万德斯(688178):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投资价值,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构和人员: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基金经理、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相关管理机构; (五)其他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机构。 第六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经营理念以及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投资者关心的公司其他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充分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三)公司网站; (四)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电话咨询、电子邮箱、传真; (八)媒体采访和报道; (九)现场参观; (十)路演。 第七条根据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及时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上公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八条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与职责 第九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第十条在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管理层;跟踪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拟定、修改公司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报公司批准实施;调查、研究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状况,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状况的研究报告,供管理层参考; (二)信息沟通: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及时准确的进行指定信息和重大事件的披露;整合投资者所需要的信息并予以发布;根据公司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的举行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收集公司在册和潜在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将投资者对公司的评价和期望及时传递到公司董事会及其他决策部门; (三)定期报告:负责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等工作; (四)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准备会议材料; (五)投资者接待: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人员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现场参观、来访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回答投资者咨询,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六)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 (七)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沟通与合作关系,负责安排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接受媒体采访,通过媒体报道,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八)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及时披露与更新公司相关信息,适时开设投资者互动交流版块,方便投资者查询和咨询;(九)投资者关系突发事件处理: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重大诉讼、重大重组、盈利大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重大危机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十)其他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以适当方式组织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及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机构推介会和分析师会议等重大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办专门的培训。 第十三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实施 第十四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应当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并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五条 公司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对于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十六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号码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交流活动。 第十七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尽量采取公开的方式进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应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时间、登陆网站及登陆方式向投资者发出通知,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式,公司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做出客观报道。 在进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当尽快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总发布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 第十八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对于到公司访问的投资者,应由董事会办公室派专人负责接待,接待前应请对方提供来访目的及拟咨询的问题提纲,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审定后交相关部门准备材料。投资者来访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并在董事会秘书指导下共同完成接待工作。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九条 根据公司整体宣传方案,可有计划地安排公司领导接受媒体采访、报道。对于自行联系的媒体,应请对方提供采访提纲,经董事会秘书核定后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确定采访内容。文字材料由相关部门准备后报董事会秘书审核。对于采访后媒体形成的文字材料应先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再行公开报道。 第二十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为投资者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为了提高股东会的透明性,公司可广泛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会进行直播。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对一沟通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一对一沟通活动并做出报道。 第二十二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出现其他突发事件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确定处理意见并及时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然。 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10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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