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东易(002713):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后续债权人会议召开及表决形式的方案
关于《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后续债权人 会议召开及表决形式的方案》的重要说明 参照根据《北京破产法庭破产重整案件办理规范(试行)》 第四十七条规定,预重整方案与重整计划草案内容一致的, 有关出资人、债权人对预重整方案的同意视为对该重整计划 草案表决同意,但下列情形除外:(一)重整计划草案对预 重整方案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并对有关权利人有不利影响的, 受到影响的权利人有权对重整计划草案重新表决;(二)预 重整方案表决前债务人隐瞒重要信息、披露虚假信息,或者 预重整方案表决后出现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权利人表决的, 相应权利人有权对重整计划草案重新表决。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 裁定受理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东易日盛”)重整申请的,本方案将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 表决。若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的方案与本次表决的方案规定 一致,或修改内容未对债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已在预重整 期间表决同意的债权人,不在重整程序中再次表决;已经表 决反对的债权人,以及未参与表决的债权人,可以在重整程 序中进行表决。 在法院裁定受理东易日盛重整申请后,如已表决债权人 所代表的债权金额发生调整的,则以调整后的债权金额计算 其代表债权金额。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后续债权人会议召开及表决形式的方案 为提高东易日盛重整案后续债权人会议召开和表决效 率,降低成本,确保债权核查等工作高效推进,根据《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 的规定(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 理的意见》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召开方式 北京一中院裁定受理东易日盛重整申请后,东易日盛重 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以后的债权人会议,除可以采用现场 方式或者网络在线视频方式召开外,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 采用非在线视频通讯群组等其他非现场方式召开,包括但不 限于书面、电子邮件、即时通信、微信群、QQ群、钉钉群 等。 召开债权人会议,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并于会议召开前三日将需要审议和表决事项的具体内容告 知已知债权人。 二、表决形式 后续债权人会议的表决形式除现场表决外,可以采用书 面、传真、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网络投票、通讯群 组等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债权人会议采取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的,管理人将在债 权人会议召开后或者表决期限届满后的三日内,以信函、电 子邮件、公告等方式将表决结果告知参与表决的债权人。 三、债权的核查 考虑到债权人分布各地的实际情况以及现代通讯工具 的便捷性、即时性,基于厉行节约、高效推进的原则,从降 低人力、物力、财力成本的角度出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采 取现场或网络在线视频、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公告、 非在线视频通讯、电子邮件、书面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核查债 权。 如债权人/债务人对提请核查的债权表中记载的债权有 异议(暂缓确认债权由管理人继续审核,无需提出异议)的, 应当自收到债权核查通知或自债权核查公告之日起 15日内 (即异议期)向管理人以书面方式提出,并说明理由和法律 依据。债权人/债务人未在上述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的,视为无 异议。 对于异议人提出的异议,管理人与异议人沟通后决定调 整债权审查结果的,将通过书面、电子邮件等方式予以告知, 并可以根据情况采用现场或网络在线视频、全国企业破产重 整案件信息网公告、非在线视频通讯、电子邮件、书面等非 现场方式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 议人仍然不服的,异议人应自收到管理人书面、电子邮件等 方式的通知后十五日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自异议期满后十五 日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之间在重 整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 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十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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