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源技术(300105):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内幕信息登记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 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登记管理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 第二条 秘书负责办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证券法务部为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管理的日常工作部门。 -1- 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报 送及时。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三条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经营、财 务或者对公司证券或者衍生产品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 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公司 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 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 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 情况; (五)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六)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 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七)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2- 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 较大变化; (八)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 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 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 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三)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 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四)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 之十; (十五)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 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3-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 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 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 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 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职务、工作 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 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中介机构 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 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 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 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 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 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知情人的保密责任 第五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登记管理制度》《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 作指引》等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制 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和本制度等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 露前,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 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 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七条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 人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公司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 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五章 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八条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 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 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 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 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5-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 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 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 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九条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 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 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 -6-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条公司进行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 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 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 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上市公司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 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 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 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一条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 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法 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 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做好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登记,并做好以下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 -7- 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 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二)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 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三)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 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 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 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第十三条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 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 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 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 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 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 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8-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各分公司、 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 要负责人应当加强内幕信息保密管理,严格按照本制度要求 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并及时报告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应当第一时 间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表》并提交证券法务部,按照要求提供或补充有关信息,并及 时报告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 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和要求,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 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 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 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 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 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第十八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擅自泄露内幕信 息,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 -9- 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视情 节给予批评、警告、绩效考核、解除职务等处分,并追究其损害 赔偿责任。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处分不影 响公司对其作出的处分。 第十九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 制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条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 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 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 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 违反本制度规定擅自泄露内幕信息,公司视情节,解除、终止服 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移交 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登记管理制度》《股票上市规则》及《规范运作指引》 等有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 -10- 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附件:内幕知情人登记表 -11- GZ/YTLY-ZF-015-2025 证券法律类(一级) GZ/YTLY-ZF-015-2025 证券法律类(一级)
1.表头标记红星的为必填项;单元格格式建议设置为文本; 2.知情日期格式:YYYY-MM-DD; 3.若填写多个股东代码请以半角分号“;”隔开;注意分号为半角英文字符;4.当内幕信息知情人为公司高管等直接知情人时,“关系类型”栏填“本人”,“亲属关系人姓名”及“亲属关系人证件号码“无需填写; 5.当内幕信息知情人为直接知情人的亲属时,“关系类型”栏填相应的亲属关系,“亲属关系人姓名”及“亲属关系人证件号码”栏分别填高管的姓名、证件号码 -12- GZ/YTLY-ZF-015-2025 证券法律类(一级) 6.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 传递、编制、决议等 7.姓名/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知情日期;与上市公司关系;所属单位;职务;关系类型;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方式;知悉内幕信息阶段;登记人;联系手机;通讯地址;知 情人所属单位类别等栏目都是必填的. 其中证件类型;与上市公司关系;国籍;职务;关系类型;知悉内幕信息方式;知悉内幕信息阶段等栏目为下拉框,请从中选择一项." 8.国籍是中国内地(大陆)时,证件类型只能选择居民身份证 国籍为中国(军人)时,证件类型只能选择军(警)官证 国籍是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时,证件类型只能选择港澳台居民身份证国籍为其他国家时,证件类型只能选择护照 国籍为空时,证件类型只能选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居民身份证2、护照、3、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4、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5、香港居民身份证6、澳门居民身份证7、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8、军人证9、 警官证10、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其他 -13-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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