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华科技(002741):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华科技”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光华科技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502号)同意注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5,543,067股,发行价格为10.68元/股,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99,999,955.56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11,116,172.14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88,883,783.42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众会字[2024]第10629号)。 公司已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公司、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已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2025 4 10 公司已于 年月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将原募投项目“高性能锂电池材料项目”变更为实施“专用化学材料智能制造项目”,剩余募集资金将继续留存于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对募投项目调整后,使用计划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三、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原因 为了满足募投项目的实际开展需要,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加快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公司决定新增全资子公司广东光华创源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华创源”)作为募投项目“专用化学材料智能制造项目”的实施主体。具体情况如下:
为确保募集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光华创源将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公司、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本次新增的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且增加实施主体不涉及新增募投项目,也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项目建设内容,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实质性的影响,符合公司经营需要。 (二)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广东光华创源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3MAEW3DJ8X3 成立日期:2025年9月19日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陈雄 注册地址:汕头市潮阳区湖边村上头尾洋坊(城山仔)汕头市潮阳区纺织印染环保综合处理中心管理中心3楼306室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仪器仪表销售;玻璃仪器销售;实验分析仪器销售;资源循环利用服务技术咨询;稀土功能材料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四、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影响 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且增加实施主体不涉及新增募投项目,也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项目建设内容,符合公司经营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公司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1 ——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制度,与保荐机构、银行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并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与外部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履行的审议程序和相关意见 (一)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5年10月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经营和长期发展,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于2025年10月10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为了满足募投项目的实际开展需要,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加快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董事会同意增加全资子公司光华创源为公司募投项目“专用化学材料智能制造项目”实施主体。本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上述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为丰 龚骏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