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运通(002152):《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时间:2025年10月10日 17:55:55 中财网
原标题:广电运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广电运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 10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广电运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广电运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的组成:
(一)提名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占多数。

(二)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三)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会任期期限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章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六条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决策程序:
(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1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2
、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3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4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5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6、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7、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一)提名委员会召开需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但紧急情况下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限限制。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主持;
(二)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三)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四)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五)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六)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少于 10年。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工作细则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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