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发环境(000885):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QG/CEVIA-201-01·12-2025 前 言 为进一步完善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强化对董事会和管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更好地维护中小 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本公司章程等相关规 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于2024年 月 日首次发布 本制度由公司资本运营部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制度由资本运营部起草 本制度主要起草人:柴佳琛 本制度审核人:闫维波 本制度批准人: 本制度发布日期: 年 月 日 本制度实施日期: 年 月 日 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QG/CEVIA-201-01·12-202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法人治理,规范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议事方式 和决策程序,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 本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全体独立董事组成,独立 对审议事项进行研讨、判断并形成书面意见,维护公司及中 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三条独立董事对本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 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 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 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二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职责 第四条下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针对公司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 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前应经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 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露。上 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六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 其他事项。 第三章议事规则 第七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集人 认为有必要时,或半数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会议原则上应当于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并提供相 关资料和信息。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通知时限可不受 本条款限制。 第八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通过现场、通讯方式(含 视频、电话等)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九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或 委托出席方可举行。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 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 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如有需要,公司非独立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议题涉及的相关人员可以列席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但非独立董事人员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意 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 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十二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独立 董事的独立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对会议 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 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包括并不限于会议召开 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料,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 作。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 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四条独立董事对会议内容及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 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违规披露需依法担责。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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