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发环境(000885):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10月10日 18:02:02 中财网
原标题:城发环境: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QG/CEVIA-208-06·10-2025
前 言
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规范对外提供财务资
助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
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于2019年8月9日首次发布,本次为第
二次修订
本制度由公司资本运营部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制度起草部门:资本运营部
本制度主要起草人:柴佳琛
本制度审核人:闫维波
本制度批准人:
本制度发布日期: 年 月 日
本制度实施日期: 年 月 日
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QG/CEVIA-208-06·10-2025
第一章范 围
第一条 本制度规定了发生财务资助时的具体管理体
系,包含但不限于职责、原则、目的及具体管理内容等。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各部门和所属各企业。

第二章规范性引用文件
第三条 本制度的编制主要依据了以下标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六)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
第三章术语和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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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在
主营业务范围外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向
外部主体提供资助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借款或委托贷款;
2、承担费用;
3、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
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4、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5、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
行为。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免于按本制度执行:
(一)公司为持股比例超过50%且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
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二)控股子公司之间互相提供财务资助;
(三)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四)控股子公司为下属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第六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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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为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参股公司
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
助。如该其他股东因客观原因确实不能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
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应当向公司说明原因并提供股权质押等
反担保措施。

第八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中一个或多个为公司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以及其他关联人的,按照
关联交易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
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
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
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提供财务
资助。

第十条 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
二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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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
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第四章职 责
第十一条 资本运营部是公司负责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的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在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做好被财务资助
对象的资产质量、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调查工作;
调查工作资料提交资本运营部审核。

(二)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负责办理对外财
务资助相关手续,负责做好对被资助对象日后的跟踪、监督
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各子公司拟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至少提前
一个月上报上市公司审批。

第十三条 公司资本运营部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
过后,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进行日
常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

第五章管理内容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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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
东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必须经出
席董事会的2/3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须
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3人时,应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
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月累计对外提供
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
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
适用上述第(1)和(2)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不得为下述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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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三)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由上市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
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六)上市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七)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八)本条第(五)款、第(六)款所述人士的关系密
切的家庭成员。

(九)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自然人。

(十)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
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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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关联参股公司的其
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第十八条 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上市公司参股且属于
上述第(一)目至第(十)目规定的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

公司向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
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
议。

第十九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的,且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中一个或者多个
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该关联股东
应当按照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该关联股东
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司应当将上述对外财务资助事项提
交股东会审议,与该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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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
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
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重新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决议;
(三)独立董事意见;
(四)与本次财务资助有关的协议;
(五)保荐机构意见(如适用);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公告应至少
包括以下内容: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
容、资金用途以及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
注册资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
主要财务指标(至少应当包括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股东权益、营业收入、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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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等)以及资信情况等;与公司是
否存在关联关系,如是,应当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形;公司在
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三)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
象或者其他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
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
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四)为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还应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
基本情况、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履行相应义务
的情况。除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必须同比例
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外,其他关联股东原则上应提供同比例
财务资助但实际未能按同等条件或出资比例向该控股子公
司或者参股公司相应提供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
受到损害的理由;
(五)董事会意见,主要介绍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
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
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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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
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六)独立董事意见,主要对事项的必要性、合法合规
性、公允性、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
发表独立意见;
(七)保荐机构意见(如适用),主要对事项的合法合
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八)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
金额;
(九)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
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
(一)接受财务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
时清偿的;
(二)接受财务资助对象或为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
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
他严重影响清偿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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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在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决策或实施过程中,
如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制度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或
不良影响的,公司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纳入
合并报表范围的参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适用本制度的
规定;未经公司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
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参股公司不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其他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
施,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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