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森智能(688529):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公司股份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业务规则和《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登记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名下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相关本制度规定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其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或者安排规避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规范、理性、有序,充分关注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应当及时了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主动做好规则提示。董事会秘书应当每季度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股份变动规则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能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七)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减持比例的限制。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中可减持股份的数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当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以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减持股份数量范围内减持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十三条的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减持但未减持的公司股份,不得累计到次年自由减持,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减持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三章增减持申报及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见附件)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在未得到公司董事会秘书反馈意见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操作其买卖计划。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拟买卖公司股份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提前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存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拟增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增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及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所持本公司股票情形的说明等。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八条 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本制度第十七条涉及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事项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第十九条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予以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减持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2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进行披露。内容包括:(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指引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等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四章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违反本制度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并报监管机构对相关人员予以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份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 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计划备案通知 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1、上年末至今历次增/减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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