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1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及修订、制定部分治理制度的相关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一条为维护山东中农联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为维护山东中农联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
|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由原山东中农联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整
体变更设立,在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
记,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7000079731011X2的营业执照。 |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由原山东中农联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整
体变更设立,在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
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00079731011X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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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
事。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 |
| | 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 (新增) |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
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
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
人追偿。 |
|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
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
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
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
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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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
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
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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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司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财务负
责人。 |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财
务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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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
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
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
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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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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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托管。 | 第十九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
| 第十八条公司系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公
司设立时各发起人的姓名(名称)、认购的股份
数、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如下:
…… | 第二十条公司系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公
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6,600万股,面额股
的每股金额为人民币1元,各发起人的姓名(名
称)、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出
资时间如下:
…… |
|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
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 |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
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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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助。 | 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
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做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做出决议,可以采
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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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 第二十五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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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
者注销。 | 第二十七条
……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
者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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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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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公司不接受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
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
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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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
数的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 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
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
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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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三十一条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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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
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
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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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
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
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
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
(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
结构。 |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
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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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
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
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
权;
……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
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
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
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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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
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
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
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
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
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
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
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
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
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 |
|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
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做出之日起60日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
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做出之日起60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
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
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
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
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
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
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
义务。 |
| (新增) |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
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
《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
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 |
| 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
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
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
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
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
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
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
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
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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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
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
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员
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
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
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
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
务承担连带责任。 |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
股本;
(四)……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
其他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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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
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第三十八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
实发生当日,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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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
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
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
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
东的利益。 |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
| |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
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
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
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
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
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 |
| | 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
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
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
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
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
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
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 |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
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
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 |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
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
诺。 |
|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
议;
……
(十六)审议批准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适用
简易程序的授权;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
证券交易所之规定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 | 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
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
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
证券交易所之规定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
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
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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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
|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除公司与控股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之间的
担保以外的对外担保行为;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
元的担保;
(六)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控股子公司提供
的担保;
(七)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八)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保;
(九)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
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
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
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
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
上通过。 | 第四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保;
(七)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
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本条
第一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
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
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股东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违反审批权限、
审议程序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主体追究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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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
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
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有股份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
当日其所持的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计算。 | 第四十八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
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
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
| |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
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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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 | 第五十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 |
| 所地或便于更多股东参加的地点。
…… | 地或股东会会议通知中载明的场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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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
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
…… | 第五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
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 |
| 第四十七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
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
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
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
告。 |
| 第四十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
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
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
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
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 |
| | |
| | |
| 第四十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后10日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
10
求后 日内未做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 | 第五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
内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
后10日内未做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10%
司 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
请求。 |
| 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
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
求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
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
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第五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
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
证明材料。 | 第五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
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
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
于10%。 |
| | |
| | |
| | |
| 第五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
当提供股权登记日公司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六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
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公司的股东名册。 |
| | |
| 第五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五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 | |
| 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10
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
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
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通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
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
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做出
决议。 | 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
2
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日内发出
股东会补充通知,通知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
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
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
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
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
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 |
|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
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 | 第六十一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
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
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
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
| | |
| | |
| | |
| 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
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
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 | …… |
| | |
| | |
| | |
|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
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分说明董事、监事候
选人的详细情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
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六十二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
东会通知中应充分说明董事候选人的详细情况,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
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 |
| | |
| | |
| 第六十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
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
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
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五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
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
为出席和表决。 |
| | |
| 第六十一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 | 第六十六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
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 |
| | |
| 第六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
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
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 | 第六十七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
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
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
等;
…… |
| 第六十三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
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删除) |
| | |
| | |
| 第六十四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
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
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
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
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
的股东大会。 | 第六十八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
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
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
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 | |
| | |
| | |
| 第六十五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
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
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 | 第六十九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
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 |
| (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名称)等事项。 |
|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一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
股东的质询。 |
| | |
| | |
|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
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
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
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
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七十二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
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
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
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
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 |
| 第七十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
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做出报告,
每名独立董事也应做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四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
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
事也应做出述职报告。 |
| | |
| 第七十三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
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第七十七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
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 |
| 第七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
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
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年。 | 第七十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
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
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
于10年。 |
| 第七十六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
决议。
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
通过。
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
通过。 | 第八十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
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
|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
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
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 | |
| | |
|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
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
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
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 第八十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
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 第八十四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之前,公司应当
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参考《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确定关联股东的范
围。关联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可以出席股东会,并
可以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应
当回避表决;
(二)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
东应主动回避,不参与投票表决;关联股东未主
动回避表决,参加会议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关联
股东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回避后,由其他股东根
据其所持表决权进行表决,并依据本章程之规定
通过相应的决议;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由
股东会主持人通知,并载入会议记录;
(三)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
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通过,方为有效。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规
定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时,股东会决议
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
| |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
| 第八十一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删除) |
| | |
| | |
| | |
| | |
| 第八十二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
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
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
同。 | 第八十五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
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 | |
| | |
| 第八十三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向股东大会提出非独立且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
人的提案,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向股东大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提案,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
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向
股东大会提出非独立且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的提案,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
大会选举产生。
提名人在提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之前应当取得
该候选人的书面承诺,确认其接受提名,并承诺
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
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如选举
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
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
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
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行以下原则:
(一)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可以多于股东大会拟选
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
东大会拟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所分配的票数的
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该票作
废。
…… | 第八十六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
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
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二)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
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时,选举两名及以上董
事。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
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
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向股东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及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提案,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
举产生;
提名人在提名董事候选人之前应当取得该候选
人的书面承诺,确认其接受提名,并承诺公开披
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
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
股东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行以下原则:
(一)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股东会拟选人数,但
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会拟
选举董事人数,所分配的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
东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该票作废。
……
(三)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
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
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选
票总数的半数。如当选董事不足股东会拟选董事
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候选人进 |
| (三)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
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
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选票总数的半数。如当选董事或者监事
不足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应就缺额
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进行再
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大会补选。
如两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得票数相同,
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由部分人士当选,对
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需单独进行
再次投票选举。 | 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会补选。
如两位以上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数相同,但由于拟
选名额的限制只能由部分人士当选,对该等得票
相同的董事候选人需单独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
|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
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
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
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
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
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
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
果。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
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
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
案是否通过。 | 第九十一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
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
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
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
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
票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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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第八十九条……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
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
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
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二条……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
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
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
| | |
| 第九十一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
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
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
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
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
应当立即组织点票。股东大会决议应列明出席
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
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
细内容。 | 第九十四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
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
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
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
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
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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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九十四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
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
立即就任。 | 第九十七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
新任董事就任时间为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立
即就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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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六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
下简称《党章》)规定,在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 | (
第十三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
称《党章》)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 |
| 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
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
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 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
| | 第九十九条公司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
管大局、保落实。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
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
| 第一百条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
导机制,符合条件的党委委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
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
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
定和程序进入公司党委委员会。 | 第一百零三条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
职”领导机制,符合条件的党委委员可以通过法
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经理层成
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
进入公司党委委员会。 |
| | |
| | |
| 第一百零一条
……
(二)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股
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确保“三重一大”制度的贯彻落实;
…… | 第一百零四条
……
(二)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股
东会、董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确保“三
重一大”制度的贯彻落实;
…… |
| | |
| 第六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 第六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的一般规定 |
| 第一百零二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
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5
行期满未逾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
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
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
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
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
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
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第一百零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
5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年,被
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
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
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
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
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
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
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
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
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 |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 |
|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
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独立
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
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
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
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1/2。 | 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
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
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
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董事会中的职
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后,直接进入董事会。 |
| | |
| | |
| 第一百零四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
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
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
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
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
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
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
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
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
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
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
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
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
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
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 |
| | 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
二款第(四)项规定。 |
| 第一百零五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 | 第一百零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
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
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 |
| | |
|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
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
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
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
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
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
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
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 | |
| | |
| 第一百零八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
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
担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
合理期限内,以及在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限内并
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
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
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
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时间长短,以及与公司的
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 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
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
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
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
解除,在董事辞任生效或任期届满后三年内仍然
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
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 (新增) | 第一百一十二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
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
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
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
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一十一条对于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提
名和选举程序、任期、辞职及职权等有关事宜,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 (删除)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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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 |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9名 |
| 责。 | 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职工代表董事1
名。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
独立董事3名,设董事长1人。 | |
|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董事长
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投票选举产生。 | |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
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专门
委员会,并制定相应的工作细则。专门委员会对
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
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应有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并由独立董事
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
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
专门委员会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
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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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的权限,建立严格的
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经公司股东大会通过本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即授
权董事会决定以下重大事项:
(一)董事会对下述交易事项具有审批权限(公
司提供担保、财务资助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
10%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
10% 1000
业收入的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的权限,建立严格的
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公司关于交易的审议程序及审批权限按如下规
定执行: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
50%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50% 5000
营业收入的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万
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
| | |
| | |
| 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
值计算。
上述所称“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
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
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
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对控
股子公司担保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
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
权或者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
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
认缴出资权利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
交易。
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
及提供劳务;出售产品、商品;工程承包以及与
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的,仍适用本条第
二款董事会对交易事项的审议规则。
(二)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
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相关规则及本章
程规定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行为外,其他担
保行为由董事会负责审批;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因董事回避表决
导致参与表决的董事人数不足董事会全体成员
2/3的,该对外担保事项交由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提供对外
担保。
(三)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司为关
联方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述标准的,应提交董
事会审议批准:
1.公司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
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万
元的关联交易。 | 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
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
按照本条前述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仍应当按
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
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
2、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二款应提交股
东会审议事项中第4项或者第6项标准,且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
元。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
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
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
值计算。
上述所称“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
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 |
| 第四十二条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
财务资助、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除外) | |
|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
值计算。
上述所称“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
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
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
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对控
股子公司担保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
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
权或者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
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
认缴出资权利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
交易。
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
及提供劳务;出售产品、商品;工程承包以及与
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的,仍适用本条第
一款股东大会对交易事项的审议规则。 | 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
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对控
股子公司担保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
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
权或者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
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
认缴出资权利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
交易。
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
及提供劳务;出售产品、商品;工程承包以及与
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的,仍适用本条对
交易事项的审议规则。
(三)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
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万元以上
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超过0.5%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批。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
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关
联交易,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本章程规定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行为
外,其他担保行为由董事会负责审批。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因董事回避表决
导致参与表决的董事人数不足董事会全体成员
2/3的,该对外担保事项交由股东会审议表决。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
保。 |
| 第四十三条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公
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的,经公司董事会审议之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并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 | |
| 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条第一款和
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三)项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方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的交
易。
上述同一关联方包括与该关联方受同一主体控
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方。
股东大会审议前两款关联交易前,除公司为关联
方提供担保外,应当聘请具有证券、期货或相关
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
计,并将该评估、审计报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以
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一)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包括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
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存贷款业
务);
(二)公司与关联方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
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体的权益比例;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
职务。 | (删除) |
| | |
| | |
| | |
|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
议,由董事长召集。定期会议于会议召开10日
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
议,由董事长召集。定期会议于会议召开10日
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 | |
| 第一百二十二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
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二十二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
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
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 | |
|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
当采取书面通知(包括专人送达、邮寄、传真、
电子邮件)的方式,在会议召开3日前送达全体
董事和监事。但是,情况紧急或遇有不可抗力,
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电话或其他
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
做出说明。 |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
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电话、署名短信、邮寄、
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通信方式;通知期限:
在会议召开3日前。但是,情况紧急或遇有不可
抗力,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
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
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
| | |
| | |
| | |
|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
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
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
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
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
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
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
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
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
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
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 |
| | 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
交股东会审议。 |
|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
投票或举手方式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
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做出决议,并由参
会董事签字。 |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会召开会议和决议表决方
式为:记名投票、举手投票或通讯表决方式。 |
| 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
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致使公司遭受重大损
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
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
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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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小节) | 第六章董事会
第三节独立董事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一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
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
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二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
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
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5%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
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
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
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
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
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
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
| |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
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
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
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
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
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
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三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
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
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
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
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四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
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
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
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
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
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五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
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 |
| |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
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
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
情况和理由。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
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
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
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
章程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第一百三十六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
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
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
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
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
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
持。 |
| (新增小节) | 第六章董事会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九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不
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
成员。 |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
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
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
| |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
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
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
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
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
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
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
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
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
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
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三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
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
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
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
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
| |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
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
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
| 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
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总工程师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五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
解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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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三条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
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
十九条(四)、(五)、(六)关于勤勉义务的
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六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三十六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
列职权:
……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董事会没有表决权。 | 第一百四十九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
列职权:
……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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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八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
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
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五十一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
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
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 | |
| 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公司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五十二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有关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经理
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
| 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
或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
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
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
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
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
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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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二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 第一百五十五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
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
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
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
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
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
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第八章监事会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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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监事
第一百四十三条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
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
事。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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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四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
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
占公司的财产。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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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五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辞职报告自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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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六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
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
职务。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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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七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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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八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
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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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九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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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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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监事会
3
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名
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1名,由全体监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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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
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
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
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民主
方式选举产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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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二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
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
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
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
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
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
《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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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三条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会议。定期会议通知应当提前10日以书面方式
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会议通
知应当提前3日以书面方式送达全体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
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表决以记名或举手方式进
行表决。
监事会做出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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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四条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
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
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
本章程的附件。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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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五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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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
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
案至少保存10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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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六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事由及议题;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
及其书面提议;
(五)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监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监事代为
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
(三)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
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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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
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
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
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
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
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
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
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
开立账户存储。 |
| | |
| 第一百六十条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
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
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六十条
……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
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
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
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
发事项。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
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
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
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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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事项。 |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
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
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
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
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
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
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
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
合理投资回报。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
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
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不
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
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
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
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 |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
合理投资回报。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
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
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不
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
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
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
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 |
| | |
|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
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
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
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
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
披露。 |
| |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
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
行监督检查。 |
|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
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
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六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
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
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
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
告。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
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
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
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
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
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
责人的考核。 |
|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
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
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
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以电话方式通知;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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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
可以传真、邮件、专人送出或电子邮件及公司章
程中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
专人送达、电话、署名短信、邮寄、传真、电子
邮件或其他电子通信方式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
其他方式进行。 |
|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
可以传真、邮件、专人送出或电子邮件及公司章
程中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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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
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
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
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
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传真发出之日为送达
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的,电子邮
件发出之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
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
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
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
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
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
送达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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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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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七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
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
通知,会议及会议做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 第一百八十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
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
知,会议及会议做出的决议并不仅因此无效。 |
|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指定《证券时报》、巨潮
资讯网等符合中国证监会条件的媒体为刊登公
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指定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报刊和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
披露信息的媒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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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
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
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
经董事会决议。 |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
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
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或《证券时
报》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
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
息的报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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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 |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 |
| 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
继。 | 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
承继。 |
|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
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或《证券时
报》上公告。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
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
息的报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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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
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
或《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
额。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制资
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报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
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
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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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二
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
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
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
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
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报刊或者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
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
50%前,不得分配利润。 |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
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
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
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
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
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 |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
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 |
| 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
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决的,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
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
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
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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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六条
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三条
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
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
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
的,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
上通过。 |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六条
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
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
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
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三条
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
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
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
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八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
权:
……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 第一百九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
权:
……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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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
或《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
30
书之日起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
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
偿。 | 第一百九十七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
6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报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
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
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
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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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
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
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一百九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
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公司经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
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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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
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
公司终止。 | 第二百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
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
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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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四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
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
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零一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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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修改章程:
…… | 第二百零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修改
章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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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
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
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
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
配公司行为的人。
…… | 第二百零七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
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
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
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
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
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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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零三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
下”、“达到”,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
于”、“多于”、“少于”、“不足”、“超过”不含本数。 | 第二百一十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都含
本数;“过”、“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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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零五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一十二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
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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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修订外,以下事项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不再逐条列示: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将“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因修订导致的章节、条款序号的调整。(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