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农联合(003042):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山东中农联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管理,维护集团公司合法权益,保障公司经营活动稳定、健康发展,维护财经法纪,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山东中农联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本公司及其子公司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监督和评价工作。其目的是促进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有效地控制成本,改善经营管理,规避经营风险,增加公司价值。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全体员工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 (五)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第四条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及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五条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子公司依照本制度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章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 第六条依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备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机构,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公司应当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配备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坚持原则、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审计人员。 第九条审计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一)依法审计; (二)廉洁奉公; (三)忠于职守; (四)坚持原则; (五)客观公正; (六)保守秘密。 审计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或者利益冲突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违者将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和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与财务收支相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六)完成公司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应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通常应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筹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和信息系统管理等。内部审计机构可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审计权限如下: (一)参加公司财务管理和经营决策方面的有关会议,以全面了解掌握公司董事会和管理部门的政策,及时获取公司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计划、组织、领导、控制的信息等; (二)有权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三)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情况,报总经理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四)审核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凭证、账表、文件,现场检查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等; (五)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询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六)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损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有权予以制止,并报公司总经理责令其交出;(七)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账表和有关资料的,有权向公司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八)对公司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建议; (十)监督被审计单位严格执行审计决定; (十一)其他为确保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应具有的权限。 第四章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准备阶段 (一)确定项目审计计划 按照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内部审计机构确定项目审计计划,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二)成立审计小组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项目审计计划,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小组,并指定主审人员,审计小组实行主审负责制。主审人员负责制定审计方案。必要时,可申请其他专业人员参与审计或提供专业建议。 (三)确定审计方式 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方式可以采取就地审计和送达审计;根据工作进度安排,可以实行年度定期审计和年中不定期审计,各被审计单位应按规定报送月、季、年度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 (四)签发内部审计通知书 内部审计机构填制内部审计通知书,并在实施审计前五天,将内部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包括: 1.被审计单位名称; 2.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3.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 内部审计机构认为需要被审计单位自查的,应当在审计通知中写明自查的内容、要求和期限。 第十九条实施阶段 审计小组依据项目审计计划和审计方案,由主审人员负责安排相关人员具体实施审计。 审计小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的建议。审计终结,依据审计工作底稿,编写审计报告。 第二十条报告阶段 (一)意见征求 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单位(个人)的意见,被审计单位(个人)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交内部审计机构;超过规定时间视同无异议。 (二)报告审定 审计小组征求被审计单位(个人)意见后五日内完成审计报告,报公司总经理审定。 (三)报告送达 审计报告经审定后送达被审计单位(个人),被审计单位(个人)就报告中所提出的问题和意见进行整改,审计人员有权就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四)档案管理 审计小组应在十五日内对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取证记录、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按照档案管理要求整理归档。超过三年的档案及时移交公司档案室保管。 (五)后续审计 对主要项目应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的采纳及执行的情况和效果。 第五章具体实施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六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 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章奖惩 第二十九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和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由内部审计机构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一)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账簿、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第三十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和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报请公司批准后可对其进行相应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解除劳动合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真的; (四)未能保守公司秘密的。 第三十一条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有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以及揭发检举违法行为、保护公司财产的有功人员,应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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