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兴新材(603276):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0月)
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章程》等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公司经营管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五)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 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及分公司的内部审计管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分公司的财务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组成 第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是公司专职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部门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七条 公司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设负责人一名,全面负责审计部的日常审计工作。 内部审计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公司应当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进行核查。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应当经由审计委员会参与发表意见。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审计人员应当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等的业务流程,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调查研究、综合分析、职业判断和文字表达能力以及有效沟通的能力。内部审计部门通过实施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持应有的客观性、独立性和职业谨慎,应当回避与被审计部门(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审计事项。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严谨的职业态度,保守审计过程中知悉的公司商业及技术秘密。 第十三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和费用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包括投资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为十年。 第十九条 为保证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其工作的主要权限如下: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参加公司有关会议,特别是制度建设、生产经营、基本建设、财务收支等会议。参与研究制定和修改有关规章制度;内部审计部门组织或参加公司有关内部职能部门与内部审计工作相关的会议;内部审计部门参加证券交易所等单位举办的与内部审计工作相关的会议、培训; (二)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内部职能部门按时报送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资料,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按时报送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三)审查评价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采取资料审阅、调查核实、实地观察、综合分析等方法; (四)审核凭证、账簿、报表、预算、决算,核查资金、财产,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五)对内部审计涉及有关事项进行调查,要求相关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和个人提供证明材料; (六)对阻挠、妨碍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和个人,向公司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七)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八)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主要工作程序包括: (一)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内部审计事项,并提前通知被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准备审计资料;被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应积极配合与协助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二)内部审计部门可以申请聘请外部专家或机构、申请抽调内部其他人员组成审计组,实施内部审计工作; (三)内部审计人员应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对象的情况,通过实施计划的审计程序,获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编制内部审计工作底稿; (四)内部审计部门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出具审计结论或内部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正式提交前,可以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 (五)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五章 内部控制的检查和披露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本制度的要求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四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董事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同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 第二十七条 对执行本制度工作成绩显著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审计委员会可以向董事会、总经理等提出给予表扬或奖励的建议。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由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一)拒绝、隐匿、谎报有关文件、凭证、账簿、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被审公司造成损失的; (四)泄露被审公司商业或技术机密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施行,修订时亦同。 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10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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