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自科技(603082):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说明
北自所(北京)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说明 北自所(北京)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苏州穗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资产”)100%股份,同时公司拟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现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说明如下: 一、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1、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外商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2、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3、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以资产评估机构出具并经有权之国资监管机构备案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基础并经交易双方协商后确定,标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4、本次交易所涉及的标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5、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6、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人继续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7、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二、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1、公司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2、公司及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3、本次交易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1、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量和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导致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2、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的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在相关法律程序和先决条件得到满足的情形下,本次交易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3、公司所购买资产与现有主营业务具有显著协同效应。通过本次交易,可以增厚上市公司业绩、提高上市公司的整体竞争力、助力上市公司长远战略布局,有效实现并购整合目标。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北自所(北京)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 10月 11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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