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得医疗(688310):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并运用金融和市场营销的原理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对尚未公布的信息及内部信息进行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目的和原则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八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为: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体; (四)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九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三)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 (四)一对一沟通; (五)电话咨询; (六)现场参观; (七)路演; (八)公司网站及“上证e互动”网络平台;; (九)邮寄资料; (十)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一)广告或其他宣传资料; (十二)问卷调查。 第十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的管理机构、负责人及职责 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管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三条董事会办公室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年报、中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作; (二)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三)拟定、修改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建立工作机制;(四)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妥善处理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五)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在公司认为合适的情况下广泛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六)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小型座谈会,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七)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八)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管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九)在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在一对一沟通中,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十)公司在必要的时候可安排投资者进行现场参观; (十一)跟踪、学习和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和相关法规,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 (十二)向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管、部门负责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宣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知识,共同做好加强投资者关系的工作;(十三)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其他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资讯公司等保持接触,形成良好的关系; (十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或学习。 第十五条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十六条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时,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 第十七条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漏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它职能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管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八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报刊、上海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市规则》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在上述报纸和网站上公布。 第十九条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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