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心科技(001231):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时间:2025年10月10日 19:55:55 中财网
原标题:农心科技: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加强战略决策科学性,进一步完善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
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
事会及时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战略委员会下设的工作小组,为战略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
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组织专家评审会进行专项评审;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工作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主要程序包括:
(一)收集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报告的发展规划、重
大投资、资本运作项目的信息,参与可行性研究及有关报告、
方案、协议、合同、章程的准备和洽谈,督促有关部门或企
业备齐决策所需支撑性文件;
(二)协助有关部门或企业将决策事项报公司管理层研究、预审,
形成管理层决策文件;
(三)根据管理层决策文件及有关部门或企业草拟的议案,向战略
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评审会进行专项评审,并将评审意见或讨论结果书面提交董事会。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为不定期会议,会议由召集人或二分之一以上的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
职责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
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其职责。

会议应于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遇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
议的,可以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且不受通知
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进行会议记录。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举手表决或者通讯表决(含电话、电子邮件、视频、短信、微信、即时通讯工具等方式)方式;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
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取视频会议、电话会议、电子邮
件等电子通信方式或者传签方式等其他方式召开或现场与其他方
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根据需要,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但非战略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应事先审阅会
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
其他成员代为出席,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委员未出
席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
票权。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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