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心科技(001231):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农 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和要求,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 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并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对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如下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其他董事任期一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任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 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提名委员会职务,并由董事会及时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 数。提名委员会委员辞任导致提名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因委员辞职或被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委员人数少于规定人数时,董 事会应尽快选出新的委员,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 成补选。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日常联络机构,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并报 董事会批准实施;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四)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形成明确的审查 意见并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 期限,形成提案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 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 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收集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工作业绩以及工作能力等基本信息,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候选人 或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书面建议;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通过报告、决议或提出建议,并以书面形式呈报公司董事会。对需要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由提名委员会 向董事会提出提案,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审批 程序。 第十三条 若超过半数的董事会成员对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报告、决议存在异议的,可及时向提名委员会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为不定期会议,会议由召集人或二分之一以上的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 履行职责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 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其 职责。 会议应于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遇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 的,可以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且不受通知时限 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进行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举手表决或者通讯表决(含电话、电子邮件、视频、短信、微信、即时通讯工具等方式)方式。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 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取视频会议、电话会议、电子邮 件等电子通信方式或者传签方式等其他方式召开或现场与其他方 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但非提名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应事先审阅会 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 其他成员代为出席,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独立董事 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提名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董事 成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 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有抵触,则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 司章程规定执行,并对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10月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