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阳科技(30087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5年10月10日 20:00:18 中财网
原标题:天阳科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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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天阳科技”)的委托,就公司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年9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于2025年9月19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码:2025-100号),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召集人、会议审议的事项及会议召开的方式,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会议,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办法,告知了会议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2025年10月10日14:00在北京市朝阳区望京SOHO塔二B座22层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1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10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前述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数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00,538,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0.5971%。

基于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2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886,16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864%。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其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及其他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1)选举欧阳建平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100,666,7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836%。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2)选举宋晓峰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100,764,2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788%。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3)选举赵为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100,782,9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970%。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关于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1)选举刘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100,747,3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623%。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2)选举王立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100,749,2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641%。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3)选举成艳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100,746,0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610%。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三)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101,721,1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130%;反对股数672,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65%;弃权股数3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5%。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101,743,7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351%;反对股数647,5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22%;弃权股数3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7%。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五)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101,689,9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825%;反对股数703,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70%;弃权股数3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5%。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六)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101,692,9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855%;反对股数703,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70%;弃权股数2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5%。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101,683,7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765%;反对股数710,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33%;弃权股数3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2%。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八)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承诺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101,690,4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830%;反对股数702,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56%;弃权股数3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3%。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101,481,2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788%;反对股数908,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66%;弃权股数3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7%。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十)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101,485,1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826%;反对股数906,3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49%;弃权股数3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5%。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101,472,5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703%;反对股数915,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43%;弃权股数3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4%。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天阳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高森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田博文
2025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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