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润工业(002283):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

时间:2025年10月10日 20:05:36 中财网

原标题:天润工业: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为确立天润工业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律地位, 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第一条 为维护天润工业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 章程。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由天润曲轴有限公司整体变更 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11月19 日在山东威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 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371081018027211。 公司于2016年7月28日在威海市工 商行政管理局完成原营业执照、组织机构 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工商登记 手续,换发后的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为:91371000613780310U。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由天润曲轴有限公司整体变更 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11月19 日在山东威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371081018027211。 公司于2016年7月28日在威海市工商 行政管理局完成原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 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工商登记手续, 换发后的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91371000613780310U。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 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新增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 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 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担责任。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 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 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 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 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 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1元人民币。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 股1,139,457,178股。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139,457,178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 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

 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 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 中交易方式进行。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 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让。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

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不得 修改本章程中的此项规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 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 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 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 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 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 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深圳分公司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 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 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 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 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 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 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 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 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 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 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 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所述的公司章 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的,应当向公司提出 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并提供证明其持有公 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 司经核实股东身份、查阅或复制目的等情况 后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予以提供。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 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 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 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 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 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 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 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 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股东查阅有关资料前应当与公司签署 保密协议或者向公司出具保密函,在公司办 公地点进行现场查阅。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 决议做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 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 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 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 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 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 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 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 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 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新增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 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 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 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 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 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 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 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 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 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 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 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 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 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 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做出 书面报告。删除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删除

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 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 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 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 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 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利益。 
本节新增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新增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 护上市公司利益。
新增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 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 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 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 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 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 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 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 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 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 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 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 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 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 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 连带责任。
新增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 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 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新增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 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 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

务所做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 券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 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 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 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 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 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 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相关人员违反本章程规定的对外担保 的审批权限、审议程序违规对外提供担保 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给公司及 股东利益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 的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 照有关法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 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 个月内举行。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 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 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 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即6人)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 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即6人)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 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 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 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 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第五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或者会议通知中确定的地点。股 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 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 利。 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 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现场会 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发 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 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 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 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 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第五十一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 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 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 出具的法律意见。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 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 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 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 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做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 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 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 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 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 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第五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 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做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 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 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 东名册。第五十六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 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 承担。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 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 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 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 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 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 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 决议。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 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 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 召开当日。第六十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 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 各股东。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表决程序。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 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 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 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 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 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 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 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 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 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 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 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 因。第六十三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 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 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 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 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 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 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第六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 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 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 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 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 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第六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 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 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 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 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 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 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 委托书。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 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 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 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 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 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 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 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 自己的意思表决。删除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 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 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 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 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 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第六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 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 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 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 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第六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 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 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 师将依据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 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 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第七十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 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 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 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 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会议。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 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 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 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 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继续开会。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 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 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 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 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 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 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 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 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 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第七十三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 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 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 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 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大会做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做出 述职报告。第七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 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 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一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 能于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 建议做出解释和说明。第七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 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 明。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 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 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 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 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 的其他内容。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 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其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 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 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 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 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 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 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 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 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 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 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第七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 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 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 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 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 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第八十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 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 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 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 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事项。
第八十条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 具有商业实质,价格应当公允,原则上不 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等交易条件,并与关联方就关联交易签订 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 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当明 确、具体、可执行。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 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 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第八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 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 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的回 避和表决程序: (一)股东会审议的某一事项与某股东 存在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 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的 回避和表决程序: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某一事项与某 股东存在关联关系,该关联股东应当在股 东大会召开前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并 申请回避;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议案 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与 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知情的其它股东有权口头或书 面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的申请,股东大会会 议主持人应立即组织大会主席团讨论并做 出回避与否的决定; (四)会议主持人明确宣布关联股东 回避,而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表决; (五)关联交易议案形成决议须由出 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以其所持有效表决权 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六)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交易事项按 上述程序进行关联信息披露和回避的,股 东大会有权撤销有关该关联交易事项的一 切决议。(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并 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 联关系; (三)会议主持人明确宣布关联股东回 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议、表决; (四)关联交易事项属普通决议事项 的,应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过半数通过,属特别决议事项的,应经出 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 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有关该关联事 项的一切决议无效,重新表决。
第八十一条 公司在保证股东大会合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 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删除
第八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 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 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 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第八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 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 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 的合同。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方式和程序: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可以书面方 式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第八十六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 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前述 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书面 方式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 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 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可以书面方式提名 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 变更的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监事的人 数。 (二)董事会、监事会通过增选、补 选或换届选举董事、监事的决议后,如同 时提名候选人的,应将候选人的详细情况 与决议一并公告。其他提名人应在董事会、 监事会决议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10日 前,以书面方式向董事会、监事会提名。 提名人在提名时应向董事会、监事会提交 相关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职 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工作 成果和受奖情况、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 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提名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还应同时就该候选人符合独立性 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董 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告该批候选人 的详细情况,并应提请投资者关注此前已 公告的候选人情况。 (三)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 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授受提名, 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资料 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 董事、监事职责。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 人还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 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董事会、监事 会应按有关规定公布前述内容。 董事会应于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股东提 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以 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 解。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 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 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 票制。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 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 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 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 和基本情况。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 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应当对每1位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 表决。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 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 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 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 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 
第八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 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 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 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外,股东 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第八十七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 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 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 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 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 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 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 会上进行表决。第八十八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 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 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 决。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 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 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 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 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 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 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 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 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 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 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 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 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 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 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 权”。第九十三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 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 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 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 间在相关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开始计 算。第九十七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 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在股东会决议通 过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 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 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第九十八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 股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 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 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 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 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 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 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 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 履职。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 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 公司董事全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职工代表不担任公司董事。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1/2。第一百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 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二分之一。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设一名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 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 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 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 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 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 非法收入;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 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 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 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 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 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 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 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 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 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 定。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 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 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 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 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 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 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 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 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 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 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 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 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 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 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五年内仍然有效。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 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 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 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 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两年内仍然 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 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 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 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 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 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 结束而定。
新增第一百零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 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 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 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执行。删除
第一百零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依法履 行董事义务,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充分 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和董事会议题内 容,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尤 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上市公 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 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主 动履行职责,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删除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 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董事会设董事长1 人,副董事长1人。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 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一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 等事项;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 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 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标 准预案;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决定公司因本章程 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 项;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 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 计意见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 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 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 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 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 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 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 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 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 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重大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 重大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 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购买资产、出 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 司投资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 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 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 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 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 交易。 公司发生的重大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 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 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上述重大交易达到下列标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一)重大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 重大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 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购买资产、出售 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 资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 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 或者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 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 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交易。 公司发生的重大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 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上述重大交易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 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 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 高者作为计算标准,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 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 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二)提供担保的决策权限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由公司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批准应由股 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以外的对外担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 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 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 者作为计算标准,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 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提 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 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二)提供担保的决策权限 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公司提供担保属于本章程第四十七条 第一款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保事项。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 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 能力。 (三)提供财务资助的决策权限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 作出决议。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 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3、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 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4、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 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 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 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四)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的 决策权限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 过30万元的交易;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交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超过5%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提供财务资助的决策权限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 决议。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深 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 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3、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 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4、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 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 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 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四)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的决 策权限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 过30万元的交易;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交易,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超过5%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 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考 核与薪酬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 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考核与薪酬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 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 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删除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 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 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删除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 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 务。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 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 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 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一十八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 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 议。第一百一十七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 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 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 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 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 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每次会议召开前3 日以书面或电话或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通 知全体董事,在紧急情况下,可由董事长 临时通知,豁免通知时间限制。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 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会议召开3日前以专 人送达、邮件(包括电子邮件)、电话等方 式通知全体董事。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董事会即刻作出决 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董事会会议可以 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按董 事留存于公司的电话等通讯方式随时通知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且召集人应当在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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