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花王(603007):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资金被冻结
证券代码:603007 证券简称:*ST花王 公告编号:2025-132 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资金被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花王股份”)于近日通过银行信息推送,发现公司存在银行账户资金被冻结的情形,经核实确认后,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银行账户资金被冻结的基本情况
二、本次银行账户资金被冻结的原因 (一)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 1、案件基本情况 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东阿县祥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山路桥”)将花王股份、东阿县交通运输局诉至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阿法院”),2022年12月29日,东阿法院出具(2022)鲁1524民初17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花王股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祥山路桥5,157,983.67元及相应利息;(2)东阿县交通运输局在所欠付花王股份工程款1,551.092328万元范围内向祥山路桥承担上述款项付款责任。 2025年10月9日,东阿法院出具(2023)鲁1524执152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花王股份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042,546.16元;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因此,花王股份上述部分银行账户资金被冻结。 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花王股份将东阿县交通运输局诉至东阿法院,2023年12月20日,东阿法院出具(2023)鲁1524民初34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东阿县交通运输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花王股份支付工程款15,510,923.28元及利息,东阿县交通运输局在(2022)鲁1524民初1731号、(2023)鲁15民终729号民事判决中履行的部分应予以扣除;(2)判决驳回花王股份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因东阿县交通运输局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花王股份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立案。 2、公司已申请终止本次执行程序 2022年5月13日,公司启动预重整;2024年9月9日,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王锁二对公司的重整申请;2024年11月15日,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1)批准花王股份重整计划;(2)终止花王股份重整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92条规定“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上述事项通过执行程序个别清偿,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公司已向东阿法院申请终止本次执行程序。 (二)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财产保全 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中维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中维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花王股份劳动争议一案,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保全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合计冻结花王股份银行账户存款36.16万元。 三、本次银行账户资金被冻结对公司的影响 (一)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被冻结账户资金合计840.42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1.63%。除上述被冻结的资金以外,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公司正在积极与各方保持沟通,要求各方依法依规处理,协商风险化解途径,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同时,公司正尽最大努力采取各项必要措施,全力保护公司财产安全,以维护全体员工与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其他说明及风险提示 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积极与相关各方沟通,妥善处理有关事宜,尽快协商解除对部分银行账户资金的冻结。公司将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11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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