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科激光(300747):锐科激光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编:518038 电话:(0755)88265288 传真:(0755)88265537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网站:www.sundiallawfirm.com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5]第317号 致: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锐科激光”或“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锐科激光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锐科激光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下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基于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和了解发表的法律意见。 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现场参与和审阅了锐科激光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得到了锐科激光的如下保证:其向信达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信达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规定,仅对锐科激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锐科激光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2025年8月2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会议决议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时间等相关事宜将另行通知。 2、2025年9月1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0月10日(星期五)15:30在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未来科技城龙山南街一号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研发楼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陈正兵主持,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逐项进行了审议。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10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10日的9:15至15:00。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6名,所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41,958,49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2.8395%。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有权参与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网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26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252,28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070%。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都已经由深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信达律师。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集人于2025年8月27日召开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均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后,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获有效通过,具体如下: 1、《关于回购注销公司首期股权激励剩余全部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248,129,27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2%;反对71,74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9%;弃权9,7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245,590,9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445%;反对2,579,20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91%;弃权40,5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4%。 3、《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245,760,41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128%;反对2,409,5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08%;弃权40,7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4%。 4、《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245,759,41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124%;反对2,409,5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08%;弃权41,7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8%。 5、《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245,760,41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128%;反对2,409,7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09%;弃权40,5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832,2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9979%;反对2,409,7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3559%;弃权40,5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62%。 6、《关于为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续保责任保险的议案》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248,103,8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69%;反对76,94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0%;弃权29,9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175,6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978%;反对76,9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48%;弃权29,9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75%。 7、《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245,782,41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217%;反对2,390,7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32%;弃权37,5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854,2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3481%;反对2,390,7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0534%;弃权37,5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85%。 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在核查后认为,锐科激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系《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签字律师: 李 忠 陈锦屏 钱 程 2025年10月1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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