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库科技(300620):总经理工作细则
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关于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切实保障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本工作细则对公司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的职责权限与分工作出规定。 第三条公司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除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外,还应当按照本工作细则的规定行使管理职权并承担管理责任。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行事。 第四条公司设置相应的职能部门,由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和职能部门构成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日常执行机构和指挥系统。 第五条非董事的总经理列席公司董事会议。 第二章经理机构 第六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七条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三章经理班子职责 第一节总经理职责 第八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及公司对外捐赠和赞助计划; (五)拟订公司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拟订公司的年度融资计划和对下属公司的年度担保额度计划;(七)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外代表公司签署有关协议、合同或者处理有关事宜;(八)拟订公司职工收入分配方案; (九)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拟订公司企业文化建设方案; (十一)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十二)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十三)提出聘请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的薪酬方案和奖惩建议;(十四)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十五)《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总经理拟订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社会保险、解聘(或者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 第十条总经理应当按照董事会的要求,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提供有关公司经营业绩、重要交易合同、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前景等重要信息,定期向董事会汇报工作,并保证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完整性。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管理的重要决策,应由有关职能部门或咨询机构充分调查研究,反复比选、论证,提出可行性方案,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充分研究,由总经理做出决定。 总经理应严格按照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来组织召开总经理会议。 第十二条总经理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股东会、董事会的授权,决定公司的经营开支、风险投资及其他事项。除须由股东会、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外,根据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对公司资金、资产运用及签订重大合同进行审核。 总经理应当严格按照其对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报告的制度履行职责。 总经理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或超越其职权范围。 第十三条总经理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或者财务等方面出现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四条总经理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总经理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十五条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十六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决定。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指定常务副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代行其总经理职权。 第二节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职权 第十七条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就其分管的业务和日常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并在总经理的领导下贯彻落实所负责的各项工作,定期向总经理报告工作。 第十八条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可以向总经理提议召开总经理办公会。 第十九条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根据业绩和表现,可以提请公司总经理解聘或聘任自己所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一般管理人员和员工。 第三节财务总监职权 第二十条公司设财务总监1名,由总经理提名并由董事会聘任。财务总监对董事会负责,协助总经理进行工作。 第二十一条财务总监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全面负责公司的日常财务工作,审查、签署重要的财务文件并向总经理报告工作;(二)组织拟定公司的年度利润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和费用预算计划;(三)负责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季度、中期、年度财务报告的审核、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及时披露,并对披露的财务数据负责; (四)控制公司的生产经营成本,审核、监督公司的资金运用及收支平衡;(五)向总经理提交财务分析报告,提出改善生产经营的建议; (六)参与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工作并负责新项目的资金保障; (七)指导、检查、监督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工作; (八)提出公司员工工资、奖金的发放以及年终利润分配方案、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九)根据总经理的安排,协助各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做好其他工作;(十)《公司章程》、公司有关管理制度或规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节禁止性规定 第二十二条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擅自泄露公司秘密。 第二十三条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十四条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第二十五条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及离任期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总经理办公会 第二十七条公司决定生产经营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实行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 第二十八条总经理办公会议主要研究讨论须提交董事会审议议案,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研究有关经营、管理、发展的重大事项以及日常生产经营的重要问题。 第一节总经理办公会的召开 第二十九条总经理办公会原则上应每月召开1次,总经理可根据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召集总经理办公会。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经理应当5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总经理办公会议: (一)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二)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提议时; (三)董事会提议时。 第三十条总经理办公会议出席人员原则上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长要求时,可以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召开,如遇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由总经理指定1名高级管理人员代其召集主持会议。 第三十一条总经理决策以下事项应召开总经理办公会: (一)依据董事会的相关决议,落实具体的方案与措施;检查公司年度、季度、月度经营情况,研究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长期投资议案; (三)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短期投资经营决策; (四)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对外借款; (五)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六)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助理及中层副职以上的管理人员; (七)决定公司管理的具体规章和制度; (八)决定公司员工的工资、福利和奖惩政策; (九)决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决定处理公司重大突发事件的方案; (十一)决定公司企业文化建设的举措; (十二)总经理认为应召开会议研究的其他事项。 总经理办公会在决定第(八)项事宜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或由总经理委托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召集和主持。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的人员为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财务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三十三条总经理办公会采取集体讨论、总经理决策的议事方式。总经理有权对《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独立做出决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的召开程序: (一)提报议案。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各部门需要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的有关问题,先向总经理或受委托的会议主持人报告,提出议案请求。对涉及几个部门业务的,应当达成一致意见,经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审定或主持分口办公会议研究,形成可供会议研究决策的方案并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室,总经理办公室汇集整理后,向总经理或会议主持人提出安排意见; (二)会前准备。会议各议案的提报人或部门在提报前应做好充分准备,并就议案提出初步意见,供会议讨论; (三)确定议案。总经理或受委托的会议主持人根据提报议案和工作实际情况确定,由总经理办公室于会议召开1-2日前将总经理办公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和列席人员等事项以书面或电话形式通知全体参会人员。涉及重要改革方案、经营举措、计划、规划等重大问题,应提前4-5日将通知和有关资料送达参会人员; 参加会议人员接到通知后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必须书面向总经理请假。 接到通知的参会人员未出席会议也未向总经理请假的,视为未尽职守。对于2次以上(含2次)未尽职守的人员,总经理可提请董事会免除其职务; (四)召开会议。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召开,出席会议的人员对会议讨论的各项方案,应展开充分讨论,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多数一致、总经理负责的原则,由总经理归纳出席会议成员的多数意见后作出决议,对经会议讨论尚不宜作出决议的议题,总经理有权决定下次再议。在必须作出决议而又不能形成多数一致意见时,总经理有最终决定权。出席会议的总经理办公会成员应在会议决议和总经理办公会记录上签字。列席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的其他人员对总经理办公会讨论的事项,可以充分发表自己的建议和意见,供总经理办公会决策时参考; (五)在总经理办公会会议上形成的决议,须形成书面决议或会议纪要,经总经理审定签字后印发执行,同时报公司董事会。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或承办部门及时提交董事会办公室。 总经理办公会的决议如果违反《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规、违反《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致使公司遭受严重经济损失的,在决议上签字同意的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要承担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表明反对或者提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高级管理人员可免除责任。 总经理办公会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 2、出席人员的姓名; 3、会议议题; 4、参会人员发言要点。 总经理办公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10年。 第三十五条总经理办公室是总经理办公会议的承办部门,具体负责会议的组织等各项工作,包括会议议题收集后提交总经理或受托的会议主持人审定、会议通知、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整理、归档和会议议定事项的督办落实。 第三十六条出席和列席总经理办公会议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除会议纪要转发和一定会议传达的内容外,对其他事项不得随意向外泄露。 第二节总经理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第三十七条总经理办公会议议题,由总经理确定,并由总经理办公室提前将议题通知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或有关部室准备提交会议研究的材料。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需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议题,由总经理确定后纳入会议研究议题。 第三十八条凡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的重要议题,须事先经常务副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主持专题会议讨论研究,并形成可供总经理办公会议决策选择的方案。 第三十九条总经理办公会议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对在总经理办公会议上讨论研究的事项意见不一致时,由总经理裁定。 第三节财务款项审批权限 第四十条财务款项审批权限参照公司现有的财务制度执行。 第四节会议决议的执行 第四十一条总经理办公会议就公司资金运用的计划、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事项进行讨论并决议后,向董事会汇报并提交有关议案。 第四十二条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的事项,有关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业务部门按照分工负责抓好落实。 第四十三条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对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议的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反馈给总经理。 第五章报告制度 第四十四条总经理应当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董事会的要求,自觉接受董事会的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长或副董事长报告工作,报告内容包括: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资金运用和盈亏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等方面。报告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进行,并保证其真实性。 第四十五条董事会认为必要时,总经理应在接到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按照董事会的要求报告工作。 第四十六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充分说明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并提请董事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一)公司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税收政策、经营模式、产品结构、主要原材料和产品价格、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等内外部生产经营环境出现重大变化的;(二)预计公司经营业绩出现亏损、扭亏为盈或者同比大幅变动,或者预计公司实际经营业绩与已披露业绩预告情况存在较大差异的; (三)其他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六章附 则 第四十七条除非特别说明,本工作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四十八条本工作细则所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工作细则的目的,不包括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现行有效适用和不时颁布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等,但在与“行政法规”并用时特指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规范。 第四十九条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内”“前”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五十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二条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0月1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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