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库科技(300620):内部审计制度
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保障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要求,保障出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审计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建设项目或者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工作,以促进公司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 审计部依照内部审计制度的要求,认真组织做好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明确经济责任,纠正违规行为,检查内部控制程序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公司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四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干预审计部的工作。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应当设立审计部,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审计岗位所必备的会计、审计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这种专业胜任能力。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和内部审计准则,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业务,忠于职守,客观勤勉,廉洁自律,保守秘密,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利益、公司利益和内部审计职业荣誉的活动。 第三章 审计部主要职责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六)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1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计提供必要的支持和相关工作资料。 第十二条 审计部每年应当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 1次内部审计报告。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及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等。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内部审计涵盖的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 1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审计部负责。公司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评价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所依据的材料,以及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十八条 审计部应向董事会报送以下资料: (一)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 (二)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章制度; (三)重要的审计报告、审计调查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 (四)其他需要报送的资料。 审计部应在审计委员会审议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前,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根据公司管理层的内部控制工作需要,审计部可按要求提供相关工作情况和材料。 第十九条 审计部履行职责所必须的权限: (一)参加公司有关经营和财务管理决策会议,参与协助公司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账簿、报表、凭证和现场勘查相关资产,有权查阅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等方面的文件、会议记录、计算机软件等相关资料;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可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五)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或有关权力机构授权可暂予以封存;(六)公司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在管理权限范围内,应当授予审计部必要的处理权或者处罚权。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审计部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对内部审计工作做出合理安排,并报审计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突出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注重发挥内部审计防护性、建设性作用。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工作主要程序: (一)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 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和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准备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审计人员通过审查财务、会计资料,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对有关事项进行函证,对于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的建议。 (三)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提出书面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定稿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接到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审计组负责人审定审计报告,并据此提出审计意见书或做出审计决定,报审计委员会审批。 (四)批准后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情况书面报送审计组。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书应报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公司总经理以及公司财务部。 (五)被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之日起 15日内向审计组或董事会提出。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对其办理的审计事项须建立审计档案,按规定管理。对审计工作底稿、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整改落实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至少保存 10年。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四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公司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或退职: (一)拒不执行国家的审计法规和公司下发的审计决定的; (二)拒绝提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有关文件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的; (三)阻挠内部审计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抗拒、妨碍审计监督检查的;(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打击报复内部审计工作人员的; (六)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七)发表虚假审计意见的; (八)与被审计单位串通、共同舞弊的; (九)不能胜任审计任务的; (十)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十一)玩忽职守,给公司或被审计单位造成较大损失的。 第二十五条 对触犯本制度第二十四条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审计工作成绩突出和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有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公司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所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制度的目的,不包括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现行有效适用和不时颁布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等,但在与“行政法规”并用时特指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规范。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至少”“内”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10月 1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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