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度股份(000676):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董事会席位并修订《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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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10月10日 23:00:27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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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智度股份: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董事会席位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10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议案》及《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增加董事会席位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鉴于公司拟变更部分回购股份用途,将2024年实际回购股份中的5,500,000股股份由“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变更为“用于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本次变更及注销后,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份总数将相应减少;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证监会2024年12月27日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的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作出修订。具体情况如下:一、《公司章程》相应条款修订对照表
| 修改前原文 | 拟修改为 |
| 第二条公司依照《公司法》、《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1996
年12月16日公司发起设立;在广州市花都
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照。 |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
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
12月16日公司发起设立;在广州市花都区工
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为:91410000170000388E。 |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
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
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
务的董事。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
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
定代表人。 |
| 新增 |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
| |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
定代表人追偿。 |
|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任。 |
|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
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
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 |
|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
|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面值。 |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
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 |
|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
|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1,265,289,215
股,全部为普通股。 | 第二十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259,789,215股,全部为普通股。 |
| 第二十条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
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
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
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
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垫资、借款、担保以
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
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
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
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
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
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
|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发行可转换股份的公司债券;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 |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发行可转换股份的公司债券;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方式。 |
| 第二十六条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向其
他股东转让,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
公司股票如果被终止上市,公司股票将进入
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公司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向其他股东转让,也可以
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公司股票如果被终止上
市,公司股票将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
易。 |
| 第二十八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的
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
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
使质权。 | 第二十九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
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
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
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
权。 |
|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
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
|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 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
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
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
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
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
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
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
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
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
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
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
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
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
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 |
| 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所述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
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
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
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
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
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
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
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
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 | 第三十四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
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
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
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
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
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
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
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
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 |
| 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
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
料的,适用前四款的规定。 | 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
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
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
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
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
的,适用前五款的规定。 |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认定无效。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60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
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
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
响的除外。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
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
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
销权消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
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
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
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
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应当向公
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根据该决议已办理的
登记。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
认定无效。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
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
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
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
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
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
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
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
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
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
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
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
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
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
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
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 |
| |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
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应当向公司
登记机关申请撤销根据该决议已办理的登记。 |
| 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
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
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
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
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
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
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
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
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
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
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
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
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
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
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 |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
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 |
|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
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
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担的其他义务。 | 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
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
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
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 |
| 第三十八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
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删除 |
|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
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
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
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
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
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
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
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第三十九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
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
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
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
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
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
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
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
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
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
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
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 |
| | 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
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 新增 | 第四十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
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
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 新增 | 第四十一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
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
出的承诺。 |
| 第四十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十)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 | 第四十二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
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
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 |
|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
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10%的担保;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 第四十三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
资产负债率超过70%;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公司在最近十二个月内向他人提供担保
的金额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30%的担保; |
| 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担保的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
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
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担保的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
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
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
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
半数通过。 |
|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
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
求之日计算。 |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
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
之日计算。 |
| 第四十四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或者公司股东会通知确定的地
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
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
会的,视为出席。 | 第四十六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
司住所地或者公司股东会通知确定的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股
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同
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
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
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
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
告并说明原因。 |
| 第四十六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独
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 | 第四十八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
召集股东会。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
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
明理由并公告。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
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
告。 |
| 第四十七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
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四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
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
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
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第四十八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
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
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
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
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
请求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
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
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
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10%。 | 第五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
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
低于10%。 |
|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
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
证明材料。 |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
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 |
| 第五十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
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二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 第五十一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五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 第五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书面提交召集人。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
和具体决议事项。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的内容,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
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
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
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 | 第五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
面提交召集人。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
体决议事项。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
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
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
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规定
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第五十六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需要变更前次
股东会决议涉及的事项的,提案内容应当完
整,不能只列出变更的内容。列入“其他事
项”但未明确具体内容的,不能视为提案,
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 | 第五十八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
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
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
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需要变更前次股东
会决议涉及的事项的,提案内容应当完整,不
能只列出变更的内容。列入“其他事项”但未
明确具体内容的,不能视为提案,股东会不得
进行表决。 |
| 表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
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 |
| 第五十八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
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六十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
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
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
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
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第六十三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
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
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
委托书。 | 第六十五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
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
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
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 第六十四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
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
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六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
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
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
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票的
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
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 第六十六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
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
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 | 第六十八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
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
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方。 |
| 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
席公司的股东会。 | |
| 第六十七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
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
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六十九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
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
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
| 第六十九条股东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
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一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
接受股东的质询。 |
| 第七十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
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
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
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
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
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七十二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
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
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
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
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
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
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 第七十一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
细规定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
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
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
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
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
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
定,股东会批准。 | 第七十三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
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
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
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
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
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
准。 |
| 第七十二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
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四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
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
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 第七十三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
说明。 | 第七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
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 第七十五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第七十七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
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
|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
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
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
内容。 |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
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
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
容。 |
| 第七十六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
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
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七十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
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
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 第七十八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
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
数通过。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八十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
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
议的股东。 |
| 第七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
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 第八十四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
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
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
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六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
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
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 第八十五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由单独
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
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出,并以提案的方式提
请股东会表决。 | 第八十七条董事候选人名单由董事会、单独
持有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
以上的股东提出,并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
表决。 |
| 第八十六条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
为:
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3%以上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或监
事会提出董事或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
选人,但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章程的规定,
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
提名人在提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之前应当
取得该候选人的书面承诺,确认其接受提
名,并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
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
或监事的职责。
公司董事会在公司董事会换届或董事会成
员出现缺额需要补选时,可以二分之一多数
通过提名候选董事,并将候选董事名单、简
历和基本情况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会审议
并选举。
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在公司董事会换
届或董事会成员出现缺额需要补选时,可以
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推荐候选董事,经
公司董事会审核,凡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
的,公司董事会应将候选董事名单、简历和
基本情况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会审议并选
举。
公司监事会在公司监事会换届或监事会成
员出现缺额需要补选时,可以二分之一多数
通过提名候选监事,并将候选监事名单、简
历和基本情况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会审议
并选举。
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在公司监事会换
届或监事会成员出现缺额需要补选时,可以
以书面形式向公司监事会推荐候选监事,经
公司监事会审核,凡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
的,公司监事会应将候选监事名单、简历和
基本情况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会审议并选
举。监事会换届或出现缺额需要补选时,原
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名额仍应由公
司职工通过民主选举进行更换或补选。 | 第八十八条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单独持有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3%以上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董
事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本章程的规
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
提名人在提名董事候选人之前应当取得该候
选人的书面承诺,确认其接受提名,并承诺公
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
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
公司董事会在公司董事会换届或董事会成员
出现缺额需要补选时,可以过半数通过提名候
选董事,并将候选董事名单、简历和基本情况
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会审议并选举。
单独持有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在公司董事会换届
或董事会成员出现缺额需要补选时,可以以书
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推荐候选董事,经公司董
事会审核,凡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公司
董事会应将候选董事名单、简历和基本情况以
提案方式提交股东会审议并选举。 |
| 第八十七条当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
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时,股
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 | 第八十九条当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
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时,股东会
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
者股东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
| 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
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可以将其有效投票权
总数集中投给一个或任意数位董事或监事
候选人,对单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所投的票
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倍数,但其
对所有候选董事或监事所投的票数累计不
得超过其持有的有效投票权总数。投票结束
后,根据全部候选人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
选举的董事或监事人数为限,在得票数高于
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数半
数以上的候选人中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
的董事或监事。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
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当同时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该议案表
决适用累积投票制度。其操作细则如下:
1、股东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公司股东拥
有的每一股份,有与应选出董事、监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票数,即股东在选举董事、监事
时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
股份数乘以待选董事、监事数之积。
2、股东会在选举董事、监事时,对董事、
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股东可以将其拥
有的表决票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
数人。但股东累计投出的票数不超过其所享
有的总票数。
3、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
并公布每个董事、监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
依照董事、监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
董事、监事人选;当选董事、监事所得的票
数必须超过出席该次股东会所代表表决权
过半数通过。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向股东公
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可以
将其有效投票权总数集中投给一个或任意数
位董事候选人,对单个董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
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倍数,但其对所有候
选董事所投的票数累计不得超过其持有的有
效投票权总数。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候选人
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的董事人数为限,
在得票数高于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股份数半数以上的候选人中从高到低依次
产生当选的董事。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
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当同时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该议案表决适用
累积投票制度。其操作细则如下:
1、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公司股东拥有的每一
股份,有与应选出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票数,
即股东在选举董事时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
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董事数之积。
2、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对董事候选人逐个
进行表决。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集中选
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但股东累计投
出的票数不超过其所享有的总票数。
3、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
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
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当选董
事所得的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该次股东会所代
表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
| 第九十二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
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
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
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 第九十四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
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
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
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
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 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
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
的投票结果。 |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
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
的投票结果。 |
| 第九十三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
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
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
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
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五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
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
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
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
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
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
均负有保密义务。 |
| 第九十八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
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
立即就任,每届任期为三年,期间换选的董
事、监事任期到该届期满。 | 第一百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
新任董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每届任期
为三年,期间换选的董事任期到该届期满。 |
| 第一百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
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 第一百零二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
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
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
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
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
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股
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
生效。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公司董事会不设置职工代表董事。
公司应和董事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公司和董
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的任期、董事违反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等内容。 |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
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
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
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
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1名职工代表。董事
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
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应和董事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公司和董事
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的任期、董事违反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等内容。 |
|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
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
益,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
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
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
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
过,不得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前款规定。
(六)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
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是,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除外:
1、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
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 第一百零四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
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
益,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
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
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
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
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
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
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适用本项规定。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
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是,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除外:
1、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
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2、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
| 2、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七)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
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
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
的业务;
(八)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九)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十)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
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
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对公司
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
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
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
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零五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
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对公司
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
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
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
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 第一百零五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
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
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职生效,公司将在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 | 第一百零八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 |
| 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
不当然解除,在三年内仍然有效。 | 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
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
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
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三年内仍
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
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 新增 | 第一百零九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
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
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第一百零九条公司实行独立董事制度,公
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
“《指导意见》”)的要求设立独立董事。 | 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司实行独立董事制度,公
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的要求设立独立董事。 |
| 第一百一十条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
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
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
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
响。 | 第一百一十三条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
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
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
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
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
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 |
|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
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
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
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
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
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
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
人。 | 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
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
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
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
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二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
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
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
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
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 |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
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五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
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
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
(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所列事项,应当经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
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
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
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
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
支持。 |
| 第一百二十二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
负责。 | 第一百二十七条公司设董事会,由7名董事
组成。 |
|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
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 | 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
事长1人。 |
|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
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及其报酬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 | 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奖
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 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授权董事长行
使相关职权;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
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超过股东会授
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
立相关专门委员会,包括战略委员会、提名
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
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
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
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
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经理的工作;
(十五)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授权董事长行使
相关职权;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
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
审议。 |
|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会对以下权限范围内
的重大交易事项进行审议:
(一)审议并决定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
款),提供财务资助,资产租赁、抵押、赠
与、受赠,债权债务重组,年度借款总额,
委托和受托承包经营,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
移,签订许可协议等):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
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 第一百三十二条董事会对以下权限范围内的
重大交易事项进行审议:
(一)审议并决定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
不限于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提供财务资助,资产租赁、抵押、赠与、受赠,
债权债务重组,年度借款总额,委托和受托承
包经营,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
议等):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
民币1,000万元; |
|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
民币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人民币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
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
可以免于按照本章程相关条款规定披露和
履行相应程序,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
另有规定的除外。
董事会行使上述权限内的有关职权,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审议并决定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
的股东会有权审议的对外担保权限以外的
对外担保事项。
(三)审议并决定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且不属于股东
会审批范围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
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
的且不属于股东会审批范围的关联交易。
董事会权限范围以下的重大交易事项及关
联交易事项,由董事会授予董事长决定。 |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
民币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对值计算。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
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
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可以
免于按照本章程相关条款规定披露和履行相
应程序,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
的除外。
董事会行使上述权限内的有关职权,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二)审议并决定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股
东会有权审议的对外担保权限以外的对外担
保事项。
(三)审议并决定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且不属于股东会审
批范围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且不属于
股东会审批范围的关联交易。
董事会权限范围以下的重大交易事项及关联
交易事项,由董事会授予董事长决定。 |
| 第一百三十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
证券;
(四)根据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决定董事会权限范围以下(不含本数)的重
大交易事项及关联交易事项;
(五)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公司法定
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六)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 第一百三十五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
券;
(四)根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决
定董事会权限范围以下(不含本数)的重大交
易事项及关联交易事项;
(五)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公司法定代
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六)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
| (七)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
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
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
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七)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
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
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
股东会报告;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
使董事会的其他职权,但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
董事会集体决策,法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不
得授予董事长等行使。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
内容应明确、具体。 |
| 第一百三十一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三十六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
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董事履行职务。 |
| 第一百三十二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
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三十七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
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
面通知全体董事。 |
| 第一百三十三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
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三十八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
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 第一百三十八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
书面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进行并作出决议,并
由参会董事签字。 | 第一百四十三条董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方式
为:书面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可以用通讯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
会董事签字。 |
| 第一百四十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对会议议题
和内容做详细记录,董事会秘书应在会后五
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内容整理成纪要分发给
全体董事,董事对会议纪要如有异议应在收
到会议纪要后十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用
特快专递、挂号邮寄或经专人送递的方式交
与董事会秘书处理。董事会秘书亦应在会议
记录上签字,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
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 第一百四十五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对会议议题
和内容做详细记录,董事会秘书应在会后将会
议内容整理成纪要分发给全体董事签字。董事
会秘书亦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出席会议的董
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
出说明性记载。 |
| 第一百四十四条董事个人、其所任职的或
者控股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
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
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
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
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
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 | 删除 |
| 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
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
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
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
下除外。
关联董事在董事会表决时,应当自动回避并
放弃表决权。主持会议的董事
长应当要求关联董事回避;如董事长需要回
避的,其他董事应当要求董事长及其他关联
董事回避。无须回避的任何董事均有权要求
关联董事回避。
被提出回避的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如对关联
交易事项的定性及由此带来的披露利益、回
避、放弃表决权有异议的,可申请无须回避
的董事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作出决定。该决
定为终局决定。如异议者仍不服,可在会议
后向证券管理部门投诉或以其他方式申请
处理。 | |
| 第一百四十七条除非董事会另有规定,监
事及非兼任董事的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并有权收到该等会议通知和有关文件;但
是,监事及非兼任董事的总经理无权在董事
会会议上表决。 | 第一百五十一条除非董事会另有规定,非兼
任董事的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并有权收到
该等会议通知和有关文件;但是,非兼任董事
的总经理无权在董事会会议上表决。 |
| 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
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证
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
形之一的;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
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公司现任监事;
(五)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
书的其他情形。
本章程第一百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
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 第一百五十三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
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
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
之一的;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
的其他情形。
本章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
| 第一百五十条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
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证券交易所
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沟通和联
络; | 第一百五十四条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
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
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 |
| (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
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
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
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向证券交
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接待投资者
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
披露的资料;
(四)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
会,准备和提交拟审议的董事会和股东会的
文件;
(五)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
字;
(六)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
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会全体成
员及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
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
救措施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
控股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董事会、股东会的会
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八)协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
信息披露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
以及上市协议对其设定的责任;
(九)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
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本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
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
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
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
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上,并立即向证券
交易所报告;
(十)《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
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
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
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证券交易
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
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证
券交易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
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证券交易
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
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
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
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
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
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
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
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
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
集人。 |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九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
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
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
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
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
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
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
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
会议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
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
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照本
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
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二条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长期
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就下列
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
(二)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
融资方案;
(三)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
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四)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三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 |
| | 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
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
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
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
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
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
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
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
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并进行披露。 |
|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
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可以设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
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
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可以设副总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
解聘。 |
| 第一百五十四条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不得
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二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
和第一百零三条(四)~(六)关于勤勉义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六十六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
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五十五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
股东代发薪水。 | 第一百六十七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
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
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
东代发薪水。 |
| 第一百五十九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 | 第一百七十一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 |
| 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
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
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
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
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
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
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 第一百六十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
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 第一百七十二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
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副总经理的任免由公
司总经理提议,公司董事会批准、副经理在
业务上对总经理负责。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副总经理的任免由公司
总经理提名,公司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在业
务上对总经理负责。 |
| 第一百六十二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
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七十四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
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
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七章监事会 | 删除 |
|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
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
行编制。 |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
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
制。 |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
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
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
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
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
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
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
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
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