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电新能(600930):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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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10月10日 00:01:38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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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华电新能:华电
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华电
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材料
二零二五年十月
目 录
...............................
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2
二、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案
议案一:关于修订《华电
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
.................................................................................................议案 4
议案二:关于修订《华电
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的议案 7
议案三:关于修订《华电
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
...........................................................................事规则》的议案 29
..................
议案四:关于调整公司独立董事薪酬标准的议案 39
华电
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一、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0月17日14点30分
2、网络投票时间: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
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
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二、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内大街217号
贵都大酒店会议区。
三、会议的表决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股东只能选择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
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股份通过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
投票系统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表决结果为准。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议程
1、董事会秘书介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情况。
2、会议主持人宣布本次股东大会开始。
3、与会股东或股东代表听取各项议案:
(1)关于修订《华电
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
议案
(2)关于修订《华电
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的议案
(3)关于修订《华电
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
事规则》的议案
(4)关于调整公司独立董事薪酬标准的议案
4、与会股东审议议案。
5、推选现场会议监票人、计票人。
6、股东或股东代表投票表决。
7、统计表决情况。
8、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
9、董事会秘书宣读股东大会决议(草案)。
10、见证律师出具股东大会见证意见。
11、签署会议记录等相关文件。
12、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议案一
关于修订《华电
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年7月1日起实
施)》(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进一步提高华
电
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化运
作水平,加强股东权利保护,优化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以满
足监管要求,对现行《公司章程》进行修订,主要修订内容
如下:
一、变更注册资本及总股本情况
公司于2025年7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发行股份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成登记
手续,公司注册资本及总股本由36,000,000,000元(股)增
至41,714,285,714元(股)。
二、注册地变更情况
变更前: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75号福建外贸大厦
32层02单元;
变更后: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六一北路396号华电福建
总部大楼。(最终变更登记事项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准内
容为准)
三、取消监事会情况
为贯彻落实《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要求,
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原监事会各监事职务自动免除,由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同时
《华电
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
止。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设置前,公司第一
届监事会及监事仍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继续履行职能,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
四、其他
(一)完善法定代表人制度,在《公司章程》中载明法
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
(二)“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订为“股东会”,修
改股东会召集与主持、代位诉讼等相关条款,降低临时提案
权股东的持股比例(由3%降低至1%),优化股东会召开方
式及表决程序。
(三)完善公司党委的名称、选举与任期、巡察机制
等,增加党委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等条款;
(四)新增专节规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在章程中明确
规定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法定职权,并规
定专门委员会的职责和组成;
(五)新增专节规定独立董事,在章程中明确独立董事
的定位、独立性及任职条件、基本职责及特别职权等事项,
完善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六)新增董事任职资格、职工代表董事设置、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等条款;
(七)调整股东会、董事会相关职权;
(八)完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权利义
务,将总工程师增列为高级管理人员;
(九)完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职责和义务;
(十)完善职工民主管理与劳动人事制度。
具体修订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25年9月30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华电
新能源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及《华电
新能源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同时,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公司管理层)办理上述
修订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上述变更
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提交股东大会,请予审议。
华电
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七日
议案二
关于修订《华电
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年7月1日起实
施)》《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修订)》《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华电
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修订稿)》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
求,结合公司实际,对《华电
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进一步规范公司股东会的组织和
行为,提高股东会的议事效率,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订为“股东会”;
二、将章节中“监事会或监事”表述修改为“审计委员
会”或删除;
三、调整股东会相关职权;
四、增加需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情形;
五、优化股东会召开方式、会议程序与决议效力;
六、完善会议投票程序、委托情况及通知内容;
七、增加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内容与特别提示要求;
八、完善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
以上所有修订内容均与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保持一
致,确保公司内部治理规则体系的统一性和合规性。前述修
改内容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于2025年9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各项制度全文。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提交股东大会,请予审议。
附件:华电
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修
改对照表
华电
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七日
华电
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修改对照表
| 修改前条款 | 修改后条款 |
| 第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
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
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其他应由股东大会
审议的担保事项; |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
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
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十)审议批准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
| 修改前条款 | 修改后条款 |
|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
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
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
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 无 | 第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 修改前条款 | 修改后条款 |
| |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
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须由股东会审议通过
的其他担保情形。
未按审批权限及审议程序进行对外担保的,公司将对相
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
|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
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
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
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
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
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
| 修改前条款 | 修改后条款 |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
| 第八条
股东会可以采取现场会议和非现场会议等方式召开,电
话会议、视频会议视为现场会议。
采用电话会议或者视频会议形式召开股东会,应保证与
会股东或者代理人能进行互相交流。股东或者代理人在
会议上不能即时签字的,应采取口头表决的方式,并于
会议结束后尽快履行书面签字手续。股东或者代理人的
口头表决具有与书面签字同等的效力,但事后的书面签
字必须与会议上的口头表决相一致。如该书面签字与口
头表决不一致,以口头表决为准。
采用非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公司应在向股
东发出的书面通知中载明表决时限。股东应当在表决票
上写明赞成、反对或者弃权,一旦签字同意的股东所代
表的表决权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该议案表决通过的
法定表决权数,则该议案所议内容即为审议通过。股东
未在表决时限结束前进行表决的,视为弃权。 | 第九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会议召集人确定的地点。股
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
网络投票等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同时采用
电子通信方式召开。
采用电话会议或者视频会议形式召开股东会,应保证与
会股东或者代理人能进行互相交流。股东或者代理人在
会议上不能即时签字的,应采取口头表决的方式,并于
会议结束后尽快履行书面签字手续。股东或者代理人的
口头表决具有与书面签字同等的效力,但事后的书面签
字必须与会议上的口头表决相一致。如该书面签字与口
头表决不一致,以口头表决为准。
采用非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公司应在向股
东发出的书面通知中载明表决时限。股东应当在表决票
上写明赞成、反对或者弃权,一旦签字同意的股东所代 |
| 修改前条款 | 修改后条款 |
| | 表的表决权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该议案表决通过的
法定表决权数,则该议案所议内容即为审议通过。股东
未在表决时限结束前进行表决的,视为弃权。 |
| 第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 | 第十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
公告。 |
| 第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
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
| 修改前条款 | 修改后条款 |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
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
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
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
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 | 第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
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
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
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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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前条款 | 修改后条款 |
| 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
事会。
在股东大会决议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 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
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
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
| 无 | 第十七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会议不应延期或取
消,已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情
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发布公
告,并说明原因。 |
| 第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
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
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
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 第十八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
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
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 |
| 修改前条款 | 修改后条款 |
| 股东大会不得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或不符合本规
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作出决议。 | 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
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股东会不得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或不符合本规则
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作出决议。 |
| 第十七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
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
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 第十九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
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
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
|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
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 | 第二十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
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
存在关联关系; |
| 修改前条款 | 修改后条款 |
| 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
券交易所惩戒。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
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
单项提案提出。 |
| 第二十一条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
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第二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
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
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 第二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 第二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
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
| 修改前条款 | 修改后条款 |
| 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
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
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
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 无 | 第二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
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
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
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
|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
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
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单位名称等
事项。 |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
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
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 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二十八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
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 |
| 修改前条款 | 修改后条款 |
| | 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
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 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第二十六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1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
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
共同推举的1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
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
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1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 第三十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1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
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
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
同意,股东会可推举1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 | |
| 第三十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 第三十四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
| 修改前条款 | 修改后条款 |
|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
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
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
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
| 第三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及变更公司形
式;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
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
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三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及变更公
司形式;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他人提供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
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
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 第三十二条
除《公司章程》第六十六规定的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事项外,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其他事项。 | 第三十六条
除《公司章程》第八十一条规定的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事项外,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其他应由股东会审议 |
| 修改前条款 | 修改后条款 |
| | 的事项 |
| 第三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第三十七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
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
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
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
在买入后的三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
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
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
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
股比例限制。 |
| 修改前条款 | 修改后条款 |
| 第三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
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
决总数。 |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
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
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
表决情况。 |
| 第三十六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
表决。 | 第四十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
决。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
由提名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提出董事
的候选人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以提案
方式提请股东会选举表决。
(二)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
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董事(含独立董事)的候选人,
但提名的人数和条件应当符合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并且
不得多于拟选人数,董事会应当将上述股东提出的候选
人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按照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
| 修改前条款 | 修改后条款 |
| | 执行。
(四)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并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
的董事候选人,由公司工会组织提名。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或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时召
开股东会选举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
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
和基本情况。具体实施细则如下:
(一)实行累积投票表决方式时,股东持有的每一股份
均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二)股东会的会议通知应告知股东对董事选举提案实
行累积投票制,会议召集人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
方式的选票,并就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计票
方法提供书面的说明和解释;
(三)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分散
地行使表决权,对每一位董事候选人投给与其持股数额 |
| 修改前条款 | 修改后条款 |
| | 相同的表决权;也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对某一位董事
候选人投给其持有的每一股份所代表的与应选董事人数
相同的全部表决权,或对某几位董事候选人分别投给其
持有的每一股份所代表的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部分表
决权;
(四)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行使了其
持有的每一股份所代表的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全部表
决权后,对其他董事候选人即不再拥有投票表决权;
(五)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行使的表
决权总数,多于其持有的全部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时,股
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表决权;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
董事候选人集中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持有的全部
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时,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
弃表决权;
(六)董事候选人所获得的同意票数超过出席股东会所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二分之一且同意票数超过反对票数者,为中选董事候选
人。如果在股东会上中选的董事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董
事人数,则由获得同意票数多者当选为董事(但如获得
同意票数较少的中选候选人的同意票数相等,且该等候 |
| 修改前条款 | 修改后条款 |
| | 选人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出应选董事人数,则视为该
等候选人未中选);如果在股东会上中选的董事不足应
选董事人数,则应就所缺名额对未中选的董事候选人进
行新一轮投票,直至选出全部应选董事为止。
(七)股东会根据前述第(六)项规定进行新一轮的董
事选举投票时,应当根据每轮选举中应选董事人数重新
计算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 |
|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
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
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第四十一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
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
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
决。 |
| 第三十九条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 第四十三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
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
准。 |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2名股东代表参
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 |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2名股东代表参加
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 |
| 修改前条款 | 修改后条款 |
| 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
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
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与股东代表共同
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
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
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
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
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
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
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
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 第四十三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
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 第四十七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
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
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
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
| 修改前条款 | 修改后条款 |
| 无 | 第五十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
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 无 | 第五十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 无 |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
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 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
| 修改前条款 | 修改后条款 |
|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
容。 |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
容。 |
| 第四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
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
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
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
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
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表决情况的
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 无 |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
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
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
| 第五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
议案三
关于修订《华电
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年7月1日起实
施)》《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修订)》《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华电
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稿)》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对
《华电
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
订,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董事会运作机制,保障
公司董事会依法、高效、科学决策,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订为“股东会”;
二、将章节中“监事”表述删除;
三、调整董事会相关职权;
四、完善调整董事会会议的召开方式、通知期限与方
式;
五、完善董事长职权。
以上所有修订内容均与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保持一
致,确保公司内部治理规则体系的统一性和合规性。前述修
改内容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于2025年9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各项制度全文。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提交股东大会,请予审议。
附件:华电
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
改对照表
华电
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七日
华电
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改对比表
| 修改前条款 | 修改后条款 |
|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职工
董事1名。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职工
董事1名。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
共同推举1名董事履行职务。 |
| 第五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战略规划;
(四)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发行债
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制定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公司合 | 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战略规划;
(四)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五)批准公司年度财务报告;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发行债
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
| 修改前条款 | 修改后条款 |
| 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对外担保事项、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公司的分公司及
其他分支机构的设立或者撤销;
(十)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
及其报酬事项;
(十一)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总法
律顾问,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十二)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及董事长的提名,决定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报酬事项;
(十三)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制订本章程修改方案;
(十五)推进公司法治建设,定期听取法治工作专题汇
报;
(十六)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
师事务所;
(十七)听取公司总经理或受总经理委托的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定期或不定期的工作汇报,批准总经理工作报 | (八)拟定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公司合
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对外担保事项、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决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公司的分公司及
其他分支机构的设立或者撤销;
(十一)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
理及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
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和
奖惩事项;
(十三)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及董事长的提名,决定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报酬事项;
(十四)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五)制订本章程修改方案;
(十六)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七)定期听取法治工作专题汇报;
(十八)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
事务所; |
| 修改前条款 | 修改后条款 |
| 告;
(十八)批准公司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方案;
(十九)决定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违
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法律合规管理体系,对
公司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法律合规管理制度及其有效
实施进行总体监控和评价;
(二十)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及股东大会和本章程授予
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对其部分职权进行授权,具
体授权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但不得将法定由董事
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长、总经理等行使。
董事会应遵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股
东大会决定履行职责。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十九)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
作;
(二十)批准公司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方案;
(二十一)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加
强内部合规管理,决定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
体系、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法律合规管理
体系,对公司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法律合规管理制度
及其有效实施进行总体监控和评价;
(二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所规定的及股东
大会和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对其部分职权进行授权,具
体授权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但不得将法定由董事
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长、总经理等行使。
董事会应遵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股
东会决定履行职责。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
提交股东会审议。 |
| | |
|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
批准。在股东大会批准的年度预算、投资计划之外,董 |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
准。在股东会批准的年度预算、投资计划之外,董事会 |
| 修改前条款 | 修改后条款 |
| 事会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贷款审批(含授
信额度)、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对外担保等事项的权限
范围如下:
(一)具有年度内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收购出售资产权限。
(二)具有年度内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40%的贷款审批权限。
(三)具有年度内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资产抵押权限。
(四)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时,出现下列担保情况之一,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3.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关联交易:董事会具有年度内需合并计算的累计交
易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内的各类型关 |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贷款审批(含授信额
度)、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对外担保等事项的权限范围
如下:
(一)具有年度内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收购出售资产权限。
(二)具有年度内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40%的贷款审批权限。
(三)具有年度内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资产抵押权限。
(四)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时,出现下列担保情况之一,
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1.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关联交易:董事会具有年度内需合并计算的累计交
易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内的各类型关
联交易审批权限。 |
| 修改前条款 | 修改后条款 |
| 联交易审批权限。
(六)委托理财:董事会具有年度内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委托理财权限。
(七)对外捐赠:董事会具有年度内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5%的对外捐赠权限。 | (六)委托理财:董事会具有年度内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委托理财权限。
(七)对外捐赠:董事会具有年度内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5%的对外捐赠权限。 |
| 第八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及时向董事会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企业改革发
展的部署和有关部门的要求,通报有关监督检查中指出
企业存在的问题;
(二)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全年定期董事会会议
计划,包括会议的次数和召开会议的具体时间等;必要
时,有权单独决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三)确定董事会会议议题,对拟提交董事会讨论的有关
议案进行初步审核,决定是否提交董事会讨论;
(四)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执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
定,使每位董事能够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在讨论的基础
上进行表决;
(五)负责组织制订、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董事会运作
的规章制度,以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并提交董事会讨
论通过; | 第八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
(二)向董事会传达党中央精神和国资监管政策,通报
有关方面监督检查中所指出的需要董事会推动落实的工
作、督促整改的问题;
(三)组织开展战略研究,每年至少主持召开一次由董
事会和经理层成员共同参加的战略研讨或者评估会;
(四)确定董事会全年定期会议计划,包括会议次数、
会议时间等,必要时决定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五)确定董事会会议议题,对拟提交董事会讨论的有
关议案进行初步审核,决定是否提交董事会讨论;
(六)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使每位董事能够充分发
表个人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
(七)及时掌握董事会各项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对决议
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提 |
| 修改前条款 | 修改后条款 |
| (六)及时掌握董事会各项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对决议执
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提出整
改要求;对检查的结果及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在下次董事
会会议上报告;
(七)组织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公
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公司合并、分立、解
散、清算、申请破产、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以及董事
会授权其制订的其他方案,并提交董事会表决;
(八)根据董事会决议,负责签署公司聘任、解聘高级管
理人员的文件;签署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经董事会授权
应当由董事长签署的其他文件;代表公司对外签署有法律
约束力的重要文件;
(九)提出董事会秘书人选及其薪酬与考核建议,提请董
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及其薪酬事项;
(十)负责组织起草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召集并主持董
事会讨论通过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代表董事会向股东
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十一)主持股东大会,按照股东大会有关要求,负责组
织董事会向股东大会、监事会及时提供信息,并组织董
事会定期评估信息管控系统的有效性,检查信息的真实 | 出整改要求;对检查的结果及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在下
次董事会会议上报告;
(八)组织制订、修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和董事会运行
的规章制度,并提交董事会讨论表决;
(九)组织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弥补亏损、增减注册
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申请破产、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以及董事会授
权其组织制订的其他方案,并提交董事会讨论表决;
(十)根据董事会决议,负责签署公司聘任、解聘高级
管理人员的文件;根据董事会授权,代表董事会与高级
管理人员签署经营业绩责任书等文件;签署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和经董事会授权应当由董事长签署的其他文
件;
(十一)组织起草董事会工作报告,代表董事会向股东
会报告年度工作;
(十二)组织制订公司年度审计计划、审核重要审计报
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十三)提出董事会秘书人选及其薪酬与考核建议,提
请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及其薪酬事项;
(十四)提出各专门委员会的设置方案或者调整建议及 |
| 修改前条款 | 修改后条款 |
| 性、准确性、完整性,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要求整改,保
证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十二)在发生不可抗力或重大危机情形,无法及时召开
董事会会议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利益的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并在事后
向董事会报告;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人选建议,提交董事会讨论表决;
(十五)与董事进行会议之外的沟通,听取董事的意
见,并组织董事进行必要的工作调研和业务培训;
(十六)在出现不可抗力情形或者发生重大危机,无法
及时召开董事会会议的紧急情况下,在董事会职权范围
内,行使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
权,事后向董事会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予的
其他职权。 |
| 第十三条召开定期董事会应当至少提前10日通知所有董
事、监事及其他列席人员,通知内容必须包含董事会的
全部议题。
召开临时董事会,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期限的限制(但应
给所有董事合理的通知) | 第十三条
召开定期董事会会议应当至少提前十日通知所有董事及
其他列席人员,通知内容必须包含董事会的全部议题。
定期会议的通知方式:专人送出、特快专递、电子邮
件、传真、电话方式或其它经董事会认可的方式。
第十四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
特快专递、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方式或其它经董事会
认可的方式。通知时限为:临时董事会会议召开五日以
前。
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 |
| 修改前条款 | 修改后条款 |
| | 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
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召开也可不受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
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在会议记录中记载。董事
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提出未收到会
议通知的异议,应视作已向其发出会议通知。 |
|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但决议
《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收购本公司股份事项的,应有
2/3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但决议
《公司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收购本公司股份事项的,应有2/3
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
议案四
关于调整公司独立董事薪酬标准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华电
新能源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公司独立董事为
公司上市规范运作、治理体系建设和可持续发展做出的重要
贡献,并参考目前整体经济环境、公司所处行业上市公司薪
酬水平,现提请将独立董事薪酬标准调整为税前人民币18万
元/年/人。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提交股东大会,请予审议。
华电
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七日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