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宠股份(002891):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

时间:2025年10月13日 16:46:16 中财网
原标题:中宠股份: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债券代码:127076 债券简称:中宠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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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烟台中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1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经营发展需要变更相应经营范围,并提请股东会授权经营管理层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等相关事宜。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公司经营范围情况
公司因实际生产经营需要,拟变更相关业务经营范围,公司经营范围变更前后情况如下:

变更前的经营范围变更后的经营范围
生产、加工宠物食品,并销售公司上述 所列自产产品;销售宠物饲料添加剂产 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宠物食品及用品批发;宠物 食品及用品零售;饲料添加剂销售;普 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 许可审批的项目);货物进出口。(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饲料 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 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 件为准)
以上拟变更的经营范围,最终以地方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二、《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相关制度的规定,以及前述变更经营范围的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修订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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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修订后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 的董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 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 的董事(即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 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法定代表 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 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 营范围为:生产、加工宠物食品,并销 售公司上述所列自产产品;销售宠物饲 料添加剂产品;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 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公司的具 体经营范围以工商登记机关最终核准 内容为准)。第十四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 营范围为:一般项目:宠物食品及用品 批发;宠物食品及用品零售;饲料添加 剂销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 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货物进 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 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 项目:饲料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 或许可证件为准)(公司的具体经营范 围以工商登记机关最终核准内容为准)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 的形式。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 的形式。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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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额。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人所认购的股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有 关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应当就可 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 排、债券持有人会议事宜及转股所导致 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提交公司股东 会审议并及时公告。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有 关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应当就可 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 排、债券持有人会议事宜及转股所导致 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提交公司股东 会审议并及时公告。
  
  
  
  
第二十六条 股东的股份可以依 法转让。第二十六条 股东的股份应当依 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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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 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 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 构提供的凭证依法建立股东名册,股东 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 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 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 构提供的凭证依法建立股东名册,股东 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 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 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 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 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 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股 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 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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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 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 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 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 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 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 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股东的上述查阅或索取资料行为应当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 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 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 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 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 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百分之三十;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 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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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 形。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 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 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 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十;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 形。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 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 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 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十七条 股东会召开时,公司 全体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 会议。第六十七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 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 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 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 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 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 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 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 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 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 资本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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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的25%。 
第一百五十七条 (七)决策程序与机制 3、在公司当年度盈利且提取法定 公积金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仍有剩 余时,董事会应当作出现金分红预案。 在符合前项规定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 下,董事会根据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 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需要,未作出现金 分红预案的,董事会应当做出详细说 明,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 见。提交股东会审议时,公司应当提供 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 会表决。此外,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 留存公司的用途。第一百五十七条 (七)决策程序与机制 3、在公司当年度盈利且提取法定 公积金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仍有剩 余时,董事会应当作出现金分红预案。 在符合前项规定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 下,董事会根据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 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需要,未作出现金 分红预案的,董事会应当做出详细说 明。提交股东会审议时,公司应当提供 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 会表决。此外,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 留存公司的用途。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因第一百八十 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 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 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 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 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 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因第一百 八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 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 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 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 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 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债券代码:127076 债券简称:中宠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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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 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 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 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 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 权人进行清偿。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 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 十日内在指定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 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 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 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 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 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 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 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 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 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 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成员应 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 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 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成员履 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条 释义第二百条 释义
债券代码:127076 债券简称:中宠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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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 通股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占 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 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 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 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 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系。(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 通股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占 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 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 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 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 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 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系。
  
  
第二百〇四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 事会负责解释。第二百〇四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 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三、其他事项说明
1、本次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且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2、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经营管理层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等相关事宜,授权期限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工商变更登记及备案办理完毕之日止。本次变更内容最终以地方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3、本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文件。

特此公告。

债券代码:127076 债券简称:中宠转2
烟台中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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