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好医疗(920925):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证券代码:920925 证券简称:锦好医疗 公告编号:2025-097 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年 10月 9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尚需股东会审议)》之子议案 2.14《制定〈累积投票实施细则〉》。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选择董事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并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既可以用所有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 1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第三条 股东会就下列情形的董事选举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选举 2名以上独立董事; (二)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且公司选举 2名及以上董事。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本细则中所称“董事”不包括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以上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会经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二)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以上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经董事会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应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上述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董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明。 第六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确保被提名人了解提名情况及相关职责。 第七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以及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便于股东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遵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的规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董事任职资格的提交股东会选举;发现候选人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第三章 董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第十条 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应以逐个投票方式进行,确保对每位候选人的投票独立、清晰。 第十一条 为确保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有关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 第十二条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本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累积投票制的 票数计算方法: (一)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二)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者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十三条 投票方式: (一)股东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目(或者称选票数)。 (二)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董事选票数的最高限额,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三)若某位股东投选的董事的选票数超过该股东拥有的董事最高选票数,该股东所选的董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 若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该股东所有选票也将视为弃权。 (四)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选票总数小于或者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选票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五)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公司章程》确定的董事总人数,根据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 第十四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一)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1/2。 (二)若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1/2选票的董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人数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 2/3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 2/3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三)若因 2名或者 2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会成员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成员人数 2/3时,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 2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五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解释和说明,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与本细则产生矛盾的,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多于”、“不足”不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及实施,修订时亦同。 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10月 13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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