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好医疗(920925):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时间:2025年10月13日 17:40:54 中财网
原标题:锦好医疗: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证券代码:920925 证券简称:锦好医疗 公告编号:2025-091
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年 10月 9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尚需股东会审议)》之子议案 2.08《修订〈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提高公司治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公司应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由全部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召集人通过邮件、电话或书面等方式通知全体独立董事。通知应包括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和拟审议事项等内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独立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决、书面表决以及通讯表决方式。

第六条 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由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除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以下其他事项,就下列事项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
(二)提名、任免董事;
(三)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五)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包括如下事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姓名;
(三)审议议案或审议事项的基本情况;
(四)表决的方式及表决结果;
(五)发表的意见,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公司应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制作会议记录并交于董事会秘书妥善保存,保存时间至少十年。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有关人员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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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2025年 10月 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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