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好医疗(920925):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时间:2025年10月13日 17:40:56 中财网
原标题:锦好医疗: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证券代码:920925 证券简称:锦好医疗 公告编号:2025-107
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年 10月 9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无需股东会审议)》之子议案 3.08《修订〈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 3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名,至少包括 1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经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提名,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会计专业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如有两名以上符合条件的独立董事委员的,主任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审计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内审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收集、整理及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前的准备工作。内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指导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协调管理层、内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控制度,有权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情况;
(七)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八)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召集及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及签署审计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审计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其他应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履行的职责。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或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审计委员会履行第八条、第九条所述职责所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审计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公司相关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以下相关书面决议材料报送董事会: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内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报送董事会的书面决议事项,如按照《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董事会审议的,则由董事会讨论作出决议;如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不需要董事会审议的,则该书面决议仅报董事会备案。




第五章 议事细则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其余两名委员可协商推选其中一名委员代为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职责。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召开前三日应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以及会议议题通知全体委员。

两名及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或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24小时发出通知。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由 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其中委员为独立董事的,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可以为举手表决、书面表决、通讯表决方式。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表决。出席会议的委员不足本规则规定人数或相关委员回避后出席会议的最低人数不足本规则规定人数时,应当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可要求内部内审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依据其自身判断,明确、独立地发表意见,并尽可能形成统一意见。确实难以形成统一意见的,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记载各项不同意见并作说明。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
(三)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四)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委员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经与会委员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审计委员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当立即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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