悦达投资(600805):悦达投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江苏悦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公司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的运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运作指引”)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 《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 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 员或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须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 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在任期内出现不适合任职的情形时,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 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审计委员会召集人须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 第九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委员任期与其在董事会的任期一致。 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五至第八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 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十条公司须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 取履职所需的法律、会计和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 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三章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 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在 事先决议时要求公司更正相关财务数据,完成更正前审计委员会不得审议通过。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工作,履行下列 职责: (一)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的政策、流程及 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 过程; (四)审议决定聘用的外部审计机构,就审计费用提出建议,并 提交董事会决议; (五)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和解聘外部 审计机构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督 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应当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外部审计 机构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计机构履行监督职 责情况报告。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 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 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 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 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 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根据董事会安排, 审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 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 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 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 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 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 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 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 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 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须至少包 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 机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 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职责包括: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 作的配合。 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 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 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六条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 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二十七条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 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 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 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 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审计委员会的会议 第二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 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 第三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在保证全体参 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 料和信息。 第三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 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三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 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三十三条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 表、公司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三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 及其他人员须在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须由负责日常工作的人员或机构妥善保存。 第三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 交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六条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 务,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 须予以回避。 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 的议案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运作指引的规定。 第六章信息披露 第三十九条公司须披露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情况,包括人员的构 成、专业背景和五年内从业经历以及审计委员会人员变动情况。 第四十条公司须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上交所网站披露审计 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四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触及上交所 《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须及时披露该等事项及其整改情况。 第四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 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须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四十三条公司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交所《股 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审计委员会就公司重大事项出具的专项意见。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六条本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江苏悦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13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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