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泉股份(002671):风险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风险投资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风险投资包括证券投资、房地产投资、信托产品投资以及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等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属于风险投资的投资行为。其中,证券投资包括公司投资境内外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及其衍生品,以及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购买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为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 3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风险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风险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二)公司的风险投资应当谨慎、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公司的风险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公司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等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相关规定的资金进行风险投资。 第五条公司在满足主营业务所需资金的前提下,使用合理资金额度运作风险投资业务。 第六条公司应当以本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章风险投资的审批与决策权限 第七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二)进行金额在人民币 5000万元以上的除证券投资以外的风险投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应当取得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八条公司若参与投资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企业、小额贷款公司、商业银行、担保公司、期货公司和信托公司,投资金额在人民币 1亿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上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参照本制度关于风险投资的一般规定执行。 第九条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进行风险投资: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第三章风险投资的决策管理 第十条公司董事长为风险投资管理的负责人,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签署风险投资相关的协议、合同;并按照制度规定的决策权限,将拟投资项目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在风险投资项目实施前,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市场前景、所在行业的成长性、对拟投资项目进行经济效益可行性分析、项目竞争情况等方面进行评估,并上报公司董事长; 第十二条风险投资项目批准实施后,董事会办公室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运作和管理,并于每季度结束后 30日内,向董事长报告投资盈亏情况。 第十三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风险投资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并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保证金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的审计与监督,每个会计年度末应对所有风险投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风险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对于不能达到预期效益的项目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十五条独立董事可以对风险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章风险投资项目的处置流程 第十六条在处置风险投资之前,应对拟处置的风险投资项目进行分析、论证,出具分析报告并上报董事长。董事长根据制度规定的决策权限,对风险投资项目的处置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十七条公司财务部门要及时对处置的风险投资项目进行会计核算,并检查、监督其合法性、真实性,防止公司资产流失。 第十八条投资项目处置完成后,董事长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此次风险投资项目进行评估,核算投资收益或损失情况,以及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向董事会作书面的报告。 第五章风险投资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时,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会应在做出风险投资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就该项风险投资的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充分有效等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如有); (三)以公司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适用证券投资); (四)深交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在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的同时向深交所报备相应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信息。 第二十二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至少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一)证券投资概述,包括投资目的、投资额度、投资方式、投资期限、资金来源等;上述所称投资额度,包括将证券投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金额,即任一时点证券投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投资额度。 (二)证券投资的内控制度,包括投资流程、资金管理、责任部门及责任人等; (三)证券投资的风险分析及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四)证券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五)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意见(如有); (六)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如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报告期末证券投资情况以及报告期内证券投资的买卖情况。 第二十四条公司参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对公司业绩造成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风险投资行为。 未经本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风险投资。 第二十六条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未尽事宜,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10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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