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13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表决。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一、取消监事会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要求,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取消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法定职权,并对《上海
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同时废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前,公司第十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职责。
公司第十届监事会原任期至2027年3月19日届满,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后,公司监事易超先生、杨笑天女士、侯伟先生在第十届监事会中担任的职务自然免除。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易超先生、杨笑天女士、侯伟先生均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应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公司对第十届监事会全体监事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在转股期内存在转股导致公司总股本由514,317,177股增加至514,348,244股,公司注册资本也相应由514,317,177元增加至514,348,244元。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及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因本次修订所涉及的条目较多,本次《公司章程》的修订中,关于“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订为“股东会”,整体删除原《公司章程》中“监事”“监事会”等相关表述,部分条款中将“监事会”调整为“审计委员会”,相关条款中所述“制订”相应修订为“制定”、“或”相应修订为“或者”、“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修订为“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非实质性修订,如章节序号变化、条款编号变化、援引条款序号、不影响条款含义的字词调整、标点符号及格式的调整等,在不涉及其他实质性修订的前提下,不再逐条列示。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 | 修订后 |
| 第一条为维护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
有限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为维护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
有限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14,317,177元。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14,348,244元。 |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 新增条款 |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
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
务承担责任。 |
|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
| 员是指公司的(高级)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 指公司的总裁、(高级)副总裁、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 |
| 第十四条公司经营范围为:生化试剂、
临床诊断试剂、医疗器械、兽用针剂、生化
试剂检验用具、基因工程药物、微生物环保
产品的研究、生产、经营、自有设备租赁、
医用耗材管理软件及相关的技术服务,从事
货物进出口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
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 第十五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
为:生化试剂、临床诊断试剂、医疗器械、
兽用针剂、生化试剂检验用具、基因工程药
物、微生物环保产品的研究、生产、经营、
自有设备租赁、医用耗材管理软件及相关的
技术服务,从事货物进出口及技术进出口业
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
品及技术除外)。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
|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
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
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
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
|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每股人民币1元。公司发行的股
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集中存管。 |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公司发
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514,317,177股,均为普通股。 | 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514,348,244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
股514,348,244股,其他类别股0股。 |
|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
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
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
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
|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方式。
…… |
| 第二十二条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
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 | 第二十三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
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
| 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 |
|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方式进行。
公司采用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参照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要约收购的
规定执行。 |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
|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第(一)、(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
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五)、
(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五)、(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按
照依法披露的用途进行转让,未按照披露用
途转让的,应当在三年期限届满前注销;属
于第(六)项情形的,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
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履行预披露义务后,
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 |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四条第(三)、(五)、(六)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
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五)、(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
让或者注销。 |
|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让。 |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 |
|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
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份的减持另有规定的,按该等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 | 第二十九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
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对股东
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
| 第一节股东 | 第一节股东的一般规定 |
| 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
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
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
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
义务。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
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
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
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
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
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
担同种义务。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
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
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
|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
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
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 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
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
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
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四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
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持股数量及
使用目的的书面文件(需明确说明使用目的
与股东合法权益的直接关联性,不得包含任
何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合法利益或其他不
正当目的),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
东的要求予以提供。股东应当在公司指定的
办公场所现场查阅、复制,并签署查阅资料
保密承诺。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
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
查询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提前
十五日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
司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
内书面答复股东是否同意前述请求;公司有
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
| | 可以拒绝该请求。 |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
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
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
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
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
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
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
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
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
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新增条款 |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
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
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
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
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
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 第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
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
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
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
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
|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
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
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
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
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
规定执行。 |
|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 | 第三十九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抽回其股本;
…… |
| 第三十八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如其持有的股份被质
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
告。 | 删除条款 |
|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
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
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
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
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删除条款 |
| 新增章节 |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 新增条款 | 第四十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
上市公司利益。 |
| 新增条款 | 第四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
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的合法权益; |
| |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
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
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
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
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
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
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
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
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
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
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
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
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
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
连带责任。 |
| 新增条款 | 第四十二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
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
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 新增条款 | 第四十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
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 第四十四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
|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
(十七)公司可以对控股子公司或全资
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包括委托贷款),但
不得对其他企业或个人提供财务资助。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
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3、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
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4、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
(十四)公司可以对控股子公司或全资
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包括委托贷款),但
不得对其他企业或个人提供财务资助(本章
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
券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
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
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
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
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
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本章程中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
外担保的权限和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对
外提供担保的,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 第四十五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
之三十的担保;
……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
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
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公司为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
反担保。
违反本章程中股东会、董事会审批对外
担保的权限和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对外
提供担保的,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
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
|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四十四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
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四十八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的其他
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公
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
利。公司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
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 第四十六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
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
理由并公告。 |
| 第五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
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该等股东在向召集
人发出临时提案时,应当一并提交以下书面
材料:(1)提案股东的股东资格证明;(2)
提案股东所持股权不存在代持的承诺函;
(3)提案股东与本公司或提案事项是否存
在关联关系的说明;(4)关于提案股东是
否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的说明。召集人应当在
收到提案后1日内对提案股东的临时提案材
料进行审核,认为提案材料不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的,应当在收到提 |
| | 案后1日内向提案股东说明缺漏事项,提案
股东应当在收到补充说明之日起1日内向召
集人进行书面补充。对于符合条件(包括经
补充后符合条件)的临时提案,召集人应当
在首次收到临时提案的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
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
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
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
决议。 |
| 第五十五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
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
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
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
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
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
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 第五十九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
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
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
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
|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
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 第六十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
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
|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
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第五十九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
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
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
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三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
有普通股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
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
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 第六十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
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
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
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
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
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
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其他代理人
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
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
授权委托书或者该法人的有权决策机构作
出的授权决议书。 |
| 第六十一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
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五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
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
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
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
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 第六十二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
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
的意思表决。 | 删除条款 |
| 第六十三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
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
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六十六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
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
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 第六十四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 | 第六十七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 |
| 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
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
| 第六十六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
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副)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会议。 | 第六十九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
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
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 第七十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
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主席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
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
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
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
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 第六十八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
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
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
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
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七十一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
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
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
体。股东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
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 第七十二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副)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
的答复或说明;
…… | 第七十五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
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 |
| 第七十三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
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
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 | 第七十六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
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
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
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 |
| 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 第七十五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七十八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
东会会议的股东。 |
| 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 第七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职工代表董事除外)
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
|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和清算;
(三)本章程及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
则)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
……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事项。 | 第八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和清算;
(三)本章程及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
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
(十)公司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
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
交易或转让;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他事项。
前款第(五)项、第(十)项所述提案,
除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
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七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 第八十一条股东(包括股东委托出席
股东会会议的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
票表决权。 |
|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
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
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公开请求公司
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
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禁止以有偿或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权利。征集人应
当依规披露征集公告和相关征集文件,并按
规定披露征集进展情况和结果,公司应当予
以配合。公司不得对征集行为设置最低持股
比例等不适当障碍而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 |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
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
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
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
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
| 第七十九条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根据本章程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未经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同意自行召集股东大会审议其提交的关
于购买或出售资产、租入或租出资产、赠与
资产、关联交易、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等)、
对外担保或抵押、提供财务资助、债权或债
务重组、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受托经营等)、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
订许可协议等议案时,应由股东大会以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决
议通过。
倘若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根据本章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提
交关于购买或出售资产、租入或租出资产、
赠与资产、关联交易、对外投资(含委托理
财等)、对外担保或抵押、提供财务资助、
债权或债务重组、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研究与开发项目
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的临时提案时,应
由股东大会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决议通过。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股东与提案项
下的交易或交易对方存在包括但不限于关
联关系在内的利益关系的,该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关联方应当回避表决,所持有的公
司股份不计入出席上述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 第八十二条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根据本章程
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未经公司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同意自行召集股东会审议其提交的
关于购买或出售资产、租入或租出资产、赠
与资产、关联交易、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等)、对外担保或抵押、提供财务资助、债
权或债务重组、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
托经营、受托经营等)、研究与开发项目的
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议案时,应由股东会
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决议通过。
倘若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根据本章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提
交关于购买或出售资产、租入或租出资产、
赠与资产、关联交易、对外投资(含委托理
财等)、对外担保或抵押、提供财务资助、
债权或债务重组、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研究与开发项目
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的临时提案时,应
由股东会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决议通过。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股东与提案项
下的交易或交易对方存在包括但不限于关
联关系在内的利益关系的,该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关联方应当回避表决,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出席上述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总数。 |
| 第八十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 | 第八十三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 |
|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
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
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有
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关联股东的回避
和表决程序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
性文件执行;会议需要关联股东到会进行说
明的,关联股东有责任和义务到会如实作出
说明。 |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
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
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有关
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关联股东的回避和
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的某一事项与某股东
存在关联关系,该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
开前向董事会详细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
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与关联
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会议主持人明确宣布
关联股东回避,而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三)关联交易事项形成决议须由非关
联股东以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过半数通
过,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规定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时,股东会决
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四)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交易事项按上
述程序进行关联信息披露或者回避的,股东
会有权撤销有关该关联交易事项的一切决
议。
会议需要关联股东到会进行说明的,关
联股东有责任和义务到会如实作出说明。 |
| 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
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当公司存在单一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
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
制。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
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
单独计票并披露。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
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第八十五条董事(职工代表董事除外)
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
积投票制;当公司存在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
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
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
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
露。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
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
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
和基本情况。 |
| 第八十三条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
程序为:
公司董事会、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
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
的股东可以提名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
选人;监事会、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
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的
股东可以提名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 | 第八十六条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
为: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非职工代表
董事候选人,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名非职工董事候选
人时,应当遵守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
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
产生。被提名人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条 |
| 人。
被提名人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条件,
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条件的书
面说明和相关材料。被提名人应当作出书面
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
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以及符合任职条件,
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持有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
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必须
符合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
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
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
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
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
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
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
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
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
行。
董事会在股东大会上必须将上述股东
提出的董事、监事候选人以提案的方式提请
股东大会审议。 | 件,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条件的
书面说明和相关材料。被提名人应当作出书
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
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以及符合任职条
件,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公司董事会、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
立董事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章程
的规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其中单独
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
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时,应当遵守第五十七
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
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
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
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
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
权利。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
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
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
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
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
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
声明。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
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
见。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
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
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董事会在股东会上必须将上述股东提
出的董事候选人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
审议。 |
| 第八十五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
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
进行表决。 | 第八十八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
对提案进行修改,若更改,则应当被视为一
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
决。 |
| 第八十九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
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
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
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二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
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
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
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 第一节董事 | 第一节董事的一般规定 |
| 第九十六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包括
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董事。董事
无须持有公司股份。 | 删除条款 |
| 第九十七条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
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 | 删除条款 |
|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
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
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应遵守本
节关于董事的一般规定外,还应适用本章第
二节关于独立董事的特别规定。
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董事适用本章程
有关董事的一般规定。 | |
| 第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
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其中,根
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或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
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
尚未届满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
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
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期限尚未
届满,或者出现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
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
之日起30日内解除其职务。相关董事应当
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及其专
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
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 第九十九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
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
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
履职。其中,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
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或被中
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应当立即停
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被
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期限尚未届满,或者出现法律法
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公
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解除其
职务。相关董事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
除,参加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
入出席人数。 |
| 第九十九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 | 第一百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 |
| 务。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在每届董事会任期内,每年更换的董
事不得超过全部董事人数的四分之一,如因
董事辞职、或因董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
本章程的规定被解除职务的,则不受该四分
之一限制。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二分之一。
董事会暂不设职工代表担任董事。 | 务。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在每届董事会任期内,每年更换的董事
不得超过全部董事人数的四分之一,如因董
事辞职、或因董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
章程的规定被解除职务的,则不受该四分之
一限制。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二分之一。
公司董事会中设1名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
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
股东会审议。 |
| 第一百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
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
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
类的业务;
…… |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
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
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
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
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
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
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
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
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
定。 |
|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 |
| 务: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
权;
…… | 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
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
权;
…… |
|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
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
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 第一百零四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
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
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
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
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
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
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
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
条件下结束而定。 | 第一百〇五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
相关规定,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
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
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
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
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
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
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
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
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
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
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
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〇七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
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
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〇九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
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
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零八条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
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
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
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
响。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 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
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
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 |
| | 第一百一十三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
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
|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
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不得为第九十八条所规定的人
员;
(四)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五)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六)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条件。 | 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条件。 |
| 第一百零九条独立董事与公司之间不
应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以
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
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
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
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
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
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
第二款中“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
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
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
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重
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
定或者本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
事项,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
事项;“任职”是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附属企业”
是指受相关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 第一百一十二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
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
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
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
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与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
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
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
本条中“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
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
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
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重
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
定或者本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
项,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
项;“任职”是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附属企业”是
指受相关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 |
| …… | |
| 第一百一十条独立董事应按下列程序
选举产生:
(一)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
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
并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
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
权利。
(二)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法律法规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有关独立董事
任职条件及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
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三)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被提名人的
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公司
董事会应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
前,按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四)由股东大会以表决的方式选举产
生独立董事并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予以
披露。 | 删除条款 |
| 第一百一十一条独立董事的每届任期
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在公司
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6年的,自该事实发
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
董事候选人。
独立董事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
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应当
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
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
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
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应包括以
下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会议方式、次数
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
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
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
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
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
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 删除条款 |
| 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
董事履行职责。公司应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
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
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
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
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
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
馈意见采纳情况。 | 删除条款 |
| 第一百一十三条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
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
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
独立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
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
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
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章程第一百零九条
第二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
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
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
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
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本章程的规定,
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
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
补选。 | 删除条款 |
| 第一百一十四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
前可以提出辞职。
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并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
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
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
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
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
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
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
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
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 删除条款 |
| 第一百一十五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
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及本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
整体利益,并对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予以特别关注。 | 第一百一十四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
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
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
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
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 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
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有关人员
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
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 删除条款 |
| 第一百一十七条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
构的费用及依本章程规定履行其它职权时
的合理开支由公司承担。 | 删除条款 |
| 第一百一十八条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
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
订预案,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公司年
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
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
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 删除条款 |
| 第一百二十条下列事项应当经上市公
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
列职权的,应当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且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 第一百一十六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
董事参加的“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
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二十条所列
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
讨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
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
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
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
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
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
便利和支持。 |
| 第一百二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 删除条款 |
| 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
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
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或者论证
不充分,2名及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
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
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
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
他情形。 | |
| 第一百二十二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
东大会负责。 | 删除条款 |
|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
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立独立董事,董事会
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1/3独立董事。独立董
事除具有一般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本公司
章程所规定的专有职权。 | 第一百一十八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
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
长1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立独立董事,董事会
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1/3独立董事,其中至
少有1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除具有一
般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本章程所规定的专
有职权。 |
| 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应
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
产生和罢免。 | |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
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七)在本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
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
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
|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总裁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越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股东会审议。 |
|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
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上述交易指本章程第四十条第(十六)
项规定的交易。
……
(三)公司可以对控股子公司或全资子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包括委托贷款),但不
得对其他企业或个人提供财务资助;公司提
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
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合并报表范围内
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
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
用本项规定。
(四)董事会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
以外的其他担保事项。
…… |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
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
上述交易指本章程第四十四条第(十
三)项规定的交易。
……
(三)公司可以对控股子公司或全资子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包括委托贷款),除本
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对其他
企业或个人提供财务资助。
(四)董事会审议批准第四十五条规定
以外的其他担保事项。
…… |
|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
会会议;
……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
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
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本章程第
一百二十七条中未达董事会审批权限的交
易事项。但公司对外担保、对外提供财务资
助不得授权董事长审批。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
会议;
……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
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
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本章程第
一百二十二条中未达董事会审批权限的交
易事项。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第一百三十三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 |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 |
| 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二日以前以书面、
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
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
说明。 | 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以前通知全体
董事,可以用书面、传真、邮寄、电子邮件
等方式通知。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
发出会议通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
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
明。 |
| 第一百三十四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
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
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
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
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提供不
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
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
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
保存十年。 | 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
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
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
供有效沟通渠道,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
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
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提
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
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
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
保存十年。 |
| 第一百三十六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
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
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
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
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三十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
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
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
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
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
数不足3人的,应直接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
审议。 |
| 第一百三十七条董事会决议以记名投
票方式表决。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
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或其他书
面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
字。 | 第一百三十一条董事会决议以记名投
票方式表决。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电子邮件或
者其他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并作出决议,并由
参会董事签字。 |
| 第一百三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
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不得委
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应当事先审阅会议
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
立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
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
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
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 | 第一百三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
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
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
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代为出席
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
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
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
权。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
票,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
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
| 会议上的投票权。 | |
| 第一百三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
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
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
书保存,会议记录保管期限为十年。 | 第一百三十三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
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
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
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
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
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会议记录保
管期限为十年。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三十五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
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
权。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少
于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由独立董事中
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董事会成员中的
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
| 第一百四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有下列主
要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
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
施;
(三)负责公司的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
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六)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
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
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
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
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
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
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
| 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司董事会按照股东
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成,成员不少于三人,其中审计委员会、提 | 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照
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
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
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战略委员 |
|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
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
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
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董事会负责制定专
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
作。 |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不
少于3名,其中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
担任召集人。 |
| 第一百四十二条战略委员会有下列主
要职责: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 第一百四十条战略委员会有下列主要
职责: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第一百四十四条提名委员会有下列主
要职责:
(一)研究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总裁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总裁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 第一百四十一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
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
| 第一百四十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有
下列主要职责:
(一)研究董事与(副)总裁人员、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
出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 第一百四十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
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
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
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
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
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
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第一百四十七条公司设总裁一名,由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高级副总裁、副总裁若干名,协 | 第一百四十四条公司设总裁一名,由
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设高级副总裁、副总裁若干名,协 |
| 助总裁工作。副总裁由总裁提名,董事会聘
任或解聘。
公司总裁、高级副总裁、副总裁、财务
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助总裁工作。高级副总裁、副总裁由总裁提
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总裁、高级副总裁、副总裁、财务
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四十八条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
和第一百零一条第(四)至(六)项关于勤
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五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的规定,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四十九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
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
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第一百四十六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
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
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
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 第一百五十条总裁每届任期三年,连
聘可以连任。 | 第一百四十七条总裁每届任期三年,总裁
连聘可以连任。 |
| 第一百五十一条总裁对董事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 | 第一百四十八条总裁对董事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 |
| 第一百五十六条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
列内容:
(一)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
加的人员;
(二)总裁、高级副总裁、副总裁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合同
的权限划分,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五十三条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
列内容:
(一)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
加的人员;
(二)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
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总裁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
和勤勉的义务。 | 删除条款 |
| 第一百五十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
事会负责。 | 第一百五十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
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
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
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 第一百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
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
定情形之一的;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
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 删除条款 |
| 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
书的其他情形。 | |
| 第一百六十三条董事会秘书履行如下
职责:
……
(四)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
股东大会,准备和提交拟审议的董事会和股
东大会的文件;
(五)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制作董事会
会议记录并签字;
……
(八)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
册、控股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董事会、股东大
会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九)协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上市规则、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
以及上市协议对其设定的责任;
(十)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
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上市规则、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
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
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
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
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上,并立即向交
易所报告;
(十一)《公司法》、《证券法》、中
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 第一百五十八条董事会秘书履行如下
职责:
……
(四)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
股东会,准备和提交拟审议的董事会和股东
会的文件;
(五)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会议,负责制作董事会会议记录并
签字;
……
(八)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
册、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
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董事会、股东会的会议
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九)协助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
息披露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
市规则、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
上市协议对其设定的责任;
(十)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
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上市规则、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
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就此发表意见;
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
应将有关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上,并立即向
交易所报告;
(十一)《公司法》、《证券法》、中
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
|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 删除条款 |
| 第一百六十五条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
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
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
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 第一百五十九条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
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
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
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
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
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六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 |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
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 |
| 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进行编制。 |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
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
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
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
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
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
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
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
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
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
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
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
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
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
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
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
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
资本的25%。 |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
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
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
派发事项。 |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
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
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
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
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
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
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
性和稳定性。
(二)利润分配形式及间隔期:公司可
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
式分配股利,公司当年如实现盈利并有可供
分配利润时,应当进行年度利润分配。有条
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公
司在进行年度和中期利润分配时,具备现金
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 |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及条件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
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
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
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
段落的无保留意见,或者资产负债率高于
70%,或者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的,
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二)利润分配形式及间隔期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 |
| 润分配。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
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按照公
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
政策。
(三)现金分红比例及条件:在公司现
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
下,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
于当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
十。
……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股
东大会对现金分红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
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对于利润分配事项的
意见,中小股东可通过股东热线电话、投资
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公司进行沟通和
交流,公司应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题。
(六)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根据
公司经营状况拟定,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
方案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决定。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
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
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
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公司
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在年度报
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
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监事会应对董事会拟
定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
…… | 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
配。公司在符合《公司法》及本章程规定的
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
进行利润分配。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
行中期利润分配。公司在进行年度和中期利
润分配时,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
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
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按照本
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
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
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三)现金分红比例及条件
公司在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应当采
用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1、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
为正;
2、公司未来12个月内无重大对外投资
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
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
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超过5,000万
元人民币。
每年具体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
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
案,但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
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
润的百分之三十。
……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
经营状况拟定,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决定。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 |
| | 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
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
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
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
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
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董事会在制定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方案
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机、条件、最低比例和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
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
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
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并披露。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方案进行审议前,公
司应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对于利润分配事
项的意见,中小股东可通过股东热线电话、
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公司进行沟
通和交流,公司应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
问题。
审计委员会应当关注董事会执行现金
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
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审计委员会
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
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
的,应当督促其及时改正。
…… |
|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
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
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
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并对外披露。 |
|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
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
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
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
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
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七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
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
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
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
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 |
| | 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
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
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七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
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
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
要的支持和协作。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七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
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
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
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聘用、解聘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
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
所。 |
| 第一百九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 第一百七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审计的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
|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
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六十天事先通知会
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
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
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
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三十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
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
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
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 第二百零四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方式
发出:
(一)以专人书面方式送出;
(二)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方
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 第二百零五条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
告方式进行的,应在本公司章程所确定的报
刊上公告。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
到通知。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发出的通知,以
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
人员收到通知。 |
| 第二百零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
议通知,以专人书面方式或公告方式进行。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
议通知,以公告进行。 |
| 第二百零七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
通知,以书面、传真、邮件方式进行。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
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传真、电子邮
件等方式进行。 |
| 第二百零九条公司通知以专人书面方
式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
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
真、电子邮件送出的,发送之日为送达日,
发送日以传真报告、电子邮件显示的日期为
准;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
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
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者盖
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
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三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电
子邮件送出的,发送之日为送达日,发送日
以传真报告、电子邮件显示的日期为准;公
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
日为送达日期。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
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
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
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 第二百一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确
定之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 |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确定
之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 第二百一十五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确定之报
刊上公告。 |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确定之报刊上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 第二百一十六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
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
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
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
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
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
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
公司确定之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
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第二百一十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确定
之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
的最低限额。 |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
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
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
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
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
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
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
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三十日内在公司确定之报刊上或者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
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
润。 |
| 第二百一十八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
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
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 | 第一百九十九条违反《公司法》及其
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
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
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 |
| 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
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
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
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
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
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
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
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
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
| 第二百一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
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
公司。 | 第二百〇二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 第二百二十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一
十九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
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
过。 | 第二百〇三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〇
二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
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
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
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 第二百二十一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
一十九条第(一)、(二)、(四)、(五)
项的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
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
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
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
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
清算。 | 第二百〇四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〇
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的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
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
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
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
算组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
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 第二百二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
使下列职权:
……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二百〇五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
下列职权:
……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 第二百二十三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公
司确定之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第二百〇六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公司
确定之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 第二百二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
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
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
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二百〇八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
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
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
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
理人。 |
| 第二百二十六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
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
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第二百〇九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
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
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
司登记。 |
| 第二百二十七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
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第二百一十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
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 第二百三十条股东大会决议的章程修
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原审批的
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
办理变更登记。 | 第二百一十三条股东会决议的章程修
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
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
登记。 |
| 第二百三十三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
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
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
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
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
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
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
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
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第二百一十六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其持有的
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
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
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
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
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
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
具有关联关系。 |
| 第二百三十四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
规定,制订章程实施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
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 第二百一十七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
规定,制定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
的规定相抵触。 |
| 第二百三十六条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以外”、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第二百一十九条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都含本数;“过”、“以外”、“低
于”、“多于”不含本数。 |
| 第二百三十七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
事规则。 | 第二百二十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
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