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星科技(002442):龙星科技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龙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5)第 642号 致:龙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龙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现场会议于2025年10月13日下午14:30在河北省沙河市东环路龙星街1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龙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龙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25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龙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2025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以及《龙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于2025年9月25日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并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及时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0月13日下午14:30在河北省沙河市东环路龙星街1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1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1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219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65,809,27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2.9452%,其中: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133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51,425,41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0872%。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86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4,383,8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858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21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61,620,77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2436%。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一)《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65,607,0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81%;反对15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47%;弃权4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1,418,5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19%;反对15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49%;弃权4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2%。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65,613,1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17%;反对15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8%;弃权4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1,424,6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18%;反对15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24%;弃权4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9%。 表决结果:通过。 2.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65,607,1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81%;反对15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47%;弃权4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1,418,6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20%;反对15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49%;弃权4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0%。 表决结果:通过。 2.03《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5,600,2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40%;反对16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15%;弃权40,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1,411,7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08%;反对16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31%;弃权4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0%。 表决结果:通过。 2.04《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5,601,8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49%;反对16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5%;弃权40,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1,413,3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34%;反对16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05%;弃权4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0%。 表决结果:通过。 2.05《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5,601,8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49%;反对16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5%;弃权40,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1,413,3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34%;反对16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05%;弃权4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0%。 表决结果:通过。 2.06《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5,600,3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40%;反对16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15%;弃权4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1,411,8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10%;反对16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31%;弃权4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9%。 表决结果:通过。 2.07《关于修订<分红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5,599,9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38%;反对16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5%;弃权4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1,411,4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03%;反对16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05%;弃权4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1%。 表决结果:通过。 2.08《关于修订<融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5,601,8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49%;反对16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5%;弃权40,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1,413,3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34%;反对16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05%;弃权4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0%。 表决结果:通过。 2.09《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5,600,3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40%;反对16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15%;弃权4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1,411,8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10%;反对16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31%;弃权4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9%。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龙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本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 国际企业大厦A座509单元,邮编:100033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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