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为特(920693):向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证券代码:920693 证券简称:阿为特 公告编号:2025-120 上海阿为特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本次权益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5年 9月 12日,上海阿为特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与激励对象签署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协议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上述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并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5年 9月 25日,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核查情况,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上披露了《上海阿为特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5-114)。 3、2025年 9月 16日至 2025年 9月 25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在公司内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收到个别员工的反馈意见,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反馈意见进行了核查与沟通。核查沟通后,上述反馈对象已无异议。公司于 2025年9月 29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上披露了《董事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5-115)。 4、2025年 10月 9日,公司召开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与激励对象签署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协议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5、2025年 10月 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上述议案进行了审议,并对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专业意见。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对公司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后认为公司不存在下列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无获授权益条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权益。 (三)首次授予权益的具体情况 1、首次授予日:2025年 10月 9日 2、首次授予数量:股票期权 104.20万份 3、首次授予人数:63人 4、价格: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36.00元/份 5、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或/和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股普通股股票 6、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等待期和行权期安排: (1)有效期 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日起至所有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个月。 (2)等待期和行权期安排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为授予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分别为自首次授予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时间及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7、考核指标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 本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考核年度为 2025-2026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 首次授予权益的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分别如下:
若预留部分在公司 2025年三季度报告披露(含当日)前授予,则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考核年度及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保持一致;若预留部分在公司 2025年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予,则预留部分的行权考核年度为 2026-2027年两个会计年度,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指标 公司将根据公司现行绩效考核的相关规定和《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激励对象的个人年度考核结果划分为 A、B、C、D四档,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行权的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因考核原因不得行权的股票期权,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由公司统一安排注销。 8、激励对象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
2、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3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 20.00%。 3、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12个月内明确,预留权益授予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预留权益的激励对象名单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公司应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4、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保留两至三位小数。 (四)关于本次授予权益情况与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 1、本次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与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相符。 2、本次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及《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本次拟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 3、公司和本次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无获授权益条件。 4、本次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中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以 2025年 10月 9日为首次授予日,向 63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合计授予 104.20万份股票期权。 三、参与股权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经核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四、授予权益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按照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权日的公允价值,确认本次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行权比例摊销。 董事会确定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5年 10月 9日,经测算,本次激励计划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授予日):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3、预留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同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本次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仅为测算数据,实际费用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引 3号》《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首次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权益数量及行权价格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引 3号》《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已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引 3号》的规定,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后续实施情况,公司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阿为特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股票期权的授予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行权价格、授予对象、授权数量等的确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授予尚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北京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七、备查文件 1、《上海阿为特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上海阿为特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上海阿为特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4、《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阿为特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阿为特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上海阿为特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0月13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