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为特(920693):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阿为特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5年10月13日 19:35:31 中财网
原标题:阿为特: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阿为特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阿为特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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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阿为特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阿为特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上海阿为特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汪东律师、方长丰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召开的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上海阿为特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资料的副本、复印件、扫描件等与原始材料一致;有关原件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参加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
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涉及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必备文件,随其他公告文件一起公告。
本所律师现按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事项依法见证并提供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
(一)根据《上海阿为特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已于2025年9月12日就本次股东会的召开作出决议。

(二)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年 9月 15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
(http://www.bse.cn/)信息披露平台公告了《上海阿为特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三)《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开时间、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及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由于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说明。

(四)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9月25日。

(五)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0月8日15:00—2025年10月9日15:00。

(六)本次股东会于2025年10月9日15:00在上海市宝山区宝安公路917号1幢三楼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及召集人资格
(一)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截至 2025年 9月 25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50,430,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3674%。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在本次股东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50,7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8%。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合计 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50,480,8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4372%。

(三)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以及本所律师。

(四)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具备出席、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会
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由股东代表、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各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形成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会议通知公告中列明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且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80,84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 80,8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关联股东上海阿为特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阿为特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二)《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80,84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 80,8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关联股东上海阿为特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阿为特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三)《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80,84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 80,8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关联股东上海阿为特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阿为特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四)《关于与激励对象签署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协议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80,84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 80,8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关联股东上海阿为特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阿为特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五)《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80,84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 80,8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关联股东上海阿为特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阿为特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全部获得通过。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议案的提出及审议、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之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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