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锐科技(300745):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及时,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定要求披露的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的时限及程序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审核备案。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公司本身外还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 (二)公司收购人; (三)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四)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三)与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当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易事项。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或传播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六条公司及上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并应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七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创业板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及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规范信息披露行为,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保证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第九条公司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条公司不得延迟披露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十一条 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本制度所称“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本制度所称“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本制度所称“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本制度所称“公平”,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 第十二条 公司通过年度报告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透露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并应进行网上直播,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银行、税务、统计部门、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报送文件和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依据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还应当要求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证券。 第十四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十五条 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保密措施,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范围。一旦发现信息处于不可控范围,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公告筹划阶段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同时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自愿性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公司应及时对信息进行更新,并说明变化的原因。 第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公共媒体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及的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证券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制度、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二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当按照交易所要求报送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符合交易所的要求。经交易所登记后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以下简称“指定媒体”)披露。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交易所报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该规定。 公司应当保证其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交易所登记的内容完全一致。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包括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在公司网站中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等,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与交流。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证券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创业板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创业板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或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创业板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创业板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共同执行,公司有关人员应按照本制度规定,明确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履行有关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和披露工作,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二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与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交易所根据均衡披露原则统筹安排各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顺序。 公司应当按照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由交易所视情形决定是否予以调整。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关于定期报告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公司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公司董事会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三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 第三十四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公司按照规定所编制的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转股价格历次调整的情况,经调整后的最新转股价格;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累计转股的情况; (三)前十名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名单和持有量; (四)担保人盈利能力、资产状况和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五)公司的负债情况、资信变化情况以及在未来年度还债的现金安排;(六)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七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在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司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完工程度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专项审核的情况。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交易所报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中期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二)审计报告原件(如适用); (三)董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按交易所要求制作的载有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五)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检查和评估后发表的专项意见;(六)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四十一条 在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证券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等。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以下简称第14号编报规则)的规定,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出具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 (三)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交易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及时回复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四十四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认为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业绩快报披露内容及格式按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应当确保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不存在重大差异。若有关财务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公司应当在披露相关定期报告的同时,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进行致歉,并说明差异内容及其原因、对公司内部责任人的认定情况等。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四十六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和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临时报告披露的内容同时涉及本章第三节、第四节和第六节的,其披露要求和相关审议程序应当同时符合前述各节的相关规定。 临时报告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涉及的相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第四十八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和重大信息,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实时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前述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五十条 公司可以在中午休市期间或下午三点三十分后通过指定网站披露临时报告。 第五十一条 在下列紧急情况下,公司可以向交易所申请相关证券临时停牌,并在上午开市前或者市场交易期间通过指定网站披露临时报告: (一)公共媒体中传播的信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需要进行澄清的; (二)公司证券交易异常波动,需要进行说明的; (三)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有关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的;(四)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二条 公司按照第四十九条规定首次披露临时报告时,应当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要求和交易所制定的相关格式指引予以公告。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严格按要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和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完整的公告。 第五十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按照下列规定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应当及时披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意向书、协议的内容或者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披露变更、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披露批准或者否决情况;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有关交付或者过户事宜;超过约定的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第五十四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交易所备案。董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会表决的事项或者本章第一节、第四节、第六节重大事件的,公司应及时披露;交易所认为有必要披露其他事项的,公司也应及时披露。 董事会决议涉及本章第一节、第四节、第六节重大事项,需要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者交易所制定的公告格式指引进行公告的,公司应分别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会通知;并在股东会结束当日,将股东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交易所,经交易所审核登记后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 (一)股东会因故出现延期或取消的,公司应在原定召开日期的至少二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会的,公司应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二)股东会召开前十日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公司应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并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三)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时,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前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并将有关文件报送交易所备案; (四)股东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立即向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五)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节 应披露的交易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行的与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披露标准。已按规定履行相关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上述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 第六十条 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六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披露:(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人(含与该关联人同受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披露标准。 公司发生的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金额之计算标准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节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买卖公司证券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证券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因公司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导致的变动除外),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次一个交易日内向公司书面报告。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事实发生的2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申报,及在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相关自然人、法人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其办理身份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证券的披露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件 第六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应及时披露。 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应对案件特殊性进行分析,认为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或者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诉讼的,公司也应及时披露。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上述事项的金额计算标准、报送文件以及公告内容按《创业板上市规则》的相关内容执行。 第六十七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时,应自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六十八条 公司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应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公司应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六十九条 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业务规则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在特殊情况下,深交所可以安排公司在非交易日公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从公告之日起重新开始。 公告日为非交易日的,从次一交易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第七十条 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提供传闻传播的证据,并发布澄清公告。 第七十一条 公司出现下列风险事项,应当立即披露相关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三)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六)预计出现净资产为负值; (七)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八)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该资产的30%; (九)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十)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十一) 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十二) 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十三) 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 (十四) 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十五) 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十六) 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十七) 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十八) 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 第七十二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二)经营方针、经营范围和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三)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四)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五)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六)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股股东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七)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八)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九)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十)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十一)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二) 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 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十四)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十六) 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七) 证监会规定和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三条公司独立或者与第三方合作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或者对现有技术进行改造,相关事项对公司盈利或者未来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七十四条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或者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的,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合同的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生效、合同履行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出现重大不确定性、合同提前解除、合同终止等。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审核与披露程序 第七十五条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严格履行以下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第七十六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有关部门咨询。 第七十七条 公司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七十八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各信息相关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股东对其已完成或正在进行的涉及公司股权变动及质押等事项负有保证信息传递的义务,未尽该义务时应承担有关责任; (二)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或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任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三)各部门负责人应认真地传递本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并严格按照本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有违反,公司董事会将追究各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收集,公司应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 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八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具体包括:(一)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工作,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相关制度;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关系管理;组织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信息披露的业务培训等; (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交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事宜; (三)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漏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交所和证券监管机构。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第八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八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特定对象等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公司或投资者合法利益损害的,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六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档案的职能部门,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 第八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其提名人、兼职的股东方或其他单位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八十六条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等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八十七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提供;涉及查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经董事会秘书核实身份、董事长批准后提供(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董事会秘书必须及时按要求提供)。 第七章信息的申请、审核与发布流程 第八十八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董事会办公室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并提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经理)审定、签发;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交易所审核登记; (四)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六)董事会办公室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八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制度 第八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九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九十一条 公司应不定期采取适当的方式对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 第九十二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业绩说明会应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第九十三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九十四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筹安排,并指派两人或两人以上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九十五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九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以下情形下与特定对象进行相关信息交流时,一旦出现信息泄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报告交易所并公告:(一)与律师、会计师、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二)与税务部门、统计部门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第九十七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 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九十八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九十九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漏、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一百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九章涉及公司部门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一百〇一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一百〇二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本部门、公司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一百〇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第三章第四节、第六节所述重大事件,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一百〇四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第三章第四节、第六节所述重大事件,或者与公司的关联人发生有关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向各部门、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予配合。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百〇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后者有冲突的,按照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〇七条 本制度中“以上”包括本数,“超过”、“低于”不包括本数。 第一百〇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〇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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