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龙股份(603779):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或“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暂缓与豁免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暂缓与豁免规定》《股票上市规则》 《规范运作》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暂缓与豁免规定》、 《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四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 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按照本制度规定暂缓披露。 第五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 商业敏感信息,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豁免披露。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 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 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 豁免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公司董事会、证券部自行审慎判断,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实行事后监管。 第八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 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九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 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 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一条公司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的知情人以及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一)在公司上述信息未被确定为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前,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二)公司相关责任人应确保报送的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的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三)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漏上述信息。 第三章内部管理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对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 豁免披露条件进行审慎判断,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公司及公司各业务部门、各子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 务人(以下简称为“暂缓、豁免披露申请人”)按管理要求将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层报至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处,相关职能部门人员获悉上述信息后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上述信息泄露。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 息后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长,董事长认为特定信息需要暂缓、豁免披露或董事长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的,暂缓、豁免披露申请人应及时提出申请并履行审核程序: (一)暂缓、豁免披露申请人应完成以下事项并将相关资料提交 董事会秘书 审核: ①提出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理由和依据并填写《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附件1); ②提供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的全套资料并确保提供的资料完整、 无遗漏; ③对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并提供《信息披露暂缓或 豁免业务事项知情人登记表》(附件2); ④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保密承诺函》(附件3)。 (二)董事会秘书将上述资料报董事长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反馈 给暂缓、豁免披露申请人; (三)董事长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由公司 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暂缓、豁免披露申请人应做好暂缓、豁免信息的后续管理: ①应继续将内幕信息知情人人数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如因业务 需要新增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应要求其承诺保密,签署《保密承诺函》,并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时将《保密承诺函》《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知情人登记表》报告给董事会秘书; ②及时将该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重要进展情况报告给董事会 秘书; ③当该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或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时,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暂缓、豁免披露申请人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该事项的进展并提供相关资料,配合进行信息披露。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长审批通过的,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 第十五条对可以作为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处理的,暂缓、豁 免披露申请人应将相关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知情人登记表》《保密承诺函》等相关资料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归档保管。 保管期限为十年。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六条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四章责任与处罚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长为本制度实施的直接责任人 第十九条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司信息 暂缓、豁免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条由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将不符合 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行为,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二十一条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事项而未报 告的,造成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第二十二条凡违反本制度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视情形给 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 《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按照《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公司其他制度中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规定与本制度存在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职务等。 注2:填报知悉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4: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3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保密承诺函 本人 (身份证/护照号码: )作为威龙葡 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事项 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的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 密义务,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 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等并向董事会秘书备案; 4、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本人愿承 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签署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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