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汽轮B(200771):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时间:2025年10月14日 18:30:35 中财网
原标题:杭汽轮B: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证券代码:200771 证券简称:杭汽轮B 公告编号:2025-96
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425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为8,868,288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0.75%。

2、本次限制性股票待相关解除限售上市申请完成后,公司将发布解除限售暨上市的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2025年10月14日,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九届二十次董事会和九届十五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一、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激励计划简述
1、本激励计划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已回购的公司股票。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9,551,800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75,401.04万股的2.59%。其中首次授予1,817.00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2.41%;预留授予138.18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75,401.04万股的0.18%。

3、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超过500人,具体包括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外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公司核心骨干人员。

4、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6.825元港币/股。

5、本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完成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36个月、48个月。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完成登记之日起满24个月后,激励对象在未来36个月内分三期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可解除限售数量占 获授权益数量比例
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日当日止33%
第二个 解除限售期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日当日止33%
第三个 解除限售期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日当日止34%
6、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业绩考核要求
6.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1-2023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业绩考核如下表所示:
限售期业绩考核条件
第一个解 除限售期以2018-2020年平均业绩为基数,2021年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增 长率不低于【12.0%】,并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2021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0%】,并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2021年主营业务利润占利润总额比重不低于【73%】。
第二个解 除限售期以2018-2020年平均业绩为基数,2022年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增 长率不低于【16.0%】,并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2022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0%】,并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2022年主营 业务利润占利润总额比重不低于【73%】。
第三个解 除限售期以2018-2020年平均业绩为基数,2023年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增 长率不低于【20.0%】,并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2023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0%】,并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2023年主营业务利润占利润总额比重不低于【73%】。
注:①计算净资产收益率时不考虑其他综合收益—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对净资产变动的影响。②在计算净利润增长率时,采用剔除本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归属于上市公司母公司的净利润为核算口径。③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投资收益。④业绩指标的具体核算口径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⑤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若公司发生增发、配股、并购等事项导致净资产变动的,变动当年考核净资产收益率指标时剔除该事项所引起的净资产和净利润变动额。⑥公司属于中国证监会行业分类“制造业”门类下的“通用设备制造业”,同行业企业为证监会“通用设备制造业”分类下全部境内A股和B股上市公司。

6.2、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按照《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分年进行考核,绩效评价结果(S)划分为4个等级。根据个人的绩效评价结果确定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解除限售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绩效评价中的特殊情况由董事会裁定。具体见下表:
考评结果(S)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解除限售系数10.80 
(二)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1、2021年7月11日,公司召开八届十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八届九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上述有关议案。公司披露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股权激励计划自查表》《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汽轮机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等相关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出具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2、2021年8月1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股权激励计划获得杭州市国资委批复的公告》。公司收到杭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杭州汽轮机股份有限公司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杭国资考[2021]45号),杭州市国资委原则同意公司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3、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至2021年7月21日通过公司经营场所张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公示》,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予以公示,明确不得成为股权激励对象的情形,以及公示期内反馈问题的方式和途径。截至公示期满,公司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

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披露《公司监事会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和条件,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021年8月23日,公司披露《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汽轮机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4、2021年8月27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公司同时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1年8月30日,公司召开八届十六次董事会和八届十一次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1年9月1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57名激励对象授予1,817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6.825元港币/股。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6、2021年10月22日,公司完成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首次登记人数为455人,登记数量为18,060,000股。

7、2021年12月16日,公司八届二十次董事会和八届十三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21年12月16日为预留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7名激励对象授予138.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6.825元港币/股。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8、2022年1月14日,公司完成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预留授予登记人数为37人,登记数量为1,380,000股。

9、2022年12月21日,公司召开八届三十次董事会会议和八届十九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的议案》。鉴于激励对象中9人因退休原因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1人因个人原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激励计划》,同意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531,180股进行回购注销。同时,因公司已实施完毕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就进行相应调整。

10、2023年10月30日,公司召开九届三次董事会和九届三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激励对象中14人因退休原因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3人因个人原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激励计划》,同意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422,448股进行回购注销。2人因绩效考核结果未达到良好及以上,根据《激励计划》,同意对其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12,355股进行回购注销。同时,因公司已实施完毕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公司九届三次董事会和九届三次监事会同时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451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9,254,045股。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11、2024年1月16日,公司九届四次董事会和九届四次监事会同时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对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36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700,128股。

监事会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12、2024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九届九次董事会和九届八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激励对象中3人因个人原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激励计划》,同意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62,712股进行回购注销。同时,因公司已实施完毕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公司九届九次董事会和九届八次监事会同时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440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8,936,928股。监事会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13、2025年1月17日,公司召开九届十一次董事会和九届十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激励对象中3人因个人原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激励计划》,同意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42,120股进行回购注销。

公司九届十一次董事会和九届十次监事会同时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对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35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689,832股。监事会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一)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可解除限售数量占 获授权益数量比例
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日当日止33%
第二个 解除限售期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日当日止33%
第三个 解除限售期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日当日止34%
如上所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首个交易日为2021年10月22日,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限售期将于2025年10月21日期满。

(二)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公司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各项解除限售条件,具体成就情况如下: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 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 售条件。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年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 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 除限售条件。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限售期 业绩考核条件 以2018-2020年平均业绩为基数,2023年归属于公 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0%】,并不 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第三个解 2023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0%】,并不低于同行 除限售期 业平均水平; 2023年主营业务利润占利润总额比重不低于【73%】。 注:①计算净资产收益率时不考虑其他综合收益—其他权益工具 投资公允价值变动对净资产变动的影响。②在计算净利润增长率时, 采用剔除本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归属于上市公司母公司的净利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 项核查意见》(天健审【2025】16518 号)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业绩考核条件指标计算规则, 以2018-2020年平均业绩为基数, 公司2023年度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 东的净利润增长率为45.18%,同行 业净利润增长率为20.09%;2023年 净资产收益率9.65%,同行业净资产 收益率为4.71%;2023年主营业务利 润占利润总额比重82.87%。综上,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限售期业绩考核条件
 第三个解 除限售期以2018-2020年平均业绩为基数,2023年归属于公 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0%】,并不 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2023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0%】,并不低于同行 业平均水平; 2023年主营业务利润占利润总额比重不低于【73%】。
   

润为核算口径。③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投资收益。④业绩指标的 具体核算口径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⑤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 内,若公司发生增发、配股、并购等事项导致净资产变动的,变动当 年考核净资产收益率指标时剔除该事项所引起的净资产和净利润变 动额。⑥公司属于中国证监会行业分类“制造业”门类下的“通用设备 制造业”,同行业企业为证监会“通用设备制造业”分类下全部境内A 股和B股上市公司。部分第三期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 标已达成。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按照《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分年进行。绩效评价结果(S)划分为4个等级。根据 个人的绩效评价结果确定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实际解除 限售额度=解除限售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绩效评价中 的特殊情况由董事会裁定。具体见下表: 考评结果(S)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解除限售系数 1 0.8 0第三期解除限售剩余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为440人: 1 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 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 2 13名激励对象因在2023年度退 休,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 3 425名激励对象考核结果为良好 或优秀,当期解除限售系数为1。    
 考评结果(S)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解除限售系数10.80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限售期的条件将于相应限售期届满后成就(但相关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前出现从公司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或合同到期不再续约等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除外),公司业绩指标等其他解除限售条件均已达成。自公司九届二十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至该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前,如公司和激励对象未发生第(一)、(二)项解除限售条件列明的情形的,解除限售期安排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届时,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三、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1、在首次授予日后的资金缴纳及登记过程中,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11万股限制性股票。实际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457人调整为455人,实际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从1,817万股调整为1,806万股。

2、2021年12月16日,公司召开八届二十次董事会和八届十三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预留授予日为2021年12月16日,本激励计划原计划预留授予138.18万股,实际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138.00万股。

3、2022年12月21日,公司召开八届三十次董事会会议和八届十九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激励对象中9人退休、1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公司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531,180股进行回购注销。

4、2023年10月30日,公司召开九届三次董事会和九届三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激励对象中14人退休、3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公司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422,448股进行回购注销。2人因考核未达到良好及以上,根据《激励计划》,公司对其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12,355股进行回购注销。

5、2024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九届九次董事会和九届八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激励对象中3人因个人原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激励计划》,同意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62,712股进行回购注销。

6、2025年1月17日,公司召开九届十一次董事会和九届十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激励对象中3人因个人原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激励计划》,同意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42,120股进行回购注销。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不存在其他差异。

四、股权激励获得股份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425人,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8,868,288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75%。具体情况如下:
姓名职务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 数量(股)已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股)第三期可解 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数 量(股)
叶钟董事长390,000257,400132,600
李秉海董事、总经理156,000102,96053,040
王钢董事会秘书312,000205,920106,080
蔡伟军副总经理312,000205,920106,080
孔建强副总经理、总工程师312,000205,920106,080
王峥嵘副总经理312,000205,920106,080
赵家茂副总经理、总会计师312,000205,920106,080
廖位兵副总经理156,000102,96053,040
邵建伟副总经理156,000102,96053,040
中层管理人员、 核心骨干人员等,416人23,665,20015,619,0328,046,168 
合计26,083,20017,214,9128,868,288 
注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的,其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注2: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核实为准。

注3:上述表中不含已离职及在2021年~2023年退休的股权激励对象。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相关方意见
(一)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限售期将于相应限售期届满后成就(但相关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前出现从公司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或合同到期不再续约等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除外),公司业绩指标等其他解除限售条件均已达成,满足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同意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425名激励对象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届满后可解除限售的8,868,288股限制性股票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二)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将于相应限售期届满后成就(但相关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前出现从公司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或合同到期不再续约等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除外)。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三)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将于相应限售期届满后成就(但相关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前出现从公司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或合同到期不再续约等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除外)。公司尚需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公司九届二十次董事会决议;
2、公司九届十五次监事会决议;
3、法律意见书;
4、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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