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源电力(000966):《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第三版)》
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 第三版 (经 2025年 10月 14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 批准进行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有偿或无偿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 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比照本办法的规定 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 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 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二章 管理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四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属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两种例 外情形的,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履行决策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除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 上的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 过 7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四)深交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 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 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但应当经 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 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 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 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公允性,以 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 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九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 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 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 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 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第十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 署协议,约定被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资助金额、资助期限及 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一条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 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 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 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 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三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 一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提供财务资助行为, 须重新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南第 2号——公告格式)中“上市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公 告格式”的要求,编制提供财务资助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提供财务资助公告时,应当向深交所提 交以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决议; (三)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审议意见; (四)财务资助合同或协议; (五)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意见(如有);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应当在出现以 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并充分 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 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 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 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交所或《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职责及分工 第十七条 财务部为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归口管理部门,主 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提供财务资助所涉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 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并根据 风险调查情况制定充分、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 (二)负责编制提供财务资助的相关汇报材料或议案,按照 公司有关规定提交相关决策会议审议; (三)负责在公司相关决策会议审议通过提供财务资助事 项后办理相关手续; (四)负责做好提供财务资助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 作,若财务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或出 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破产等严重影响清偿能力情形的,应及 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公司经理层和董事会,尽快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第十八条 证券与企业管理部负责需要提交公司董事会或 股东会审议的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审议程序的履行和信息披露工 作。 第十九条 法律合规部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 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违反以上规定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 不良影响的,公司将按照相关制度,对责任人员进行处罚。情节 严重,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 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本办法生效后颁布、修改 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不 一致的,以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国家能源集团 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第二版)》(国 长电制度〔2023〕1号)同时废止。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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