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轮环境(000811):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时间:2025年10月15日 18:15:21 中财网
原标题:冰轮环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下简称“深交所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
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
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信息申报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两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
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
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前款规定的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
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信息,
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
深交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并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
份的,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条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
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章持股变动管理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遵守法律法
规、深交所指引、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或者安排规避法律法
规、以及深交所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规范、理性、有序,充分
关注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
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减持计划并披露。存在深交所指引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减持原因、减持方式、减持时间区间、减持价格区间等信息,以及不存在深交所指引第五条至第九条(如适用)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
大事项的,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减持时间
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
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
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由证券部及时披露如下情况: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
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
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七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减持本公司股份:
(一)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三)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
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交所公开谴责
之后未满三个月。

(六)公司可能触及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
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
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七)法律法规和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
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
股份为基数,计算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
条件股份当年度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一年度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度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以
一次全部转让,不受本条第一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配股份后进行减持
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指引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
司分立等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之
日起的两个交易日内,在深交所网站上公开下列内容: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股份管理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
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未尽事宜,
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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