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达威(002626):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 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或“保荐人”)作为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达威”或“公司”)2025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有关规定,对金达威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567号),公司于2025年8月20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12,923,948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价格为每张100元,募集资金总额129,239.48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28,125.87万元,上述款项已于2025年8月26日全部到账。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5年8月26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5]第ZA14844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会同保荐人与相关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并结合公司实际的募集资金净额,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调整,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一)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截至2025年8月31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21,118.78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1,113.61 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 万元(不含税),在募集资金到位 前,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金额为233.45万元(不含税),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的发行费用金额为233.45万元(不含税),具体情况如下:单位:万元
上述事项已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核验,并出具了《关于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5]第ZA14981号),认为《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使用情况。 四、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 根据《募集说明书》,公司已对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作出安排:“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通过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本次拟置换的预先投入资金为自筹资金,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1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相关审核及批准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21,352.23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上述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结论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认为《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上述《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六、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相关事项不存在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建设,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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