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迪威(920491):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奥迪威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时间:2025年10月15日 18:30:41 中财网
原标题:奥迪威: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奥迪威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合合(广州)律师事务所所
关于于广东奥迪迪威传感科技技股份有限限公司
20225年第二次次临时股东东会的法律意意见

致:广东奥迪威威传感科技股股份有限公司司
北京市君合合(广州)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奥奥迪威传感科科技股份有有限公司(以以下简称“公公司”)的委委托,指派本本所经办律师出席了公公司于 2025年 10月 14日在广州市番禺区沙沙头街银平路路 3街 4号公公司会议室召召开的 2025 临临时股年第二次
东会会(以下简称称“本次股东东会”)的现现场会议。现现根据《中华华人民共和国国公司法》《《中华人民民共和国证券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所股票上市规规则》等中国国现行法律、法规(为本本法律意见见之目的,中中国现行法律律、法规不包包括香港特别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行政区及台湾湾地区的法法律、法规,以下“法律律、法规”)以以及《广东奥奥迪威传感科科技股份有限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简称“公司章章程”)、《广广东奥迪威传传感科技股份份有限公司股股东会议事规规则》(以下下简称“公公司股东会议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定,就本次股股东会有关事事宜出具本法法律意见。

本所经办律律师依据本法法律意见出具具日以前已经经发生的事实并基于本本所经办律师师对有关事事实的了解和和对法律、法法规的理解发发表法律意见。本所经办律师仅就就本次股东会会的召集和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会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结果等事项发发表法律意意见,不对本本次股东会提提案的内容以以及提案中所所涉事实和数据的真实实性、准确性性等问题发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见仅供公司为为本次股东会会之目的使用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何目的或用途途。本所同同意,公司可可以将本法律律意见作为公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他需公告的信信息一起向向公众披露,本所依法对对其中发表的的法律意见承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经办律律师按照律师师行业公认的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责精神,对公公司提供的的有关文件和和资料进行了了核查和验证证并对本次股股东会依法见证。在本本所经办律师师对公司提提供的有关文文件进行核查查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1. 提供予予本所之文件件中的所有签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所有作为正本本提交给本本所的文件都都是真实、准准确、完整的的;
2. 提供予予本所之文件件中所述的全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的; 3. 提供予予本所之文件件的签署人均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且其签署行为为已获
得恰恰当、有效的的授权;
4. 所有提提供予本所的的复印件是同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这些文件的原原件均是真实实、准确、完整的;
5. 公司在在指定信息披披露媒体上公公告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分、真真实的,并且且不存在任任何虚假、隐隐瞒或重大遗遗漏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律师出具法律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程序
本次股东会会由公司董事事会(以下简简称“董事会”)负责责召集。20255年9月29日日,董事会会在北京证券券交易所网站站公告了《广广东奥迪威传传感科技股份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25年第二二次临时股东东会通知公告告(提供网络络投票)》。

1. 本次股股东会的现场场会议于20225年10月144日15:30在广州市番禺禺区沙头街银银平路3街44号公司会议议室召开,由由公司董事长长张曙光先生主持。

2. 本次股股东会通过中中国证券登记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持有人大会网网络投票系统统进行网络络投票的具体体时间为20225年10月133日15:00至22025年10月月14日15:00。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律师认为,本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和召开程序符符合有关法法律、法规及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会议事规则的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会人员的资格格
1. 出席现现场会议的人人员
根据公司提提供的股东名名册、出席本本次股东会现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东代理人的签签名册和相相关股东的授授权委托书等等文件,并经经本所经办律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股东会现场会会议的股东东及股东代理理人共 11名名,于股权登登记日合计代代表股份数为为 33,773,5773股,占公公司有表决决权股份总数数的 23.93%%。

除上述出席席本次股东会会的股东及股股东代理人外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管理人员以现现场或通讯讯方式出席或或列席了本次次股东会,本本所经办律师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律师认为,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资格符合法律律、法规及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会议事规则的的有关规定。

2. 参加网网络投票的人人员
根据中国证证券登记结算算有限责任公公司提供的数数据,在本次股东会确确定的网络投投票时段内内,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结算有限责任任公司持有人人大会网络投投票系统投票票的股东共 6名,于股股权登记日合合计代表股份份数为 1,2766,5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总数的 0.90%%。以上通通过网络投票票系统进行投投票的股东资资格,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责任公司持有有人大会网网络投票系统统验证其身份份。

3. 总体出出席本次股东东会的人员
出席本次股股东会现场会会议和参加网网络投票的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77人,于股权权登记日合合计代表股份份数为 35,0550,114股,占公司有表表决权股份总总数的 24.833%。

三、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表决程序和表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会采用现场投投票和网络投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次股东会现场场会议的表表决由股东代代表及本所经经办律师进行行了计票、监监票。本次股东会网络络投票结束后后,中国证证券登记结算算有限责任公公司向公司提提供了本次网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经合并统计计现场投票和和网络投票的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过了以下议案案: 1. 《关于于新增2025年年日常性关关联交易的议议案》
同意 35,0550,114股,占出席本次次股东会有效效表决权股份份总数的 1000%;反对 0股,占出出席本次股东东会有效表决决权股份总数数的 0%;弃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次股东会有效效表决权股股份总数的 00%。

其中,中小小股东表决情情况为:同意意 1,395,80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东会中小股东东有效表决决权股份总数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效表决权股份份总数的 00%;弃权 0股,占出席席本次股东会会中小股东有有效表决权股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不存存在关联股东东回避议案表表决。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律师认为,本本次股东会的的表决程序符符合法律、法法规及公司章章程、公司司股东会议事事规则的有关关规定,表决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律师认为,公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序、召集人资资格、出席席会议人员的的资格、本次次股东会的表表决程序符合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章程、公司股股东会议事事规则的规定定,表决结果果合法、有效效。

(以下无正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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