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1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 2 | 第二条 ……
公司经黑龙江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黑体改复[1993]231号文
《关于对牡丹江石化集团公司规范为牡丹江石化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的批复》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在黑龙江省工商行政
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 第二条 ……
公司经黑龙江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黑体改复[1993]231号文
《关于对牡丹江石化集团公司规范为牡丹江石化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的批复》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在黑龙江省工商行政
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公司现行登记机关为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91110000130232395L。 |
| 3 | |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
果由公司承受。 |
| | |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
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 4 |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
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任。 |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 5 |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
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
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 |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
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
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
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 |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助理总裁、
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总裁提名并经董事会聘任的其他
人员。 |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裁、副总
裁、助理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总裁提名并经董
事会聘任的其他人员。 |
| 6 | 第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 |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 |
| 7 |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
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
| 8 |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
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
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
相同价额。 |
| 9 |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
| 10 | 第十九条 公司成立时,各发起人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
方式为:
…… | 第二十条 公司成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81,287,000股,面
额股的每股金额为1元。各发起人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
资方式为: |
| | | …… |
| 11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
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
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
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
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
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
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
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12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
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
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
| 13 |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
| |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
| 14 |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
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或
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进行。 |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
中交易方式进行。 |
| 15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
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
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
| |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
10%
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并
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
质押权的标的。 |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 16 |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 17 | |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
| 18 |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
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25%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
| |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 19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
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
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
承担连带责任。
前述规定也适用于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法人股
东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
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
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 |
| | | 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 20 |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
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
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
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
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 21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
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
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债券持有人名册;
……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
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
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
| 22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
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
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
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
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
露义务。 |
| 23 | |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
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
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24 |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
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
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 |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
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
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 |
| | 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
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
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
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
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
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
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 25 |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 | ……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
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
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
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
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
益; |
| | |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
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26 |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
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 | |
| 27 |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
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
| |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
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
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
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
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
| 28 | |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 29 | |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
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
| 30 | |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
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
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
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 |
| | | 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
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
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
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
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
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 |
| | | 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承担连带责任。 |
| 31 | |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
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 32 | |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
作出的承诺。 |
| 33 | 第四十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
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 |
| |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
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单笔或累计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涉
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的事
项,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十二)审议公司一年内单笔或累计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
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的事
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单笔或累计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涉
及的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的事项; | 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
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
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
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 |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单笔或累计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涉
及的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的事项;
(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单笔或累计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交
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
以上的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交易金额(上市公司
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
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 第四十八条 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
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百分之五十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
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
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 |
| | |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
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
型的事项: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
| | |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
等);
(十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
| 34 | |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
于按照本章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
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章程第四十条八第一款第
(四)项或者第(六)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
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 |
| 35 |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
| |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
(七)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 | (四)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
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
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 |
| 36 |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
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 |
| |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
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
程;
…… | 第五十三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
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
程的规定;
…… |
| 37 |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由董事会依法召集。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
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
由并公告。 |
| 38 |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 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 |
| |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
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
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
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
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
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39 |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 | 第五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
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 |
| | 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
会提出请求。
5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
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
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五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
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40 |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
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交所
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 | 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
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交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
公告时,向深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
| 41 |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
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八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
东名册。 |
| 42 |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
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五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
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 43 |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
会会议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临时提案
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
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
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
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 | 第六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
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
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
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
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
| | 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
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44 | 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拟讨论事项需要独立董
事发表意见的,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 |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 |
| 45 | 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
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
内容:
……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
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六十四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
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通知时, |
| | 公司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通知时,应当将所
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深交所备案。公司董事会对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
书面意见。在召开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
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深交所提出异议等情况进行说明。 | 应当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深交所备案。公司
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
董事会的书面意见。在召开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
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深交所提出异议等情况进行
说明。 |
| 46 |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
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
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
书,并明确代理人代理的事项、权限和期限。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
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
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
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
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八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
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
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
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
面授权委托书。 |
| 47 |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
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第六十九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
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 |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
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
法人单位印章。 |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
法人单位印章。 |
| 48 |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
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七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
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
称)等事项。 |
| 49 |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
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
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 | 第七十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
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
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 | 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 |
| 50 | 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
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
议。 | 第七十三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51 | 第六十七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如有)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 | 第七十四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如有)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
数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 |
| 52 |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
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
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 | 第七十五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
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
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 |
| | 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
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
会批准。 | 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
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会批准。 |
| 53 |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
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
告。 | 第七十六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 54 | 第七十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
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审议其受聘议案
时,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就其任职资格、专业能力、从业经
历、违法违规情况、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与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关系等情况进行说明。 | 第七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
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 55 |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
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 | 第七十九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 |
|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裁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
…… |
| 56 |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
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
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八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
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
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
| 57 | 第七十五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八十二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
| 58 |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 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
| |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
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
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 59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
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
护机构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
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 第八十五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
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本条第一款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
东。 |
| 60 | 第七十九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
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
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
况。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的,有关
该关联事项的决议无效。 | 第八十六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
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
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
况。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
序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
股东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宣布
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
的关联关系;
(三)会议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
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的半数以上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
范围,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三分 |
| | | 之二以上通过。
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
避,有关该关联事项的决议无效。 |
| 61 |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
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
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 |
| 62 |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
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
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
合同。 | 第八十七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
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
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 63 |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
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 第八十八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独立董
事与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
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
| |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此时,每个股东持有的表决权数等于该股
东所持股份份额乘以应选董事、监事的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
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分别投给几个董事、监事候选人。每一董
事、监事候选人单独记票,以票数多者当选。
实行累积投票时,会议主持人应当于表决前向到会股东和股东
代表宣布对董事、监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并告之累积投票
时表决票数的计算方法和选举规则。 | 用。此时,每个股东持有的表决权数等于该股东所持股份份额
乘以应选董事的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分
别投给几个董事候选人。每一董事候选人单独记票,以票数多
者当选。
实行累积投票时,会议主持人应当于表决前向到会股东宣布对
董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并告之累积投票时表决票数的计算
方法和选举规则。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名,并经股东会选
举决定。
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
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其余的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
(三)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提名均应事先以书面形式提交 |
| | | 董事会,由董事会向股东会提出议案。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
召开前向股东提供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的简历等详细资
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被提名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
承诺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
职责。其中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应当对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
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担任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人
士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
声明。 |
| 64 | 第八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
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
表决。 | 第九十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
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 65 | 第八十七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
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
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 | 第九十三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
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
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 |
| | 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
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
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
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
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 66 | 第八十八条 ……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
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
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四条 ……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
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
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 67 | 第九十三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
事、监事就任时间为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 | 第九十九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在本
次股东会结束后立即就任。如果股东会决议中注明就任时间
的,按决议中注明的时间就任。 |
| 68 |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
| 69 | 第九十五条 ……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 第一百零一条 ……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
| | 的;
……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
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
履职。 |
| 70 |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
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
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
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
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 |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
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 |
| |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
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
同类的业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
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除外;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
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
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
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
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
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
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 |
| | | 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 71 |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
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
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
务。 |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
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
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
务。 |
| 72 |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
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
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职应向
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
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
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
| | 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履行董事职务。 |
| 73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
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
后并不当然解除。离任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
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
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
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
而定。 |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
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
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
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在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一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
止。 |
| 74 | | 第一百零八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
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
予以赔偿。 |
| 75 |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
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 |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76 |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
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
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会成员中设一名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
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
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
| 77 | 9 1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人,可以
设副董事长1人。 | |
| 78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
其他职权。 |
| |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
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
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
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
| 79 | 第一百一十条 ……
公司发生除委托理财事项外的其他重大交易时,应当对交易标
的相关的同一类别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
用前款规定。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和财务资助,不论金额大小均
应经过董事会审批,且需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过董事
会审批:
…… | 第一百一十五条 ……
公司发生除委托理财等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累计原则另有规定
的事项外的其他重大交易时,应当对交易标的相关的同一类别
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款规定。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和财务资助,不论金额大小均应经过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且需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过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
|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
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不
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 |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
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公司不得为关联人
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上市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
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
外。 |
| 80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长、副董事长(如有)由董事会以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
| 81 | 第一百一十三条 如公司设副董事长,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
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
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七条 如公司设副董事长,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
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
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 82 |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
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
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一十九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
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 83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
电话、传真或其他书面方式。通知时限为:于临时董事会议
召开一日以前通知到各董事。
董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
通知的异议,应视作其已收到会议通知。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
人送出、邮件、电子邮件或其他书面方式。通知时限为:临
时董事会议召开一日前。如发生紧急事项,需要尽快召开董
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
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董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
通知的异议,应视作其已收到会议通知。 |
| 84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
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
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
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
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
提交股东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
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
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
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
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 |
| | | 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 85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既可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也可
采取举手表决方式,但若有任何一名董事要求采取投票表决方
式时,应当采取投票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董事会将
拟议的决议以书面方式发给所有董事,且签字同意该决议的董
事人数已达到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作出该决议所需
的人数的,则可形成有效决议。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既可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也
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但若有任何一名董事要求采取投票表决
方式时,应当采取投票表决方式。
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子
通信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董事会将拟议的决议以书面方
式发给所有董事,且签字同意该决议的董事人数已达到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作出该决议所需的人数的,则可形成
有效决议。 |
| 86 | | 第三节 独立董事 |
| 87 | | 第一百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
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
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 88 | |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
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
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
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
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
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 |
| | | 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
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
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
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
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
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
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 89 | | 第一百三十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的资格; |
| | |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
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 90 | | 第一百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
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
事会决策水平; |
| | |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职责。 |
| 91 | | 第一百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
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
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 92 | | 第一百三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
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
| 93 | |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
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
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三条
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 |
| | | 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
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
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
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
| 94 | |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 95 |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
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 96 | | 第一百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为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两名,由独立董事中会
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 97 | | 第一百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
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
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 |
| | | 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
| 98 | | 第一百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
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
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
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
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99 | |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战略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
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
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100 | | 第一百四十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
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
| 101 | | 第一百四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
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
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
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
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102 | | 第一百四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权如下:
(一)对公司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 | | (二)审议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实施策略,组织审查、检
讨公司的战略规划,适时提出战略调整计划;
(三)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审议并提
出建议;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 103 |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裁1名,副总裁和助理总裁若干
名,董事会秘书1名,财务总监1名。
上述人员均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总裁一名,副总裁和助理总裁若干
名,董事会秘书一名,财务总监一名。
上述人员均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
| 104 |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第(四)
项、第(五)项、第(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四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
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 |
| 105 | 第一百三十条 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 第一百四十九条 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
|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
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
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 106 |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
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 第一百五十条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裁
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
| 107 | 第一百三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
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
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108 | 第七章监事会
…… | 删除 |
| 109 |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
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
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
| |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 110 |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
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
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 111 | 第一百五十二条 ……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五十七条 ……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
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
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 112 | 第一百五十五条 ……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
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将按照“同股同权、同
股同利”的原则,根据各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进行分配。
在公司盈利且符合监管要求及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 | 第一百六十条 ……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
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
稳定增长股利。公司将按照“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根据各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进行分配。在公司盈利且符合 |
| | 提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 | 监管要求及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积极采
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 |
| 113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具体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本章
程的规定、盈利情况、未来发展资金需求等拟定,利润分配预
案应经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半数以上董事(其中应至
少包括过半数的独立董事)同意并通过。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
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
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
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
体监事半数以上表决同意。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同意。股
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前,公司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具体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本章
程的规定、盈利情况、未来发展资金需求等拟定,利润分配预
案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
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半数以上董事(其中应至少包括过半数
的独立董事)同意并通过。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
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
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
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审计
委员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同意。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
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同
意。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前,公司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
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
| 114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公司根
据经营情况、投资计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
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
发点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
须由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
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股东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时,应充分听取社会公众股
东意见,除设置现场会议投票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
系统予以支持。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公司根
据经营情况、投资计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
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
发点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
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时,应充分听取社会公众股
东意见,除设置现场会议投票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
系统予以支持。 |
| 115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
分配预案和现金利润分配政策执行情况。若公司年度盈利但董
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在年度报告中专项
说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利润分配的资金
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由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
分配预案和现金利润分配政策执行情况。若公司年度盈利但董
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在年度报告中专项
说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利润分配的资金
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 |
| | 交股东会审议批准。股东会审议该议案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同意。 | 审议批准。股东会审议该议案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同意。 |
| 116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
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
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
| 117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
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
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
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
| 118 |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
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
委员会直接报告。 |
| 119 |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
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 |
| 120 |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
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
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 121 | | 第一百七十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 122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
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
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 123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以传真方式送出;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 |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
| 124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
件或电子邮件进行。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
邮件、电子邮件或其他书面方式进行。 |
| 125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
邮件或电子邮件进行。 | |
| 126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
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
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4个工作日为送达日
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送出的,自电子邮件发送之日为送达
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
关人员收到通知。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
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
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四个工作日为送达日
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送出的,电子邮件发送之日为送达日
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
日期。 |
| 127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http:
//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
媒体。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
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 128 |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
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 |
| | | 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
议。 |
| 129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
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本章程指定的媒体上公
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
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
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本章程指定的媒体上或
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
| 130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
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本章程指
定的媒体上公告。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
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本章程指
定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 131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 |
| |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日内在本章程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本章程指定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
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132 | |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
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
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七
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三十日内在本章程指定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 |
| | | 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
利润。 |
| 133 | | 第一百九十一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
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
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134 | |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
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
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 135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
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
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
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
| 136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
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须经出席股东会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项、
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
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
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137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项、
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
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
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
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
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项、
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
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
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138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
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
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
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公司登记。 |
| 139 |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
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
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零二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
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 140 | 第一百九十六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
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
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
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
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 第二百零八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
之五十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百分之五十,但
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
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 |
| | 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
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
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 141 |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
含本数;“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
“过”、“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 142 | 第二百零一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
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
议事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