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传媒(301551):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10月15日 19:25:58 中财网
原标题:无线传媒: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河北广电无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河北广电无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完善公司治理与内控管理,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北广电无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河北广电无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公司及子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四条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五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需经本公司财务部门审核后,报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七条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但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公司的关联法人。

第八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资助对象应当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笔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三章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公司披露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

第十二条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已采取的补救措施及拟采取的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三条公司出现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其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况的,若交易完成后原有事项构成本制度规定的财务资助情形,应当及时披露财务资助事项及后续安排。

第四章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职责与分工
第十四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公司财务部门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

第十五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经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程序审批通过后,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协助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财务部办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手续。

第十七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若财务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或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破产等严重影响清偿能力情形的,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制定补救措施,并将相关情况上报本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罚则
第十九条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主管机关颁布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及主管机关颁布的相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主管机关颁布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河北广电无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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