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纺股份(600448):华纺股份: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时间:2025年10月15日 19:46:20 中财网

原标题:华纺股份:华纺股份: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448 证券简称:华纺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7号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和材料已于2025年9月29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

3、本次董事会于2025年10月15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4、本次董事会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会议9人。

5、会议由盛守祥董事长主持。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经审议,通过以下事项:
1、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告《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编号:2025-028),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华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告《华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修正案公告》(编号:2025-029),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华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告《华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正案公告》(编号:2025-030),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华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正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告《华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正案公告》(编号:2025-031),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华纺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细则》修正案;
具体内容如下:
(1)、特定名称/称谓的变化

序 号变化内容修订依据
1“股东大会”变更为“股东会”202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新公司法”)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 构】第二节【股东会】等条款统一将股份有限公司“股 东大会”的表述调整为“股东会”
21、删除“监事”、“职工监事”、“监 事会”、“监事会决议”、“监事会报 告”、“监事代表”、“监事会议事规 则”等称谓并对相应条款做出修改 (详见本对照表第二部分其他修订 内容); 2、本对照表第二部分其他修订内容 未做专门说明的,以“审计委员会” 代替“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 代替“监事”、“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代替“监事”或“监事会主席”等1、新公司法第121条“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 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 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 事。” 2、《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 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12条“上市公司依照公 司法和国务院规定,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在董事会中设 置审计委员会,并载明审计委员会的组成、职权等事 项。” 3、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 渡期安排》第2条【关于上市公司的过渡期安排】“上 市公司应当在2026年1月1日前,按照《公司法》《实 施规定》及证监会配套制度规则等规定,在公司章程 中规定在董事会中设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 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3本对照表第二部分其他修订内容未 做专门说明的,将“半数以上”“1/2 以上”修改为“过半数”《民法典》第1259条规定“‘以上’包括本数”,同时 与新公司法、2025年修订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相 应表述保持一致
(2)、其他修订内容

序 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二条本细则所适用的人员范围为公司的 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总会计师、总工程师和总法律顾 问。第二条 本细则所适用的人员范围为公司的 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和总 法律顾问。
   
2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在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时 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被聘任人员不得具有《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第147条、148条规定的不得担 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被中国证监会 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二)被聘任人员符合国家证券监管部门的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时 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被聘任人员不得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第178条、181条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被中国证 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二)被聘任人员符合国家证券监管部门的有
   
   
 有关规定; (三)拥护社会主义和国家改革开放政策, 致力于公司事业的发展,敬业爱岗; (四)有较高的文化素质、专业技术、管理 水平和经验,熟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体 制和本行业、本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 (五)有八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但有突出贡 献的和有突出经营管理能力的,可经公司董 事会审核后年限可适当放宽; (六)身体健康,具备承担公司正常工作的 身体条件和履行职务的充足时间。 (七)不存在其他被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 禁止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关规定; (三)拥护社会主义和国家改革开放政策,致 力于公司事业的发展,敬业爱岗; (四)有较高的文化素质、专业技术、管理水 平和经验,熟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体制和 本行业、本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 (五)有八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但有突出贡献 的和有突出经营管理能力的,可经公司董事会 审核后年限可适当放宽; (六)身体健康,具备承担公司正常工作的身 体条件和履行职务的充足时间。 (七)不存在其他被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禁 止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3第五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资产;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 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 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 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 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二)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三)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勤勉义务。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第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 (二)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不得挪用公司资 金或资产;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 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 益; (五)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 司章程的规定或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 不得直接或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进股东会决议通过, 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 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七)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 司同类的业务; (八)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九)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十)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高级管理人员有其 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应维护公司的最大利益,并以 此为一切行为的出发点,竭尽职责,努力工 作,完成公司赋予的各项任务;应自觉学习, 严格自律,并为部属作出表率。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二)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 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应维护公司的最大利益,并以此 为一切行为的出发点,竭尽职责,努力工作, 完成公司赋予的各项任务;应自觉学习,严格 自律,并为部属作出表率。
   
   
   
4第六条 总经理是公司经理层的首席负责 人,对公司董事会负责,主持公司的生产经 营管理工作,是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目标、计 划和方案的最高执行人,并向董事会报告工 作,其主要职责和权限是: …… (七)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或授权 中层管理人员进行聘任和解聘工作;负责拟 定公司职工的工资分配方案、福利政策、安 全生产、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和奖惩规定, 经董事会批准后具体组织实施;依据上述方 案和规定,审批对公司职工(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直属部门人员除外) 的奖惩动议,在拟定上述涉及职工切身利益 的问题时还应当事先听取工会或职代会的意 见; ……第六条 总经理是公司经理层的首席负责人, 对公司董事会负责,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 工作,是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目标、计划和方案 的最高执行人,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其主要 职责和权限是: …… (七)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或授权中 层管理人员进行聘任和解聘工作;负责拟定公 司职工的工资分配方案、福利政策、安全生产、 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和奖惩规定,经董事会批 准后具体组织实施;依据上述方案和规定,审 批对公司职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 直属部门人员除外)的奖惩动议,在拟定上述 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还应当事先听取 工会或职代会的意见; ……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6、《华纺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办法》修正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告《华纺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办法修正案公告》(编号:2025-032),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7、《华纺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修正案;
具体内容如下:
(1)、特定名称/称谓的变化

序 号变化内容修订依据
1“股东大会”变更为“股东会”202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新公司法”)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 构】第二节【股东会】等条款统一将股份有限公司“股 东大会”的表述调整为“股东会”
21、删除“监事”、“职工监事”、“监 事会”、“监事会决议”、“监事会报 告”、“监事代表”、“监事会议事规 则”等称谓并对相应条款做出修改 (详见本对照表第二部分其他修订 内容); 2、本对照表第二部分其他修订内容 未做专门说明的,以“审计委员会” 代替“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 代替“监事”、“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代替“监事”或“监事会主席”等1、新公司法第121条“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 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 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 事。” 2、《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 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12条“上市公司依照公 司法和国务院规定,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在董事会中设 置审计委员会,并载明审计委员会的组成、职权等事 项。” 3、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 渡期安排》第2条【关于上市公司的过渡期安排】“上 市公司应当在2026年1月1日前,按照《公司法》《实 施规定》及证监会配套制度规则等规定,在公司章程 中规定在董事会中设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 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3本对照表第二部分其他修订内容未 做专门说明的,将“半数以上”“1/2 以上”修改为“过半数”《民法典》第1259条规定“‘以上’包括本数”,同时 与新公司法、2025年修订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相 应表述保持一致
(2)、其他修订内容

序 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一条为规范华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 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明确公 司内部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和 保密责任,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制度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华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华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 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明确公司内 部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和保密责 任,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华纺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制定本办法。
2第八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第八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 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 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
   
3 第十条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 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 影响的风险因素。 上市时未盈利且上市后仍未盈利的,公司应 当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成因,以及对公司现 金流、业务拓展、人才吸引、团队稳定性、 研发投入、战略性投入、生产经营可持续性 等方面的影响。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 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 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 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 资者合理决策。
   
   
   
   
   
   
   
   
   
   
   
   
   
4第十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 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 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 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 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 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 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 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 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 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 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 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 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 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 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第十一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 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 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 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 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 或者弃权票。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 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 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 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5第十四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 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 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 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 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 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 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 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 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公司 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 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 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十五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 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 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 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 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 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 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 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 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 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 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 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 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 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 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 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 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 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发生之前出现下列情形 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 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 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 情况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 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 者协议时;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 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发生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 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 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 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 情况
   
   
7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 的报道。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 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 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 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 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 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 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 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 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 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 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 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8第二十二条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如下 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处; (二)董事和董事会; (三)监事和监事会; (四)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及各分公司、子公 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的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 东。第二十三条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如下人 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处; (二)董事和董事会; (三)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及各分公司、子公司 的负责人; (五)公司的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9第二十五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 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 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 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 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 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的信息。第二十六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 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 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 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 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 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的信 息。
10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 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 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 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 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 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第三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 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 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 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 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 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11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 实、准确、完整,并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 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 限内披露。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 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 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 策所需要的资料。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勤勉 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并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 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 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 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 策所需要的资料。
12第三十一条监事和监事会除应当确保有关 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外,还 应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 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 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 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监 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 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 况。第三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应负责对公司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 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 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 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13第三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及公司董 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及运作的重大 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 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 的信息。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 生时,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报告义 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 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 披露工作。第三十五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 任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及公司董事会秘书 及时知悉公司组织及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 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 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董事 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 作。
14第四十二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 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 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 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 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 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 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 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 易情况。删除
15第四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 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按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及《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实施登记 并履行信息保密义务。相关内幕知情9人员第四十四条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 信息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按公司《外部信息 使用人管理制度》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实施登记并履行信息 保密义务。相关内幕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
 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信息披 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 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 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 公司重大信息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会议文 件、公告草稿等,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在未公告前均需严格保密。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 该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以任 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 的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 纵股票。 公司重大信息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会议文件、 公告草稿等,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在未 公告前均需严格保密。
16第四十八条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 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因中介服务可能接触非公开信息的 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师事 务所、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 投资咨询公司等为公司提供证券服务的机 构; (六)上述(一)、(二)项人员的配偶、 子女和父母; (七)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 知情人员。第四十八条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 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因中介服务可能接触非公开信息的机 构及其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师事务 所、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投 资咨询公司等为公司提供证券服务的机构; (六)上述(一)、(二)项人员的配偶、子 女和父母; (七)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 情人员。
17第五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不得泄露内幕消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 入或卖出持有的公司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 公司股票,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交易价 格。第五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 露内幕消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入或卖出 持有的公司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18第五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有义务保证在 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 最小范围内。公司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外的相关信息知情者、下属公司、控股 股东等,应严格保密因工作关系所接触到的 重要信息,不得将所获知的信息在公司董事 会公告前通过任何渠道进行公开。第五十六条公司董事有义务保证在信息公 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公司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外的相关信 息知情者、下属公司、控股股东等,应严格 保密因工作关系所接触到的重要信息,不得 将所获知的信息在公司董事会公告前通过任 何渠道进行公开。
19第五十七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 出辞职或任期届满,其对公司信息的保密义 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 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 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信息保密的义务持续 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为止。第五十七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辞职 或任期届满,其对公司信息的保密义务在其 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 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 解除,其对公司信息保密的义务持续至该秘 密成为公开信息为止。
20第六十八条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刊载报纸第六十八条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刊载报纸为:
 为:《中国证券报》,信息披露指定网站12 为上海证券交易网站www.sse.com.cn。公 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信息不得先于指定 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 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和《证券时报》,信息披露指定网站为上海证 券交易网站www.sse.com.cn。公司在其他公 共传媒披露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 站。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 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
   
   
21第七十一条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文件(包括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档案管理工作由公 司董事会秘书处负责。股东大会文件、董事 会文件、监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分类专 卷存档保管。第七十一条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 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司 董事会秘书处负责。股东会文件、董事会文 件、信息披露文件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22第七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履行职责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指定的 人士负责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 书处负责保管。第七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 责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指定的人士负责记 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处负责保 管。
23第七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 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公 司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临时 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 担主要责任。第七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 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 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公司董事长、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 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 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 任。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8、《华纺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修正案;
具体内容如下:
(1)、特定名称/称谓的变化

序 号变化内容修订依据
1“股东大会”变更为“股东会”202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新公司法”)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 构】第二节【股东会】等条款统一将股份有限公司“股 东大会”的表述调整为“股东会”
21、删除“监事”、“职工监事”、“监 事会”、“监事会决议”、“监事会报 告”、“监事代表”、“监事会议事规 则”等称谓并对相应条款做出修改 (详见本对照表第二部分其他修 订内容); 2、本对照表第二部分其他修订内 容未做专门说明的,以“审计委员1、新公司法第121条“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 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 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 事。” 2、《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 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12条“上市公司依照公 司法和国务院规定,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在董事会中设 置审计委员会,并载明审计委员会的组成、职权等事
 会”代替“监事会”、“审计委员会 成员”代替“监事”、“审计委员会 召集人”代替“监事”或“监事会 主席”等项。” 3、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 渡期安排》第2条【关于上市公司的过渡期安排】“上 市公司应当在2026年1月1日前,按照《公司法》《实 施规定》及证监会配套制度规则等规定,在公司章程 中规定在董事会中设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 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3本对照表第二部分其他修订内容 未做专门说明的,将“半数以上” “1/2以上”修改为“过半数”《民法典》第1259条规定“‘以上’包括本数”,同时 与新公司法、2025年修订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相 应表述保持一致
(2)、其他修订内容

序 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六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 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 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 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 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 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 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 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 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 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 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 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第六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 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 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 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 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 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 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 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 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 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 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公司股 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 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 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 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 十; (十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 任; (十七)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八)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 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九)公司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业 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二十)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 结; (二十一)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 顿; (二十二)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 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的重大信息; (二十三)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 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 重要信息。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 让、报废; (十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 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 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六)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七)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 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八)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九)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 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二十)公司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业绩预 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二十一)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二十二)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三)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 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重大信息; (二十四)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 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 息。
   
   
   
   
   
   
   
   
   
2第七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 《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有关人员, 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 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 部人员: 1、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 策等环节的人员; 3、因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 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 人员等; 4、公司全资、控股或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外部相 关人员: 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 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交易对手方和其关联方及其董事、监事、第七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 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公司内幕 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 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 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 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 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 3、为公司提供服务或与公司有业务往来可 以获取公司非公开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 限于保荐机构、承销机构、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银行等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 员; 4、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 等环节的外部单位人员; 5、接触内幕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人员; 6、由于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 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三)上述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和父 母; (四)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 的其他人。(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 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 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 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 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3第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各责任单位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 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公司 的分公司、子公司有内幕信息发生时,内 幕信息所在单位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向公 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内幕信息相关情况,并 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 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配合公司 董事会完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内幕信 息的公开披露工作。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责任 单位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公司的分公司、子公司有内幕信息发生时,内 幕信息所在单位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司 董事会秘书报告内幕信息相关情况,并及时告 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配合公司董事会完成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内幕信息的公开披露工 作。
   
4第十六条内幕信息在公司各责任单位内 部流转时,公司各责任单位及其人员应及 时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 3、内幕信息应严格控制在承办该事项的公 司高管、董事、监事或各责任单位的内部 范围内流转,并从开始流转之时起,24小 时内向董事会秘书处报告并办理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档案登记。 ……第十六条内幕信息在公司各责任单位内部流 转时,公司各责任单位及其人员应及时做好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 3、内幕信息应严格控制在承办该事项的公司 高管、董事或各责任单位的内部范围内流转, 并从开始流转之时起,24小时内向董事会秘书 处报告并办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登记。 ……
   
5第十八条董事会秘书应当负责组织和协 调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的具体事宜, 就某重大事项来说,如果董事会秘书本人 参加了该事项,则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发生 时或发生当日即负责组织将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入档;如果董事会秘书未能参加且 未获知该信息,则该重大事项的发起人应 当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和不违反保密原则 的情况下,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第十八条董事会秘书应当负责组织和协调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的具体事宜,就某重大 事项来说,如果董事会秘书本人参加了该事 项,则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发生时或发生当日即 负责组织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如果董 事会秘书未能参加且未获知该信息,则该重大 事项的发起人应当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和不违反保密原则的 情况下,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 在筹划或商议重大事项时,应当主动将相关信
   
 或其他人员在筹划或商议重大事项时,应 当主动将相关信息通知董事会秘书知悉。 董事会秘书应做到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及相关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重要参股公司的法规告知和登记提醒工 作。 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 作作为履职报告的重要事项。息通知董事会秘书知悉。董事会秘书应做到对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分公司、控 股子公司、重要参股公司的法规告知和登记提 醒工作。 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 作为履职报告的重要事项。
   
6第十九条公司及责任单位应当通过签订 保密协议、书面提醒各相关方履行保密义 务、送达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 将内幕信息管理相关情况告知内幕信息知 情人,通知并督促责任单位及人员将内幕 信息知情人信息,分阶段送达董事会秘书 处并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第十九条公司及责任单位应当通过签订保密 协议、书面提醒各相关方履行保密义务、送达 禁止内幕信息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将内幕 信息管理相关情况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通知 并督促责任单位及人员将内幕信息知情人信 息,分阶段送达董事会秘书处并建立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
   
7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 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情范围控 制到最小,并应及时做好登记管理。如果 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 产生异动时,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处,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在内幕信息 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并应 及时做好登记管理。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 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应立即告知 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
   
8第二十四条公司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 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 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 信息第二十四条公司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 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9第二十五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相关规 定,擅自泄露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将依法承 担《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的处罚责任;同时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 任的权利,并将按照有关规定视情给予行 政处分。 (一)公司及各部门、各分支机构的内幕 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将视情节 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 降职降薪、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并将自 查和处罚结果报送证券监管机构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备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 分。 (二)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 反《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第二十五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相关规定, 擅自泄露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 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将依法承担《公司 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责任; 同时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并将按 照有关规定视情给予行政处分。 (一)公司及各部门、各分支机构的内幕信息 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将视情节轻重,分 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解 除劳动合同等处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 证券监管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 响公司对其处分。 (二)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市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规则》的,责任处罚适用《上市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规则》。
   
   
   
   
   
   
   
 责任处罚适用《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规则》。 (三)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违反公司及证 监会相关规定的,公司将视情况提示风 险,并依据合同规定终止合作,并保留追 究其责任的权利。(三)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违反公司及证监会 相关规定的,公司将视情况提示风险,并依据 合同规定终止合作,并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 利。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9、《华纺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修正案;
具体内容如下:

序 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四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 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 和披露流程。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 守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 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2第五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 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 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 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 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财务快报、 统计数据、正在策划的重大事项的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 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 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 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 数据、财务快报、统计数据、正在策划的重大 事项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 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0、《华纺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修正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告《华纺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修正案公告》(编号:2025-033),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1、《华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修正案;
具体内容如下:

序 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十条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具体事项存 在异议的,且经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 以上同意,可以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 咨询机构,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 担。第十条 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具体事项存在 异议的,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可以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由此发生 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2第十二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的 格式和要求编制《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第十二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的格式 和要求编制《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通过
 告》,通过公司披露,并在公司年度股东大 会上向股东报告。公司披露,并在公司年度股东会上向股东报 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2、《华纺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修正案;
具体内容如下:

序 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华纺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 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 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 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在投资公众 中建立公司的诚信度,提升公司的投资价 值,以利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 的核心竞争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 东利益最大化,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加强上 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华纺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华纺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华纺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 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 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 间的良性关系,在投资公众中建立公司的诚信 度,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以利于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实现公司价 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切实保护投资者 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华纺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华纺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制度》,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管理制度。
   
   
2第六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 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 (四)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 (五)接待来访者,现场参观,面对面的 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电话咨询; (八)广告、宣传单或其他宣传材料; (九)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路演,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 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 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 有效形式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十一)其它符合监管规定的沟通方式。第六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 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三)公司网站; (四)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 (五)接待来访者,现场参观,面对面的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电话咨询; (八)广告、宣传单或其他宣传材料; (九)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路演,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 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 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 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十一)其它符合监管规定的沟通方式。
   
3第七条《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为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法第七条《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 券日报》和《证券时报》为公司信息披露指定 报纸,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公司指定的信息
   
   
 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的 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上述报纸和网站公 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 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 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 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 体的客观独立报道。披露网站。根据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上述报 纸和网站公布。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 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 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 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 观独立报道。
4第八条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 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 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 沟通的成本。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以及发 言、提问提供便利,为投资者与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 座谈活动。第八条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 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 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以及发言、提 问提供便利,为投资者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 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座谈活 动。
   
   
   
5第十二条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 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 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 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 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 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第十二条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 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投资者 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 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 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 见。
   
6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事务的主管负责人。证券事务部是公 司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由董 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事务。监事会负责对投资者管理工作制度 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事务的主管负责人。证券事务部是公司负责投 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 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审计委员 会负责对投资者管理工作制度的实施情况进 行监督。
   
   
7第十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职责包 括: (一)信息收集、披露:收集公司生产、 经营、财务等相关信息,根据法律、法规、 上市规则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 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并报 送有关部门; (二)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 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三)定期报告:主持年报、半年报、季 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作; ……第十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信息收集、披露:收集公司生产、经营、 财务等相关信息,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 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 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并报送有关部门; (二)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 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三)定期报告:主持年报、半年报、季报的 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作; ……
   
   
   
8第十七条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
   
 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 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 进行公告。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 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 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 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 息。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 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 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 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 和反馈相关信息。
9第二十一条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应当以 适当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 股的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 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 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第二十一条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应当以适当 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的子公司负责人进 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 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 的培训。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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