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 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1 | 第二条本细则所适用的人员范围为公司的
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总会计师、总工程师和总法律顾
问。 | 第二条 本细则所适用的人员范围为公司的
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和总
法律顾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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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在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时
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被聘任人员不得具有《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第147条、148条规定的不得担
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被中国证监会
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二)被聘任人员符合国家证券监管部门的 |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时
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被聘任人员不得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第178条、181条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被中国证
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二)被聘任人员符合国家证券监管部门的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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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关规定;
(三)拥护社会主义和国家改革开放政策,
致力于公司事业的发展,敬业爱岗;
(四)有较高的文化素质、专业技术、管理
水平和经验,熟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体
制和本行业、本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
(五)有八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但有突出贡
献的和有突出经营管理能力的,可经公司董
事会审核后年限可适当放宽;
(六)身体健康,具备承担公司正常工作的
身体条件和履行职务的充足时间。
(七)不存在其他被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
禁止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 关规定;
(三)拥护社会主义和国家改革开放政策,致
力于公司事业的发展,敬业爱岗;
(四)有较高的文化素质、专业技术、管理水
平和经验,熟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体制和
本行业、本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
(五)有八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但有突出贡献
的和有突出经营管理能力的,可经公司董事会
审核后年限可适当放宽;
(六)身体健康,具备承担公司正常工作的身
体条件和履行职务的充足时间。
(七)不存在其他被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禁
止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
| 3 | 第五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资产;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
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
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
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
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二)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三)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勤勉义务。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 | 第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
(二)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不得挪用公司资
金或资产;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
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
益;
(五)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
司章程的规定或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
不得直接或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进股东会决议通过,
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
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七)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
司同类的业务;
(八)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九)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十)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高级管理人员有其
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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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应维护公司的最大利益,并以
此为一切行为的出发点,竭尽职责,努力工
作,完成公司赋予的各项任务;应自觉学习,
严格自律,并为部属作出表率。 | 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二)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
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应维护公司的最大利益,并以此
为一切行为的出发点,竭尽职责,努力工作,
完成公司赋予的各项任务;应自觉学习,严格
自律,并为部属作出表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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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第六条 总经理是公司经理层的首席负责
人,对公司董事会负责,主持公司的生产经
营管理工作,是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目标、计
划和方案的最高执行人,并向董事会报告工
作,其主要职责和权限是:
……
(七)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或授权
中层管理人员进行聘任和解聘工作;负责拟
定公司职工的工资分配方案、福利政策、安
全生产、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和奖惩规定,
经董事会批准后具体组织实施;依据上述方
案和规定,审批对公司职工(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直属部门人员除外)
的奖惩动议,在拟定上述涉及职工切身利益
的问题时还应当事先听取工会或职代会的意
见;
…… | 第六条 总经理是公司经理层的首席负责人,
对公司董事会负责,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
工作,是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目标、计划和方案
的最高执行人,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其主要
职责和权限是:
……
(七)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或授权中
层管理人员进行聘任和解聘工作;负责拟定公
司职工的工资分配方案、福利政策、安全生产、
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和奖惩规定,经董事会批
准后具体组织实施;依据上述方案和规定,审
批对公司职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
直属部门人员除外)的奖惩动议,在拟定上述
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还应当事先听取
工会或职代会的意见;
…… |
| | | |
| | | |
| 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1 | 第一条为规范华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
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明确公
司内部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和
保密责任,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制度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华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 第一条为规范华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
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明确公司内
部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和保密责
任,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华纺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制定本办法。 |
| 2 | 第八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 | 第八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 |
| |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
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 |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
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 |
| | | |
| 3 | | 第十条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
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
影响的风险因素。
上市时未盈利且上市后仍未盈利的,公司应
当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成因,以及对公司现
金流、业务拓展、人才吸引、团队稳定性、
研发投入、战略性投入、生产经营可持续性
等方面的影响。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
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
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
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
资者合理决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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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第十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
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
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
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
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
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
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
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
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
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
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
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
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
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
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 | 第十一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
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
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
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
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
或者弃权票。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
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
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
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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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 |
| 5 | 第十四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
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
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
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
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
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
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
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
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公司
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
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
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第十五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
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
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
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
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
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
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
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
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
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
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
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
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
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 6 |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
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
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
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
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发生之前出现下列情形
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
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
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
情况 |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
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
者协议时;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
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发生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
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
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
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
情况 |
| | | |
| | | |
| 7 |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
的报道。 |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
的报道。 |
| |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
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
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
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
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
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
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
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
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
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
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
| | | |
| 8 | 第二十二条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如下
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处;
(二)董事和董事会;
(三)监事和监事会;
(四)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及各分公司、子公
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的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
东。 | 第二十三条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如下人
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处;
(二)董事和董事会;
(三)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及各分公司、子公司
的负责人;
(五)公司的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
| 9 |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
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
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
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
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
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的信息。 |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
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
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
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
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
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的信
息。 |
| 10 |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
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
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
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
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
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
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
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
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
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
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
| 11 |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
实、准确、完整,并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
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
限内披露。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
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
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
策所需要的资料。 |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勤勉
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并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
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
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
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
策所需要的资料。 |
| 12 | 第三十一条监事和监事会除应当确保有关
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外,还
应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
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
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
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监
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
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
况。 | 第三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应负责对公司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
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
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
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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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第三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及公司董
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及运作的重大
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
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
的信息。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
生时,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报告义
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
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
披露工作。 | 第三十五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
任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及公司董事会秘书
及时知悉公司组织及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
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
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董事
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
作。 |
| 14 | 第四十二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
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
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
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
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
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
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
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
易情况。 | 删除 |
| 15 | 第四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
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按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及《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实施登记
并履行信息保密义务。相关内幕知情9人员 | 第四十四条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
信息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按公司《外部信息
使用人管理制度》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实施登记并履行信息
保密义务。相关内幕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 |
| | 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信息披
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
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
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
公司重大信息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会议文
件、公告草稿等,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在未公告前均需严格保密。 | 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
该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以任
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
的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
纵股票。
公司重大信息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会议文件、
公告草稿等,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在未
公告前均需严格保密。 |
| 16 | 第四十八条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
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因中介服务可能接触非公开信息的
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师事
务所、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
投资咨询公司等为公司提供证券服务的机
构;
(六)上述(一)、(二)项人员的配偶、
子女和父母;
(七)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
知情人员。 | 第四十八条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
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因中介服务可能接触非公开信息的机
构及其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师事务
所、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投
资咨询公司等为公司提供证券服务的机构;
(六)上述(一)、(二)项人员的配偶、子
女和父母;
(七)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
情人员。 |
| 17 | 第五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不得泄露内幕消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
入或卖出持有的公司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
公司股票,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交易价
格。 | 第五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
露内幕消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入或卖出
持有的公司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
| 18 | 第五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有义务保证在
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
最小范围内。公司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外的相关信息知情者、下属公司、控股
股东等,应严格保密因工作关系所接触到的
重要信息,不得将所获知的信息在公司董事
会公告前通过任何渠道进行公开。 | 第五十六条公司董事有义务保证在信息公
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公司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外的相关信
息知情者、下属公司、控股股东等,应严格
保密因工作关系所接触到的重要信息,不得
将所获知的信息在公司董事会公告前通过任
何渠道进行公开。 |
| 19 | 第五十七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
出辞职或任期届满,其对公司信息的保密义
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
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
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信息保密的义务持续
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为止。 | 第五十七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辞职
或任期届满,其对公司信息的保密义务在其
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
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
解除,其对公司信息保密的义务持续至该秘
密成为公开信息为止。 |
| 20 | 第六十八条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刊载报纸 | 第六十八条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刊载报纸为: |
| | 为:《中国证券报》,信息披露指定网站12
为上海证券交易网站www.sse.com.cn。公
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信息不得先于指定
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
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 |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和《证券时报》,信息披露指定网站为上海证
券交易网站www.sse.com.cn。公司在其他公
共传媒披露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
站。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
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 |
| | | |
| | | |
| 21 | 第七十一条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文件(包括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档案管理工作由公
司董事会秘书处负责。股东大会文件、董事
会文件、监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分类专
卷存档保管。 | 第七十一条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
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司
董事会秘书处负责。股东会文件、董事会文
件、信息披露文件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
| 22 | 第七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履行职责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指定的
人士负责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
书处负责保管。 | 第七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
责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指定的人士负责记
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处负责保
管。 |
| 23 | 第七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
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公
司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临时
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
担主要责任。 | 第七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
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
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公司董事长、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
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
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
任。 |
| 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1 |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
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
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
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
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
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
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
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
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
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
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
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 |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
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
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
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
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
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
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
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
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
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
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公司股
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
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
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
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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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
十;
(十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
任;
(十七)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八)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
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九)公司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业
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二十)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
结;
(二十一)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
顿;
(二十二)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
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的重大信息;
(二十三)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
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
重要信息。 | 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
让、报废;
(十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
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
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六)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七)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
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八)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九)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
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二十)公司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业绩预
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二十一)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二十二)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三)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
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重大信息;
(二十四)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
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
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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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
《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有关人员,
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
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
部人员:
1、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
策等环节的人员;
3、因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
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
人员等;
4、公司全资、控股或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外部相
关人员:
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
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交易对手方和其关联方及其董事、监事、 |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
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公司内幕
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
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
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
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
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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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级管理人员;
3、为公司提供服务或与公司有业务往来可
以获取公司非公开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
限于保荐机构、承销机构、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银行等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
员;
4、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
等环节的外部单位人员;
5、接触内幕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人员;
6、由于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
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三)上述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和父
母;
(四)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
的其他人。 |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
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
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
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
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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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各责任单位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
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公司
的分公司、子公司有内幕信息发生时,内
幕信息所在单位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向公
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内幕信息相关情况,并
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
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配合公司
董事会完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内幕信
息的公开披露工作。 |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责任
单位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公司的分公司、子公司有内幕信息发生时,内
幕信息所在单位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司
董事会秘书报告内幕信息相关情况,并及时告
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配合公司董事会完成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内幕信息的公开披露工
作。 |
| | | |
| 4 | 第十六条内幕信息在公司各责任单位内
部流转时,公司各责任单位及其人员应及
时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
3、内幕信息应严格控制在承办该事项的公
司高管、董事、监事或各责任单位的内部
范围内流转,并从开始流转之时起,24小
时内向董事会秘书处报告并办理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档案登记。
…… | 第十六条内幕信息在公司各责任单位内部流
转时,公司各责任单位及其人员应及时做好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
3、内幕信息应严格控制在承办该事项的公司
高管、董事或各责任单位的内部范围内流转,
并从开始流转之时起,24小时内向董事会秘书
处报告并办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登记。
…… |
| | | |
| 5 | 第十八条董事会秘书应当负责组织和协
调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的具体事宜,
就某重大事项来说,如果董事会秘书本人
参加了该事项,则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发生
时或发生当日即负责组织将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入档;如果董事会秘书未能参加且
未获知该信息,则该重大事项的发起人应
当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和不违反保密原则
的情况下,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八条董事会秘书应当负责组织和协调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的具体事宜,就某重大
事项来说,如果董事会秘书本人参加了该事
项,则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发生时或发生当日即
负责组织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如果董
事会秘书未能参加且未获知该信息,则该重大
事项的发起人应当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和不违反保密原则的
情况下,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
在筹划或商议重大事项时,应当主动将相关信 |
| | | |
| | 或其他人员在筹划或商议重大事项时,应
当主动将相关信息通知董事会秘书知悉。
董事会秘书应做到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及相关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重要参股公司的法规告知和登记提醒工
作。
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
作作为履职报告的重要事项。 | 息通知董事会秘书知悉。董事会秘书应做到对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分公司、控
股子公司、重要参股公司的法规告知和登记提
醒工作。
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
作为履职报告的重要事项。 |
| | | |
| 6 | 第十九条公司及责任单位应当通过签订
保密协议、书面提醒各相关方履行保密义
务、送达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
将内幕信息管理相关情况告知内幕信息知
情人,通知并督促责任单位及人员将内幕
信息知情人信息,分阶段送达董事会秘书
处并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 第十九条公司及责任单位应当通过签订保密
协议、书面提醒各相关方履行保密义务、送达
禁止内幕信息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将内幕
信息管理相关情况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通知
并督促责任单位及人员将内幕信息知情人信
息,分阶段送达董事会秘书处并建立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 |
| | | |
| 7 |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
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情范围控
制到最小,并应及时做好登记管理。如果
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
产生异动时,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处,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 |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在内幕信息
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并应
及时做好登记管理。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
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应立即告知
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 |
| | | |
| 8 | 第二十四条公司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
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
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
信息 | 第二十四条公司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
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
| | | |
| | | |
| 9 | 第二十五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相关规
定,擅自泄露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将依法承
担《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的处罚责任;同时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
任的权利,并将按照有关规定视情给予行
政处分。
(一)公司及各部门、各分支机构的内幕
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将视情节
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
降职降薪、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并将自
查和处罚结果报送证券监管机构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备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
分。
(二)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
反《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 | 第二十五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相关规定,
擅自泄露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
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将依法承担《公司
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责任;
同时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并将按
照有关规定视情给予行政处分。
(一)公司及各部门、各分支机构的内幕信息
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将视情节轻重,分
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解
除劳动合同等处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
证券监管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
响公司对其处分。
(二)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市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规则》的,责任处罚适用《上市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规则》。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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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责任处罚适用《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规则》。
(三)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违反公司及证
监会相关规定的,公司将视情况提示风
险,并依据合同规定终止合作,并保留追
究其责任的权利。 | (三)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违反公司及证监会
相关规定的,公司将视情况提示风险,并依据
合同规定终止合作,并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
利。 |
| 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1 |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华纺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
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
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
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在投资公众
中建立公司的诚信度,提升公司的投资价
值,以利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
的核心竞争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
东利益最大化,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加强上
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华纺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华纺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管理制度。 |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华纺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
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
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
间的良性关系,在投资公众中建立公司的诚信
度,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以利于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实现公司价
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切实保护投资者
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华纺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华纺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制度》,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管理制度。 |
| | | |
| | | |
| 2 | 第六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
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
(四)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
(五)接待来访者,现场参观,面对面的
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电话咨询;
(八)广告、宣传单或其他宣传材料;
(九)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路演,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
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
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
有效形式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十一)其它符合监管规定的沟通方式。 | 第六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
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三)公司网站;
(四)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
(五)接待来访者,现场参观,面对面的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电话咨询;
(八)广告、宣传单或其他宣传材料;
(九)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路演,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
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
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
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十一)其它符合监管规定的沟通方式。 |
| | | |
| 3 | 第七条《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为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法 | 第七条《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
券日报》和《证券时报》为公司信息披露指定
报纸,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公司指定的信息 |
| | | |
| | | |
| | 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的
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上述报纸和网站公
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
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
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
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
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 披露网站。根据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上述报
纸和网站公布。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
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
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
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
观独立报道。 |
| 4 | 第八条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
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
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
沟通的成本。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以及发
言、提问提供便利,为投资者与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
座谈活动。 | 第八条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
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
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以及发言、提
问提供便利,为投资者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
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座谈活
动。 |
| | | |
| | | |
| | | |
| 5 | 第十二条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
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
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
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
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
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 第十二条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
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投资者
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
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
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
见。 |
| | | |
| 6 | 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事务的主管负责人。证券事务部是公
司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由董
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事务。监事会负责对投资者管理工作制度
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 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事务的主管负责人。证券事务部是公司负责投
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
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审计委员
会负责对投资者管理工作制度的实施情况进
行监督。 |
| | | |
| | | |
| 7 | 第十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职责包
括:
(一)信息收集、披露:收集公司生产、
经营、财务等相关信息,根据法律、法规、
上市规则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
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并报
送有关部门;
(二)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
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三)定期报告:主持年报、半年报、季
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作;
…… | 第十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信息收集、披露:收集公司生产、经营、
财务等相关信息,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
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
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并报送有关部门;
(二)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
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三)定期报告:主持年报、半年报、季报的
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作;
…… |
| | | |
| | | |
| | | |
| 8 | 第十七条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 |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 |
| | | |
| | 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
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
进行公告。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
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
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
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
息。 | 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
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
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
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
和反馈相关信息。 |
| 9 | 第二十一条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应当以
适当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
股的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
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
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 | 第二十一条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应当以适当
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的子公司负责人进
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
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
的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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