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拟对《
| 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1 | 第一条为规范华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最大限度
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
作》以及《华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 第一条为规范华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最大限度
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
作》以及《华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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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
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
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
发行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
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
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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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第六条募集资金专项帐户不得存放非募集
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募集资金专项帐户原
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公
司如进行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
集资金专户。 | 第六条募集资金专项帐户(以下简称“募集
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
用途,募集资金专项帐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公司如进行两次以
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除符合前款规定
外,公司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采
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
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
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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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第七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
金金额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 第七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
金金额的部分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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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第九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
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
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1.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
金专户;
2.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
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3.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
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
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4.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 | 第九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
内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
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
告。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
金。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
专户;
2.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
金项目、存放金额;
3.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
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
顾问;
4.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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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金专户资料;
5.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
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
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
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
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
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 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
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
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
顾问;
5.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
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6.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
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
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
的监管方式;
7.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
问的违约责任;
8.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独立财
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
构或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
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
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
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
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
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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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新增 | 第十二条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
营业务,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
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
务的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不得有如下行为:
1.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方式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
2.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使用,为关联
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3.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
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公司发现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
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
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
整改进展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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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第十七条为充分发挥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
在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前提
下,募集资金可以转为定期存款或协议存款。 | 删除 |
| 8 | 第十八条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
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以 | 第十八条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
目的,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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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
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独立董事、监
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
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
券交易所并公告。 | 资金的,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6个月
内实施。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
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购
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
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
个月内实施置换。
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
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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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第十九条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
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1.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
型产品;
2.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
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
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
当在2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
公告。 | 第十九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
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或者
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
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
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
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
行。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1.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
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2.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12个月;
3、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前款规定的现金管理产品到期募集资金按期
收回并公告后,公司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
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
当及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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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第二十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
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
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
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
容:
1.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
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2.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3.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
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
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4.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
全性;
5.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 第二十条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
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内容:
1.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
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2.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3.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
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4.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
及安全性;
5.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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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新增 | 第二十一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
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可
能会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时,及时
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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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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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第二十一条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
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1.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
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2.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
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
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3.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
月;
4.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
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
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
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
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
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
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
告。 | 第二十二条公司以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
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通过募集资金
专户实施,并符合如下要求:
1.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
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2.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3.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
月;
4.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
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公司以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
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
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就募集资金归
还情况及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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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新增 | 第二十三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无法在
原定期限内完成,公司拟延期实施的,应当
及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
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
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
资金使用计划正常推进的情形、预计完成的
时间及分期投资计划、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
的措施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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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新增 | 第二十四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
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对该项目的可行性、
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
施该项目: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
重大变化的;
2.募集资金到账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
时间超过一年的;
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
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
的;
4.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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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
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改变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适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的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报
告期内公司募投项目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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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新增 | 第二十五条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
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
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
经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
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
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万
或者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的,
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
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
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保荐机构)的,
应当参照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履行相应程序及
披露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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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新增 | 第二十六条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公司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应当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
时公告。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占
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还应当经股东会
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
或者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
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
告中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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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新增 |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
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
使用计划。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
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公司应
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
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并按计划投入
使用。使用超募资金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
决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
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
时、充分披露使用超募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
性等相关信息。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
项目及新项目的,还应当充分披露相关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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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的建设方案、投资周期、回报率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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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第二十三条公司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
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12个月
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
务资助。 | 删除 |
| 19 | 新增 | 第二十九条公司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
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
金的,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
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
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
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具体流程,适用本
章第一节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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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第二十四条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
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
表决方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
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下
列内容:1.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
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
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2.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3.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
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性和详细计划;4.在补
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
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的承诺;5.使用
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
款对公司的影响;6.独立董事、监事会、保
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 删除 |
| 21 | 第二十五条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应当根据企
业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原则上优先补充募投
项目资金缺口、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
括收购资产等)或者归还银行贷款,节余部
分可以用于暂时或者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第二十六条公司使用超募资金补充募投项
目资金缺口的,应披露该募投项目的实施进
度、存在资金缺口的原因、资金补充计划及
保荐人专项核查意见。 | 删除 |
| 22 | 第二十七条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 | 删除 |
| | 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原则上应
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适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相关
规定,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分析,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在《公司募集资金
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超
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保荐人应在《上
市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核
查报告》中对此发表核查意见。 | |
| 23 | 第四章募集资金的投向变更 | 第四章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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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新增 | 第三十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
1.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
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2.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3.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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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第二十九条确因市场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募
集资金投向时,项目责任单位应向公司总经
理提交变更理由和变更方案,经公司经理办
公会议确认后,由公司总经理书面向董事会
报告。 | 第三十一条确因市场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时,项目责任单位应向公司总经
理提交变更理由和变更方案,经公司经理办
公会议确认后,由公司总经理书面向董事会
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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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会作出项目变更决议
后,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中说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原因、
新项目的概况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在未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任何单位均不得擅自
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 第三十二条公司董事会作出募集资金用途
变更决议,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
表明确意见后,须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中说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原因、新项目的概况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在未经股东会
审议通过前,任何单位均不得擅自变更募集
资金用途。
公司存在第三十条第 1项规定情形的,保荐
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结合前期披露的
募集资金相关文件,具体说明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及前期中介机构意
见的合理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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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 新增 | 第三十四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仅涉
及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的,不视为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无需履行
股东会审议程序。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应当对此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相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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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 新增 | 第三十五条公司依据本制度第十九条、第二
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规定使用募
集资金,超过董事会审议程序确定的额度、
期限等事项,情节严重的,视为擅自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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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 新增 | 第三十六条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
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
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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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 第三十二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对
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及
时向公司总经理报告检查结果。公司总经理
认为必要时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
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
计,并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汇报检查结果。 | 第三十七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
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
次,并及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总经理认为必要时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
等专业机构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
行专项审计,并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
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机构没有
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
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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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 第三十四条独立董事有权对募集资金存放
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审计
费用由公司承担。 | 删除 |
| 32 |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大会决定变更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应按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
定及时公告,披露以下内容:
1.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原因说明;
2.关于新项目的发展前景、盈利能力、有关
风险等情况的说明;
3.新项目涉及购买资产或对外投资等事项
的,应当比照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4.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或上市规则要
求的其他内容。 | 第四十四条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应按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在提交
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1.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募投项目的
具体原因;
2.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
示;
3.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4.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
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5.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投
项目的意见;
6.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
明;
7.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
易所或上市规则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
投资的,还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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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 第四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
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 | 第四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
资金和超募资金(如有)的实际管理与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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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
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
资金专项报告》”)。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
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解
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
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
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
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
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
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
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年度审计时,公
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同时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披露。 | 情况,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
况,编制、审议并披露《募集资金存放、管
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相关专项报告应
当包括募集资金和超募资金的基本情况和本
制度规定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
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解
释具体原因。
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
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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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涉及条款之间相互引用的条款序号变化,修改后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亦相应变更,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