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纺股份(600448):华纺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正案公告

时间:2025年10月15日 19:46:21 中财网
原标题:华纺股份:华纺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正案公告

证券代码:600448 证券简称:华纺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4号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正案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拟对《华纺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称“《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特定名称/称谓的变化

序 号变化内容修订依据
1“股东大会”变更为“股东会”202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新公司法”)第五章【股份 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二节【股 东会】等条款统一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大会”的表述调整为“股东会”
21、删除“监事”、“职工监事”、“监事会”、 “监事会决议”、“监事会报告”、“监事代 表”、“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称谓并对相应条款 做出修改(详见本对照表第二部分其他修订内 容); 2、本对照表第二部分其他修订内容未做专门说明 的,以“审计委员会”代替“监事会”、“审计 委员会成员”代替“监事”、“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代替“监事”或“监事会主席”等1、新公司法第121条“股份有限公司可 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 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 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2、《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 12条“上市公司依照公司法和国务院规 定,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审 计委员会,并载明审计委员会的组成、职 权等事项。” 3、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 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第2条【关于上 市公司的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应当在 2026年1月1日前,按照《公司法》《实 施规定》及证监会配套制度规则等规定, 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在董事会中设审计委 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 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二、其他修订内容

序 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一条为规范华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最大限度 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 作》以及《华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华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最大限度 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 作》以及《华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2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 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 于特定用途的资金。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 发行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 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 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3第六条募集资金专项帐户不得存放非募集 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募集资金专项帐户原 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公 司如进行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 集资金专户。第六条募集资金专项帐户(以下简称“募集 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 用途,募集资金专项帐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公司如进行两次以 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除符合前款规定 外,公司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采 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 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 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4第七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 金金额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第七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 金金额的部分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 理。
   
5第九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 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 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1.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 金专户; 2.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 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3.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 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 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4.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第九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 内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 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 告。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 金。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 专户; 2.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 金项目、存放金额; 3.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 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 顾问; 4.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
   
   
   
   
   
   
   
   
 资金专户资料; 5.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 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 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 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 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 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 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 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 顾问; 5.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 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6.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 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 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 的监管方式; 7.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 问的违约责任; 8.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独立财 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 构或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 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 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 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 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 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6新增第十二条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 营业务,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 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 务的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不得有如下行为: 1.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方式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 2.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使用,为关联 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3.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 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公司发现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 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 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 整改进展情况。
   
   
   
   
   
   
   
   
   
   
   
   
   
   
   
   
   
7第十七条为充分发挥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 在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前提 下,募集资金可以转为定期存款或协议存款。删除
8第十八条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 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以第十八条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 目的,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
   
 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 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独立董事、监 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 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 券交易所并公告。资金的,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6个月 内实施。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 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购 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 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 个月内实施置换。 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 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信息。
   
   
   
   
   
   
   
   
   
   
9第十九条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 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1.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 型产品; 2.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 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 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 当在2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 公告。第十九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 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或者 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 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 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 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 行。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1.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 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2.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12个月; 3、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前款规定的现金管理产品到期募集资金按期 收回并公告后,公司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 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 当及时公告。
   
   
   
   
   
   
   
   
   
   
   
   
   
   
   
10第二十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 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 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 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 容: 1.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 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2.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3.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 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 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4.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 全性; 5.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第二十条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 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内容: 1.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 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2.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3.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 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4.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 及安全性; 5.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11新增第二十一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 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可 能会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时,及时 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
   
   
   
   
   
  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12第二十一条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 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1.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 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2.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 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 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3.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 月; 4.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 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 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 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 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 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 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 告。第二十二条公司以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 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通过募集资金 专户实施,并符合如下要求: 1.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 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2.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3.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 月; 4.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 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公司以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 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 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就募集资金归 还情况及时公告。
   
   
   
   
   
   
   
   
   
   
   
13新增第二十三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无法在 原定期限内完成,公司拟延期实施的,应当 及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 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 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 资金使用计划正常推进的情形、预计完成的 时间及分期投资计划、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 的措施等情况。
   
   
   
   
   
   
   
   
   
14新增第二十四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 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对该项目的可行性、 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 施该项目: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 重大变化的; 2.募集资金到账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 时间超过一年的; 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 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 的; 4.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
   
   
   
   
   
   
   
   
   
   
   
   
   
  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 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改变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适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的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报 告期内公司募投项目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
   
   
   
   
   
   
15新增第二十五条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 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 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 经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 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 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万 或者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的, 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 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 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保荐机构)的, 应当参照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履行相应程序及 披露义务。
   
   
   
   
   
   
   
   
   
   
   
   
   
   
16新增第二十六条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公司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应当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 时公告。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占 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还应当经股东会 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 或者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 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 告中披露。
   
   
   
   
   
   
   
   
   
   
   
17新增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 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 使用计划。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 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公司应 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 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并按计划投入 使用。使用超募资金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 决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 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 时、充分披露使用超募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 性等相关信息。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 项目及新项目的,还应当充分披露相关项目
   
   
   
   
   
   
   
   
   
   
   
   
  的建设方案、投资周期、回报率等信息。
   
18第二十三条公司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 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12个月 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 务资助。删除
19新增第二十九条公司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 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 金的,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 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 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 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具体流程,适用本 章第一节的规定。
   
   
   
   
   
   
   
   
   
   
20第二十四条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 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 表决方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 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下 列内容:1.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 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 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2.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3.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 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性和详细计划;4.在补 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 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的承诺;5.使用 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 款对公司的影响;6.独立董事、监事会、保 荐机构出具的意见。删除
21第二十五条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应当根据企 业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原则上优先补充募投 项目资金缺口、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 括收购资产等)或者归还银行贷款,节余部 分可以用于暂时或者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第二十六条公司使用超募资金补充募投项 目资金缺口的,应披露该募投项目的实施进 度、存在资金缺口的原因、资金补充计划及 保荐人专项核查意见。删除
22第二十七条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删除
 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原则上应 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适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相关 规定,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分析,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在《公司募集资金 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超 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保荐人应在《上 市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核 查报告》中对此发表核查意见。 
23第四章募集资金的投向变更第四章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
   
24新增第三十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 1.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 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2.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3.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的其他情形。
   
   
   
   
   
   
   
   
25第二十九条确因市场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募 集资金投向时,项目责任单位应向公司总经 理提交变更理由和变更方案,经公司经理办 公会议确认后,由公司总经理书面向董事会 报告。第三十一条确因市场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时,项目责任单位应向公司总经 理提交变更理由和变更方案,经公司经理办 公会议确认后,由公司总经理书面向董事会 报告。
   
26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会作出项目变更决议 后,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中说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原因、 新项目的概况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在未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任何单位均不得擅自 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第三十二条公司董事会作出募集资金用途 变更决议,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 表明确意见后,须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中说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原因、新项目的概况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在未经股东会 审议通过前,任何单位均不得擅自变更募集 资金用途。 公司存在第三十条第 1项规定情形的,保荐 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结合前期披露的 募集资金相关文件,具体说明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及前期中介机构意 见的合理性。
   
   
   
   
   
   
   
   
   
   
   
27新增第三十四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仅涉 及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的,不视为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无需履行 股东会审议程序。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应当对此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相关信息。
   
   
   
   
   
   
   
28新增第三十五条公司依据本制度第十九条、第二 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规定使用募 集资金,超过董事会审议程序确定的额度、 期限等事项,情节严重的,视为擅自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
   
   
   
   
   
29新增第三十六条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 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 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30第三十二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对 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及 时向公司总经理报告检查结果。公司总经理 认为必要时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 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 计,并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汇报检查结果。第三十七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 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 次,并及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总经理认为必要时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 等专业机构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 行专项审计,并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 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机构没有 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 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31第三十四条独立董事有权对募集资金存放 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审计 费用由公司承担。删除
32第四十条公司股东大会决定变更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应按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 定及时公告,披露以下内容: 1.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原因说明; 2.关于新项目的发展前景、盈利能力、有关 风险等情况的说明; 3.新项目涉及购买资产或对外投资等事项 的,应当比照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4.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或上市规则要 求的其他内容。第四十四条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应按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在提交 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1.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募投项目的 具体原因; 2.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 示; 3.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4.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 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5.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投 项目的意见; 6.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 明; 7.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 易所或上市规则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 投资的,还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33第四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 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第四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 资金和超募资金(如有)的实际管理与使用
   
   
 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 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 资金专项报告》”)。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 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解 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 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 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 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 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 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 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年度审计时,公 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同时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披露。情况,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 况,编制、审议并披露《募集资金存放、管 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相关专项报告应 当包括募集资金和超募资金的基本情况和本 制度规定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 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解 释具体原因。 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 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其他条款序号顺延,条款内容保持不变。

原《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涉及条款之间相互引用的条款序号变化,修改后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亦相应变更,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特此公告。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1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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