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山精密(002384):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时间:2025年10月15日 20:01:30 中财网
原标题:东山精密: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年 10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加强和保障对外投资安全,
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和《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或其他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用作出资的资产,对外进行各
种形式的投资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以公司的战略方针和长远规划为依据,综合考虑产业的
主导方向及产业的结构平衡,以实现投资组合的最优化。

(三)各投资项目的选择应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模适度,要
与公司产业发展规划相结合,有利于公司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
用。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与组织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公司对外投资金额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应提交公司董事会
或股东会审议的标准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
对于未达到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对外投资,总经理在其授权范围
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子公司不得自行对其对外
(长期股权)投资作出决定,应报公司依其投资权限逐层进行
审批。

第七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依法取得该等审批。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向董事会汇报投资项目进展等情况,总经理可组织成立项目实施小组,负责对外投资项
目的任务执行和具体实施。

第九条 已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监督项目的运作及其经营管理。

第十条 公司聘请法律顾问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和重要相关信函、章程等的法律审核。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可聘请专家或中
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

第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审计部、财务部、证券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三章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十二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
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拒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五)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转让投资规定办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

第十六条 财务部负责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防止公司资产的流失。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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