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山精密(002384):印章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印章管理制度 (2025年 10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印章刻制、保管,以及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安全性,从公司运作 规范需要出发,避免印章管理出现不规范行为,以有效地维护公 司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印章包括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董事会印章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文、信函、授权委托书、证件、证书、财务报表、统计报表及对外签署的合同、协议及其他须用印章的文本 等。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印章由公司法务部负责管理和使用;法定代表人印章由公司法人代表授权公司财务部负责管理和使用;公司 董事长授权财务专用章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管理和使用;公司董事 长授权合同专用章由公司法务部负责管理和使用。 董事会印章由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证券部负责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印章的刻制和启用 第五条 印章的刻制由需刻印部门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提出雕刻印章的申请(因机构变动需刻制新印章时,更换旧印章须凭旧印章原 样),报公司法务部批准后方可刻制。 第六条 新印章要做好戳记,并留样保存,以便备查。 第七条 印章启用事先须发启用通知,注明启用日期、发放单位和使用范围和启用印模。 第三章印章的领取和保管 第八条 公司各类印章分别由印章管理部门负责人领取,并由部门印章专管员保管和按规定使用,不得转借他人。 第九条 印章专管人员每天下班前应检查印章是否齐全,并将印章锁进保险柜内,妥善保管,不得将印章存放在办公桌内;第二天上班后, 应首先检查所保管印章保险柜有无异样,若发现意外情况应立即 报告。 第十条 公司印章专管人员应保证印章的保管安全,使用规范,建立印章使用台账。 印章专管人员因事、病、休假等原因不在岗位时,印章授权人应 指定他人代管印章,印章专管人员要向代管人员交接工作,交代 用印时的注意事项。 专管人员正常上班后,代管人员应向专管人员交接工作,登记用 印的起止日期,实行管印人员登记备案制,以明确责任,落实到 人。交接工作时,应严格办理交接手续,登记交、管印起止日期、 管理印章类别及数量。交接人员签字,印章授权人签字认可后备 存。 第十一条 印章专管员印章管理情况须作为员工离职移交工作的一部分。印章专管员离职时,须办理分管印章的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 续。 第十二条 印章专管人员要坚持原则,遵守保密规定,严格照章用印。未按批准权限用印或用印件内容有误的,印章专管人员不予用印;经 办人拒绝印章专管人员审核用印内容的,印章专管人员可拒绝用 印并报告领导处理。 第十三条 印章专管人员不得擅自用印,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四章印章的使用 第十四条 印章使用须按公司的规定,审批后方可用印。 第十五条 印章保管人应当记录印章使用登记台账,内容包括用印日期、用印内容、用印类别、用印经办人等信息。 第十六条 涉及法律重要事项,须按照公司有关规定经公司法务部门审核后用印。 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等 事项需要按照《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经公司董 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后方可盖章。 第十七条 用印盖章位置要准确、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印章的名称与用印件的落款要一致(代用印章除外),不漏盖、不多盖。 第十八条 介绍信、便函、授权委托书要有存根,要在落款和骑缝处一并加盖印章。 第十九条 对外签署的合同或协议、各类业务报表(财务报表、统计报表)及其他需用公司各类印章的文本等,须在合缝处加盖印章。 第二十条 严禁员工私自将公司印章带出公司使用。若因工作需要,确需将印章带出使用的,由用印人提出申请,征得其部门负责人同意, 由印章保管人陪同前往办理。如确因印章保管人不便陪同的,由 借用人填写印章外借申请,经公司总经理或主要负责人批准,方 可带离公司。印章外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印章用于申请事项, 并对印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员工须外借印章的,印章保 管人须做好登记工作,注明印章名称、外借日期、外借用途、借 用人、批准人、保管人、归还日期等信息。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印章专管人必须妥善保管印章,如有遗失,必须及时向公司授权领导报告。 第二十二条 任何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本制度规定程序使用印章,未经本制度规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制度的规定使用印章,造成丢失、盗用、仿制等,依情节轻重,对责任者分别进行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 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等印章的保管、使用,可参照本制度制定本单位印章使用管理制度,并报公司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