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亚股份(30051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5年10月15日 20:26:11 中财网
原标题:中亚股份: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的 法律意见书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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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5H1712号
致: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亚股份”)的委托,担任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中亚股份本次激励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律师声明的事项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一切资料、文件和信息,该等资料、文件和信息以及资料、文件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真实、准确、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者原件一致,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3、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不对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不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发表意见,也不对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拟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财务数据测算及其影响是否恰当和准确发表意见。

4、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经办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或确认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发表法律意见。

5、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开披露,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由任何其他人予以引用和依赖。

第二部分正文
一、 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的授权与批准
根据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为实施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事宜,公司已履行下列法定程序:
1. 2025年8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在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2025
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2. 2025年8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并发表审查意见。

3. 2025年8月27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审查,并发表审查意见。

4. 2025年8月29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等相关文件。2025年8月29日至2025年9月8日,公司在公司内部公示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将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予以公示。经公司确认,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和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针对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5. 2025年9月9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6. 2025年9月9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7. 2025年9月15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披露了《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8. 根据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2025年9月1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在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名单进行审查并发表审查意见。

2025
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

9. 根据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2025年10月1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因权益分派实施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同意因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2025 4.26
完成,公司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由每股 元调整为每股4.25元。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以上议案并发表审查意见。

10.2025年10月1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因权益分派实施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并发表审查意见。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调整事项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程序并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调整的具体内容
本次调整前,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为4.26元/股:
1. 调整事由
公司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407,640,875股剔除已回购股份4,431,000股后的403,209,875股为基数,向10 0.10
全体股东每 股派发现金红利 元(含税)。根据公司《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和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2. 调整方法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派息:P=P-V
0
P V P
其中: 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为每股的派息额;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P=4.26-0.01=4.25元/股
综上,本次调整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4.25元/股。

本次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授予价格调整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就本次授予价格调整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系编号为TCYJS2025H1712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2025年10月15日。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章靖忠
经办律师: 虞文燕
经办律师: 谭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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