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懋科技(603306):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懋科技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情况之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12号英皇集团中心8、9、11层 8/9/11/F,EmperorGroupCentre,No.12D,JianwaiAvenue,ChaoyangDistrict,Beijing,100022,P.R.China电话/Tel.:010-50867666 传真/Fax:010-56916450 网址/Website:www.kangdalawyers.com北京西安深圳海口上海广州杭州沈阳南京天津菏泽成都苏州呼和浩特香港武汉郑州长沙厦门重庆合肥宁波济南昆明南昌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情况之 专项核查意见 二〇二五年十月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情况之 专项核查意见 致: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懋科技”或“公司”、“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就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意见(以下简称“本核查意见”)。 如无特别说明,本核查意见中有关用语释义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释义的含义相同。 本核查意见仅供公司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核查意见作为公司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交易相关方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核查意见如下: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自查期间为:华懋科技为本次交易申请股票停牌前6个月起至本次交易《重组报告书(草案)》披露之前一日止(即2024年11月21日至2025年9月29日)。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范围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号》等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的核查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知情人员; 3、交易对方及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知情人员; 4、标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知情人员;5、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6、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7、前述1至6项的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及成年子女。 三、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直系亲属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情况 根据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查询记录,在自查期间,相关主体买卖华懋科技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情况如下: (一)相关自然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情况 本次自查期间内,相关自然人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情况如下: 单位:股、张
“1、除上述买卖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在核查期间不存在其他通过本人账户或操作他人账户买卖华懋科技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情况,也不存在委托或建议他人购买华懋科技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情形。 2、本人在核查期间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委托、建议他人买卖华懋科技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上述买卖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行为系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通过自有并控制的账户根据二级市场交易情况自行判断而做出的个人投资决策。 4、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5、若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上述买卖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愿意将因上述公司股票交易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交华懋科技。 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华懋科技的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华懋科技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 (二)相关机构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1、东阳华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单位:张
2、本公司/本企业在核查期间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委托、建议他人买卖华懋科技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本公司/本企业上述买卖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行为系本公司/本企业通过自有并控制的账户根据二级市场交易情况自行判断而做出的自主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4、本公司/本企业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5、若本公司/本企业上述买卖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公司/本企业愿意将因上述公司股票交易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交华懋科技。 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公司/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华懋科技的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华懋科技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 2、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股
“1、除上述买卖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情况外,本公司/本企业在核查期间不存在其他通过本人账户或操作他人账户买卖华懋科技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情况,也不存在委托或建议他人购买华懋科技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情形。 2、本公司/本企业在核查期间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委托、建议他人买卖华懋科技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本公司/本企业上述买卖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行为系本公司/本企业通过自有并控制的账户根据二级市场交易情况自行判断而做出的自主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4、本公司/本企业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5、若本公司/本企业上述买卖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公司/本企业愿意将因上述公司股票交易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交华懋科技。 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公司/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华懋科技的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华懋科技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 四、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 2025年 10月 14日及 2025年 10月15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承诺等文件,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基于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及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自查情况,并在上述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及有关承诺措施得到履行的前提下,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 除上述情况外,核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内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情况。 本《专项核查意见》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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