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创新(300300):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备案

时间:2025年10月16日 22:31:41 中财网

原标题:海峡创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300 证券简称:海峡创新 公告编号:2025-058
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的公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1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的议案》,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本次修订后,公司拟不再设置监事会,《公司法》中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章程》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等相关条款不再适用,该议案尚需提交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修订对照表如下:

原《公司章程》条款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 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 (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订本章程。
第二条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系依照《公司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公司以有限公司整体变更 方式设立;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 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0007441437848。公司实行自主经营、 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依法纳税。第二条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以有 限公司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在平潭综合实验 区行政审批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441437848。公司 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依法 纳税。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 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 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 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 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 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 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 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 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任。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 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总监。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为公司的财务负责人 (下同)。
第十二条 根据《党章》的规定,公 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 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 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 组织的工作经费。第十三条 根据《党章》的规定,公 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 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 构,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具有同等权利。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 币标明面值。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 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 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 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 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设立时股份总数 为6,000万股,由全体发起人以净资产折股 认购,各发起人持股情况如下: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为原有限公司 的全体股东,各发起人以其在原有限公司的 出资额所对应的截至2009年5月31日的净 资产折合为公司的股本6,000万股,净资产 超过股本总额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公司设立
 时的发起人、认购股份数与持股比例为: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666,847,062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666,847,062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666,847,062股,其他类别股0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 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 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董事会作出决议,公 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 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 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本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股份。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本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 中交易方式进行。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 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 中交易方式进行。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 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具体实施细则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 章等执行。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具体 实施细则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等 执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让。股东转让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 交易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 式进行。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股东转让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 交易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 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 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股东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除应当符合本章程的规定之外,同时应遵守 其对股份转让做出的各项承诺,并应遵守股
 份转让当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违反《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将其持有的本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 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 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 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 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 同种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 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 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 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 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 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 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 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 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 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 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 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 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 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 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股东提出查 阅、复制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 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 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 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 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 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 影响的除外。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 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 日起60日内,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 决议作出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 撤销权消灭。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 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者裁定前, 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任何主体不得 以股东会决议无效为由拒绝执行决议内容。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 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 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 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 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新增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 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 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 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 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以外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 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 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
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 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 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 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 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 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 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 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 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 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 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 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 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 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新增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 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 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 带责任。
新增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 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 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 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 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其关联关 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 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1)有 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 关联方使用;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 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3)委托控股股 东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4)为控股股东 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 兑汇票;5)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新增第四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 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 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 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 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 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 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 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 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 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 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 连带责任。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 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 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 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第四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 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审计委员会的报告;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 关联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事项; (十五)审议公司发生的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 助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十三)审议公司发生的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 助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 进行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 照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 定。 (十六)公司连续12个月滚动发生委 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 适用前款规定; (十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九)公司下列提供财务资助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 负债率超过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深圳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前 述交易事项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 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 原则适用上述规定。 (十四)公司连续12个月滚动发生委 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 适用前款规定; (十五)公司下列提供财务资助行为, 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 负债率超过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 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 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
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上市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 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或者资助对象为公司 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 股子公司,免于适用上述规定。 (二十)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二十一)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 交易所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 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 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 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 召开日失效。公司年度股东大会给予董事会 前述授权的,应当就以下事项通过相关决 议: 1.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和数量; 2.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 的安排; 3.定价方式或者价格区间; 4.募集资金用途; 5.决议的有效期; 6.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 以免于适用上述规定。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 券作出决议。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 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 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 开日失效。公司年度股东会给予董事会前述 授权的,应当就以下事项通过相关决议: 1.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和数量; 2.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 的安排; 3.定价方式或者价格区间; 4.募集资金用途; 5.决议的有效期; 6.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 授权。 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 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授权; 7.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 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股东大会 审议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及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 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第四十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提供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 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 董事会的2/3以上董事同意。股东会审议第 (六)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 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 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 第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 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及控 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 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 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 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 本条第(一)至(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 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上市公司与关联方发生 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照上述规定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 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 式);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 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 保和资助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 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 标准;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 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 和服务的。第五十条 上市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 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照上述规定提交股东 会审议: (一)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 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 式),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 除外;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 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 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市场报价 利率,且上市公司无相应担保;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 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 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章程规定人数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
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 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 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点为:公司住所地及其他生产经营地所在城 市。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 于股东参加。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 理由的,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 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于现场会议召 开日两个交易日前发布通知并说明具体原 因。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采用网络投票方 式参加股东大会的,公司将通过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确认股东身份 的合法有效。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 为: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通知中确定的其 他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 股东参加。股东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 的,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 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于现场会议召开日两 个交易日前发布通知并说明具体原因。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采用网络投票方式 参加股东会的,公司将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确认股东身份的合 法有效。
第四十八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 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第五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 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 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 出具的法律意见。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 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 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四十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 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 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第五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 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 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 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 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 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 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一条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 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连 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 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第五十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 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 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等)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备案。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结束 当日期间,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含投票代 理权)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第五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 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五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第五十九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 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 东名册。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 担。第六十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 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第六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 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 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 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 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 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 决议。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 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 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 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 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第六十四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 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 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均有权出席股 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 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在
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投票方式 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上午9:15,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投票方式的表 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投票方式投 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 1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 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 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 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第六十五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 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 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 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 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 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 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 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 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第六十六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 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者取消,股东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 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 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六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 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 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第六十八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 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或 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 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 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 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 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 授权委托书。第六十九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 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 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 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 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 委托书。
第六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 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 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第七十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 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 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 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
 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 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 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第七十二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 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 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 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 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 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 议。第七十四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 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 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 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 开会。第七十五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 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 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 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 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 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 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 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一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 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第七十六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 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
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 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 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 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 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七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 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 职报告。第七十七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 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 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 出解释和说明。第七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 说明。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 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 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 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 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 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按有关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 的其他内容。第八十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 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 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 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按有关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 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第八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
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 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 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 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 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 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 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 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 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 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 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 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第八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 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 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 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 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 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八十三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 其报酬和支付方法;第八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 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 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 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他事项。第八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 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他事项。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第八十六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 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 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 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 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 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 股东权利。《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 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 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四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 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 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 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第八十九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 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 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 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 责的合同。
第八十五条 董事、独立董事、股东 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 东大会表决。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 事、独立董事、股东代表监事进行表决时实 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独立董事或者股东代表监事时,每 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独立董事或者股东 代表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 候选各董事、独立董事、股东代表监事的简 历和基本情况。第九十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 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 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独立董事 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 董事、独立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独立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 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 公告各候选董事、独立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
(一)董事、独立董事、股东代表监 事候选人的提名 1、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除外) 由董事会、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名,其提 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董 事人数。 2、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 或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 一以上的股东提名,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 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独立董事人数。 3、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单 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名,其提名候选人人 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监事人数。 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 司董事、独立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进 行考核形成决议备案并将董事、独立董事、 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名单、简历及基本情 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将候选人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股东提名董事、独立董事、股东代表 监事候选人的须于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以 书面方式将有关提名董事、独立董事、股东 代表监事候选人的简历提交股东大会召集 人,提案中应包括董事、独立董事或股东代 表监事候选人名单、各候选人简历及基本情 况。 董事会应当对各提案中提出的候选董(一)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1、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除外) 由董事会、单独持有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提名,其提名 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董事 人数。 2、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持 有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 以上的股东提名,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 过拟选举或变更的独立董事人数。 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 司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进行考核形成决议 备案并将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名单、简 历及基本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将候选人 提交股东会审议。 股东提名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须 于股东会召开10日前以书面方式将有关提 名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简历提交股东会 召集人,提案中应包括董事、独立董事候选 人名单、各候选人简历及基本情况。 董事会应当对各提案中提出的候选董 事、独立董事的资格进行审查。除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不能担任董事、独 立董事的情形外,董事会应当将股东提案中 的候选董事、独立董事名单提交股东会,并 向股东会报告候选董事、独立董事的简历及 基本情况。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应 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 提名,并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的资料真
事、独立董事或股东代表监事的资格进行审 查。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 定不能担任董事、独立董事、监事的情形外, 董事会应当将股东提案中的候选董事、独立 董事或股东代表监事名单提交股东大会,并 向股东大会报告候选董事、独立董事、股东 代表监事的简历及基本情况。董事候选人、 独立董事候选人及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应 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 受提名,并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的资料真 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二)累积投票制的操作细则如下: 1、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含两名)以上 董事、独立董事时,选举股东代表监事时, 实行累积投票制; 2、独立董事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 举; 3、股东在选举时所拥有的全部有效表 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人 数; 4、股东大会在选举时,对候选人逐个 进行表决。股东既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集 中投向一人,也可以分散投向数人; 5、股东对单个董事、独立董事或股东 代表监事候选人所投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 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 股份数的整数倍,但合计不超过其持有的有 效投票权总数; 6、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二)累积投票制的操作细则如下: 1、股东会选举两名(含两名)以上董 事、独立董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2、独立董事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 举; 3、股东在选举时所拥有的全部有效表 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人 数; 4、股东会在选举时,对候选人逐个进 行表决。股东既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集中 投向一人,也可以分散投向数人; 5、股东对单个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 所投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数 倍,但合计不超过其持有的有效投票权总 数; 6、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 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人的得票数必须 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1/2; 7、当排名最后的两名以上可当选董 事、独立董事得票相同,且造成当选董事、 独立董事人数超过拟选聘的董事人数时,排 名在其之前的其他候选董事、独立董事当 选,同时将得票相同的最后两名以上董事、 独立董事重新进行选举。 8、按得票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 事,若经股东会三轮选举仍无法达到拟选董
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人的得票数必须 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二分之一; 7、当排名最后的两名以上可当选董 事、独立董事或股东代表监事得票相同,且 造成当选董事、独立董事或股东代表监事人 数超过拟选聘的董事或监事人数时,排名在 其之前的其他候选董事、独立董事或股东代 表监事当选,同时将得票相同的最后两名以 上董事、独立董事或股东代表监事重新进行 选举。 8、按得票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 事或股东代表监事,若经股东大会三轮选举 仍无法达到拟选董事或股东代表监事人数, 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1)当选董事或监事的人数不足应选 董事或监事人数,则已选举的董事或监事候 选人自动当选。剩余候选人再由股东大会重 新进行选举表决,并按上述操作细则决定当 选的董事或监事。 (2)经过股东大会三轮选举仍不能达 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董事或监事 人数,原任董事或监事不能离任,并且董事 会应在十五天内开会,再次召集股东大会并 重新推选缺额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前次股东 大会选举产生的新当选董事或监事仍然有 效,但其任期应推迟到新当选董事或监事人 数达到法定或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方可就任。事人数,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1)当选董事的人数不足应选董事人 数,则已选举的董事候选人自动当选。剩余 候选人再由股东会重新进行选举表决,并按 上述操作细则决定当选的董事。 (2)经过股东会三轮选举仍不能达到 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董事人数,原任 董事不能离任,并且董事会应在十五天内开 会,再次召集股东会并重新推选缺额董事候 选人,前次股东会选举产生的新当选董事仍 然有效,但其任期应推迟到新当选董事人数 达到法定或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方可就任。
第八十六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第九十一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
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 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 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 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 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 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 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 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 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 上进行表决。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 会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 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八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 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 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 准。第九十三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 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 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 为准。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 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 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 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第九十五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 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 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 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 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 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 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 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第九十六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 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 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 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 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二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第九十七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 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 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 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 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 议结束后立即就任。第一百〇一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 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在会议结束后立即就 任。
第九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 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 案。第一百〇二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 现、送股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 案。
第五章董事会第五章董事和董事会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 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 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第一百〇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 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 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 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 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 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 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 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 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 其履职。
第九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 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 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第一百〇四条 非职工董事由股东会 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 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 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数的1/2。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 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 的1/2。 董事会中设职工董事一名,由公司职 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 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股 东、员工、本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损害 公司利益; (二)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为本 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谋取属于公司 的商业机会,不得自营、委托他人经营公司 同类业务; (三)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 (四)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 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六)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 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七)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 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 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 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 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 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并 经董事会或股东会(金额达到股东会标准) 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 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 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 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八)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 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 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 同类的业务; (九)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为己有; (十)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十一)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 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 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 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 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 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 定。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一)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事 务,持续关注对公司生产经营可能造成重大 影响的事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 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 理或者不知悉为由推卸责任; (二)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 审慎判断审议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收益;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 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 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 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 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 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选择 受托人; (三)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 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 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 务范围; (四)获悉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滥用控制权等损害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时,及时向董 事会报告并督促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严格履行作出的各项承诺; (六)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七)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 权; (八)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并 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纠正和报告公司违法 违规行为;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上市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参 照上述要求履行职责。(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事 务,持续关注对公司生产经营可能造成重大 影响的事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 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 理或者不知悉为由推卸责任;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并 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纠正和报告公司违法 违规行为;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 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 权; (六)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 审慎判断审议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收益; 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选择 受托人; (七)获悉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滥用控制权等损害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时,及时向董 事会报告并督促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严格履行作出的各项承诺;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参照上述 要求履行职责。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 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第一百〇七条 非职工董事连续两次 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 东大会予以撤换。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 董事会会议或任职期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 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其间董事会总 次数的二分之一的,董事应当向董事会作出 书面说明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 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 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 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 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 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 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 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董事辞职生效或任期届 满后两年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 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 秘密成为公开信息时止。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 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 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 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 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 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董事辞 任生效或任期届满后两年内仍然有效;其对 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 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时止。 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 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新增第一百一十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 非职工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
 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 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〇五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 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 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 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 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 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第一百一十一条 未经董事会的合法 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 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 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 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 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 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 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七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删除
第一百〇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 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 成,设董事长1人,其中独立董事3名。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 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名,其中 独立董事3名,职工董事1名。董事长由董 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 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 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设审计委员会、战略与投 资委员会和提名、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专门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 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 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设审计委员会、战略与投 资委员会以及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
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 审计委员会、提名、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 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 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 作。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 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 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 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 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审议如下事 项: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 (三)公司的“提供对外担保”事项应 当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 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 同意方可审议通过。 (四)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 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章程所称的“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 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 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 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 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 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审议如下事 项,但根据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会决策的还 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 (三)公司的“提供对外担保”事项应 当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 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 审议同意。 (四)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 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章程所称的“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 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 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 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 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 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
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 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 先认缴出资权利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 的其他交易事项。 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1、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 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 此类资产); 2、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 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 类资产); 3、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 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五)董事会有权审批达到下列标准 的关联交易: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方 分次进行的同类关联交易,以其在此期间的 累计额不超过上述规定为限。 本项前述关联交易均不包括公司获赠 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事项。如果该关联交易 涉及非经营性资金往来,该交易需经董事会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后方可实施。非经营 性资金往来系指公司与关联方相互之间发 生的非经营性业务的资金往来行为,包括但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 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 先认缴出资权利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 的其他交易事项。 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1、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 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 此类资产); 2、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 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 类资产); 3、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 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五)董事会有权审批达到下列标准 的关联交易: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 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 进行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 易标的相关的交易,以其在此期间的累计额 不超过上述规定为限。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 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履行相关义务: 1、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不限于相互之间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 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相互之间拆借资金、 代偿债务,及其他相互之间在没有商品和劳 务对价情况下使用对方资金等行为。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以上述方式 占用公司资金。 (六)根据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授权, 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 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 之二十的股票等有关事项。 (七)除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董事 会决议另有规定外,交易事项未达到股东大 会、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总经理依据《总 经理工作细则》有关规定执行。2、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 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3、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 息、红利或者薪酬; 4、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 的其他交易。 (六)根据公司年度股东会授权,决 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 股票等有关事项。 (七)除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董事会 决议另有规定外,交易事项未达到股东会、 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总经理依据《总经理 工作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 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 举产生。删除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 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一十八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 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二十一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 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会议。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 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邮件、传 真或电话;通知时限为三天。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 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时间的限制,但 应当在发出会议通知时说明相关情况并征 得各位董事的同意。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临 时会议的通知,以专人送达、传真、邮件或 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通知时限为三天。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 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时间的限制,但 应当在发出会议通知时说明相关情况并征 得各位董事的同意。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 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 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 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 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 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 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 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 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 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 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 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 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 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 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 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视频、电话、传真或 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 由参会董事签字。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表决方式采 用举手表决或者记名投票表决。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 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视 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进 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新增第三节 独立董事
新增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 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 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 第一百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 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 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 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 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 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 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 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 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 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 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 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 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 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新增第一百三十二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 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 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条件。
新增第一百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 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 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 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 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 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新增第一百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 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 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 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 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 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 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新增第一百三十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 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
 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 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 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 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 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五条所 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 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 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 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 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 便利和支持。
新增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新增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 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 职权。
新增第一百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召集人。
新增第一百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 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 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 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 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 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 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 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第一百四十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 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 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 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 票。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新增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 略与投资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 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 责制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 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战略与 投资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 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新增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 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 负责制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 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董事会提名、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 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 审核,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 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 益条件的成就;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 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六章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 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和财务负责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 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2名,由董事会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2名、董 事会秘书1名和财务负责人1名为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 和第一百〇一条(九)~(十一)关于勤勉 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四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 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 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 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 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 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第一百四十七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 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 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 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 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 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 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三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 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 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 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 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 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第一百四十九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 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 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 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 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四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 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 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 同规定。第一百五十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 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 规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第一百五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 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 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增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 务或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 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第七章监事会删除
第八章党组织第七章党组织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设立党组织, 设书记1名,符合条件的党组织成员可以通 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 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 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公司党 组织。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设立党组织, 设书记1名,符合条件的党组织成员可以通 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经理层,董事会、 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 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公司党组织。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党组织主要职 责有: ...... (三)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加强对公司领导 人员的监督,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 任。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党组织主要职 责有: ...... (三)支持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 依法行使职权。加强对公司领导人员的监 督,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
...... 
第九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 计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 计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 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 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 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 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 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 露中期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 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季度报 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按照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 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 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 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 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 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 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 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 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 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 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 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 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 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 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 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 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 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 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 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 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 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 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政 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 相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 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 力,并坚持如下原则: 1、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2、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3、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 润的原则。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 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 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采用 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在确保足额现金股 利分配、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 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 应,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 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 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政 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 相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 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 力,并坚持如下原则: 1、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2、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3、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 润的原则。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 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 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采用 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在确保足额现金股 利分配、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 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 应,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
配。 (三)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及 时间间隔 1、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当同时满足 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 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 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 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 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 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 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 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 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每年 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 可供分配利润的10%。具体比例由董事会根 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拟定,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 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 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 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配。 (三)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及 时间间隔 1、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当同时满足 以下条件: (1)公司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 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 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 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 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 年度股东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 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 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每年 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 可供分配利润的10%,最近3年以现金方式 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 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具体比例由董事会根 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拟定,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 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 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 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实施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 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公司当年 实现的净利润同比增长达到或超过百分之 十,公司可分配股票股利。 (五)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应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综合考 虑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发展目标和股 东合理回报等因素,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 制订周期内股东回报规划,明确三年分红的 具体安排和形式,现金分红规划及期间间隔 等内容。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原则上 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进行利润分配, 且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的同时审议(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实施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 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公司当年 实现的净利润同比增长达到或超过10%,公 司可分配股票股利。 (五)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和机制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原则上 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进行利润分配, 且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的同时审议 利润分配方案,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本 章程、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 规划提出合理的利润分配预案,并由董事会 制订、修改并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公司拟以半年度财务报告为基础进行现金 分红,且不送红股或者不用资本公积金转增
利润分配方案,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本 章程、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 规划提出合理的利润分配预案,并由董事会 制订、修改并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 准,公司拟以半年度财务报告为基础进行现 金分红,且不送红股或者不用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的,半年度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 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的制订或修改 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对于公司当年未 分配利润,董事会在分配预案中应当说明使 用计划安排或者原则。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 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 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 求等事宜,并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 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发表的明确意见、 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形成书面记录 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董事会审议股票股 利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时,应当考虑公司成长 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 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或修改的利 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经过半数监事通 过。若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方 案,监事应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 专项说明或意见。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 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股东大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股本的,半年度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对 于公司当年未分配利润,董事会在分配预案 中应当说明使用计划安排或者原则。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 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 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 求等事宜,并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 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发表的明确意见、 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形成书面记录 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董事会审议股票股 利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时,应当考虑公司成长 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 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 规定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 议表决。为切实保障社会公共股股东参与股 东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主体可以公开 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并应当通过多 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 互动平台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 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 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分 红预案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六)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为: 1、董事会制订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
的规定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 审议表决。为切实保障社会公共股股东参与 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主体可以公 开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并应当通 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 箱、互动平台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 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题。分红预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六)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为: 1、董事会制订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 期利润分配方案; 2、独立董事、外部监事(若有)应对 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独立发表审核意 见,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提 出审核意见; 3、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报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告董事会决议时应同 时披露独立董事、外部监事(若有)和监事 会的审核意见; 4、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 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 与股东大会表决; 5、股东大会批准利润分配方案后,公 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完 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期利润分配方案; 2、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报 股东会审议批准; 3、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 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 股东会表决; 4、股东会批准利润分配方案后,公司 董事会须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完成股 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程序 公司根据外部经营环境、生产经营情 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 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公司应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 的相关条款进行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决策程 序为: 1、董事会制订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方 案,并做出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2、董事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后报股东 会审议批准; 3、股东会审议上述议案时,公司应当 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 会表决,该事项应由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 4、股东会批准上述议案后,公司相应 修改《公司章程》,执行调整后的利润分配 政策。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程序 公司根据外部经营环境、生产经营情 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 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公司应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 的相关条款进行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决策程 序为: 1、董事会制订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方 案,并做出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2、独立董事、外部监事(若有)应对 上述议案进行审核并独立发表审核意见,监 事会应对上述议案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 见; 3、董事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后报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公告董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 露独立董事、外部监事(若有)和监事会的 审核意见; 4、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议案时,公司应 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 东大会表决,该事项应由股东大会特别决议 通过; 5、股东大会批准上述议案后,公司相 应修改《公司章程》,执行调整后的利润分 配政策。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 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 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 的派发事项。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 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 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 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
 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 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 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 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 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 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 册资本的25%。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 制度,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 行检查监督。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 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 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 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并对外披露。
新增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 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 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内部审计部门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 并报告工作。第一百六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向董 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 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 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 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 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新增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 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 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
 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
新增第一百七十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 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 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 要的支持和协作。
新增第一百七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 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 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 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 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 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 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 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 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 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10天事先通知 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 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 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传真、邮件或电子 邮件等方式进行。删除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 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 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 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5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 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 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应同时电话通知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 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者 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 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5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 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应同时电话通
被送达人,被送达人应及时传回回执,被送 达人传回回执的日期为送达日期,若被送达 人未传回或未及时传回回执,则以传真方式 送出之次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 件方式送出的,自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指 定的特定系统之日为送达日期。知被送达人,被送达人应及时传回回执,被 送达人传回回执的日期为送达日期,若被送 达人未传回或未及时传回回执,则以传真方 式送出之次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 邮件方式送出的,自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 指定的特定系统之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六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 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 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 议并不因此无效。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 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 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 议并不仅因此无效。
第十一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解散和清算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 散和清算
新增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 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股 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 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 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根据主 管机关要求,在符合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七条 规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司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 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根据主管机 关要求,在符合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 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刊登公司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 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 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新设的公司承继。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 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符合本章 程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媒体上公告。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 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符合本章 程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媒体上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符 合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媒体上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 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 低限额。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 符合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媒体上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 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 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新增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 一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 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 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 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 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 用本章程第一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 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三十日内在符合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规 定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 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新增第一百九十二条 违反《公司法》及 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 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 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增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 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 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 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 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 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 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 散公司。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股东会决议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或者被撤销; (四)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 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以上表 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二 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 在10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 百八十五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 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 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 通过。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 百九十五条第(一)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 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 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 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 百八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 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 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 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 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 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 百九十五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 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 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股东会决议 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 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 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 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 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 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 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 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 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 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 符合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媒体上 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 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 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 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 人进行清偿。第一百九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 符合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媒体上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 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 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 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 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 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 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 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 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 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 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 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 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 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第二百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 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 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 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 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 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 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 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 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第二百〇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 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 院申请破产清算。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 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 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 管理人。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 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 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 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 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公司登记。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 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第二百〇三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 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 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 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第二百〇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将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 记载的事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第一百九十九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 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 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 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 生重大影响的股东。第二百〇九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 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 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其 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 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 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 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 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 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 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 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重要会计估计,是指公司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等的规定,应当在财务报 表附注中披露的重要的会计估计;(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 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 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 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 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 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 具有关联关系。 (四)重要会计估计,是指公司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等的规定,应当在财务报 表附注中披露的重要的会计估计。
第二百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 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 规定相抵触。第二百一十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 规定,制定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 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〇一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 以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 登记后的章程为准。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 写,其他任何语种或者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审 批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 准。
第二百〇二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以下”、“不超过”都含本数; “不满”、“以外”、“低于”、“多于”、 “超过”不含本数。第二百一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以 上”、“以内”、“不超过”都含本数;“过”、 “不满”、“以外”、“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第二百〇三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 负责解释。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章程 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第二百一十三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 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 效。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章程与国家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
的规定为准。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为准。
第二百〇四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 《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二百一十四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 《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及内容保持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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