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达膜(688101):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10月修订)
三达膜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三达膜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达到证券监管部门关于公司信息披露的标准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或者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指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照规定程序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负责人、员工; (五)本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累计持股50%以上的公司、与本公司并表的其他公司及其员工;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公司核心技术人员; (八)其他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士。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五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若不能保证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存在异议,应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方、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九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本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 第十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二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编制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预计披露的时间。 第十三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四条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三)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公司预计半年度或季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预计本期业绩与业绩预告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或者盈亏方向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全面了解和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信息,并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沟通,审慎判断是否达到本条规定情形。 第十五条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披露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发布业绩快报。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十六条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要求披露业绩快报。 第十七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八条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公告、股东会决议、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等。临时报告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二十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披露要求应当披露的信息范围,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已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已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已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时;(四)其他发生重大事项的情形。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二十二条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及其他主体发生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办法。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办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决议涉及应当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在相关事项公告中说明董事会审议情况;董事反对或者弃权的,应当披露反对或者弃权理由。 第二十五条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时,应自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披露以下内容:(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市场前景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四)保荐机构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五)有关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新项目涉及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比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第二十七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八条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者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者澄清公告。 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时,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对财务信息进行更正及予以披露。 第二十九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条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三章 信息报告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第三十一条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露程序如下: (一)报告期结束后,董事会办公室会同财务部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报董事会同意后,与公司股票上市地上交所预约披露时间;(二)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汇总、整理,形成定期报告初稿;其中财务信息经审计委员会审核后,提请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六)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二条重大信息报告、形式、程序、审核、披露程序如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 公司签署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 如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报告人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者董事会秘书,并由董事会秘书及时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起草信息披露文件;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第三十三条公司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三十四条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第三十五条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者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临时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向证券监管部门回复、报告。 第三十六条公司相关部门编制宣传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内部报刊及对外宣传文件的草拟,其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泄漏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相关部门发布后应及时将发布的宣传性文件报送董事会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三十七条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当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发生触及法律法规及本规则规定的披露事项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在信息未公开前,注意做好保密工作; (二)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本规则的有关规定,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报请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报送董事会办公室; (三)董事会办公室制作信息披露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四)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 (五)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 (六)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进行公告;(七)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陕西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八)董事会办公室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三十八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三十九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董事会办公室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董事会秘书负责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四十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同时作为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来访的接待机构,在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四十一条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二条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者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第四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四十四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四十五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六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七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出现或者知悉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时,应当及时、主动通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者董事会秘书,并配合公司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九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五十一条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档案的职能部门,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五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等,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五十三条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董事会办公室提供;涉及查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经董事会秘书核实身份、批准后,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提供。 第七章 信息保密 第五十四条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按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保密义务。 第五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应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曾公开过的信息。 第五十六条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五十七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八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对本制度第二条所列的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条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六十一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六十二条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等。 第九章 与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制度 第六十三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者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六十四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及相关建议、意见等。 第六十五条投资者、分析师、中介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筹安排,并指派两人或者两人以上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十章 涉及公司部门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六十六条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的负责人为本部门(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本部门(公司)严格执行本办法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相关规定。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应指定专人为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本部门、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宜,按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信息,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负责其所在单位或者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第六十七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子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八条公司信息公告的界定及具体编制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但内容涉及公司相关部门的,各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和协助。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向各部门和各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各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予配合。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六十九条由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者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减薪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必要时可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者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七十一条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通报批评或者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纪律处分。 第七十二条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公司对上述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处罚情况及时向陕西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若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四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并解释。 第七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三达膜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1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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